1.免、抵、退税额如何计算?
例: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2005年4月的有关经营业务为: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4万元通过认证。上月末留抵税款3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13%)
8(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100×17%-(34-8)-317-26-3-12(万元)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
(4)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12(万元)
(5)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26-12=14(万元)
例: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2005年6月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4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68万元通过认证。上期期末留抵税款5万元。 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 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13%)
8(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100×17%-(68-8)-517-60-5-48(万元)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
(4)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26(万元)
(5)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该企业当期免抵税额=26-26=0(万元)
(6)6月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22万元(48-26)。
例: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2005年8月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额34万元通过认证。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100万元。上期末留抵税款6万元。 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 本月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税率)=100×(17%-13%)=4(万元)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200×(17%-13%)-4=8-4=4(万元)
(3)当期应纳税额=100×17%-(34-4)-617-30-6-19(万元)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税率=100×13%=13(万元)
(5)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13=13(万元)
(6)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即该企业应退税额=13(万元)
(7)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该企业免抵税额=13-13=0(万元)
(8)8月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6万元(19-13)。
2.免、抵、退税额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免”税,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在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抵”税,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用当期全部的进项税额抵减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根据国务院调低出口退税率的决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法定税率与国务院规定的相应退税率之差乘以出口货物离岸价格折合的人民币金额所得出的数额,作为出口货物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应从企业当期全部的进项税额中剔除,并转计入产品成本。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例: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 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300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减税额=300×(17%-13%)=12(万元)
12万元为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应从企业当期全部的进项税额中剔除,并转计入产品成本。
3.新发生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税?
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
4.新办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有什么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规定,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12个月后,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按有关小型出口企业的规定执行;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以外的企业,则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但有以下两种情况例外:
(1)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企业除外),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2)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盛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5.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如何办理出口退税?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年审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
(6)登记企业开设的基本账户、退税账户和开户银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8)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由中标企业提供)。
(9)商务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
以上资料为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纳税人印章。
6.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收购国产货物出口是否退税?
依照《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第12号令)等有关法规批准设立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9)的有关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办理退(免)税。
7.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申请退税后,再出售,税收上有何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行为的,外商投资企业须按下一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使用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8.小型出口企业如何办理免、抵、退税?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规定,对财税[2002]7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小型出口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的办法。
总局规定,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幅度内,各省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确定统一的标准。
9.生产型企业集团公司(或总厂)代理成员企业(或分厂)出口货物后,如何办理退税?
根据(国税发[2003]139号)文件规定:生产型企业集团公司(或总厂)代理成员企业(或分厂)出口货物后,企业集团(或总厂)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由成员企业(或分厂)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10.生产企业“免抵退”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务局的申报要求?
某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部分产品出口,实行“免抵退”政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每月在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如产生应退税额,则不论退税款是否到账,都应在次月增值税申报行调减上期留抵税额,并做账务处理。这样,可能造成企业不仅未收到退税,而且进项税额不能抵顶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要先缴税。是否符合“免抵退”的含义?
企业会计制度对实行“免抵退”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的处理规定如下: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物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计入出口物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予退回的税款,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按照上述会计规定,税务机关的要求与上述是一致的。
11.企业出口货物,但货款在规定时间(天)内并未全额收回,该笔业务应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规定,国外客户推迟支付货款或不能支付货款的出口货物,及出口企业以差额结汇方式进行结汇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凡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企业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
12.在出口过程中未收回货款,销售还算出口吗?可否享受免抵退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13.根据免抵退税会计处理办法,退税账户余额无法消除,是否应将此余额转入补贴收入?
根据([1993]财会字第83号)文件规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现改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一般没有余额。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如果有退税指标,且已经退税的,应增加银行存款,减少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如果没有退税指标,没有完成退税手续的,仍做应收出口退税挂账处理,不应转入补贴收入。
14.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在计算免抵退税时的收入如何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56号)对此明确如下:
(1)生产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计算免、抵、退税时,修理修配收入以生产企业开具的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
(2)生产企业申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免、抵、退税时,除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等凭证外,还须附送生产企业与外方签订的修理修配合同。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各项凭证,分析核实其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严格把关。
(3)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收入的,企业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实际收入。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出口发票上标明的销售收入与出口合同上签订的销售收入、外汇管理局出具的收汇核销单实际收汇金额及企业出口销售账等进行交叉审核。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核定企业实际销售收入。
(4)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15.尚未付款的海关完税凭证是否可以抵扣?(由流转税司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8号)第一条对此明确如下: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中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16.外购一批产品出口,该产品在经营生产范围之内。该笔业务纳入免抵退核算范围吗?如不可以,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的规定,生产企业外购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品方可认定为自产产品: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①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②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③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①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②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生产企业外购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产品出口,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
17.出口货物退回企业后如何在税务局办理相关事宜?其账务又应如何处理?
对已申报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货时,财会部门应凭退货通知单入账。
借: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贷:应收外汇账款(或应付外汇账款)
同时抵减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贷: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对已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如发生退货或退关的,出口企业应按规定到其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补交已退(免)税款,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贷:自营出口销售成本(征、退税率差)
银行存款(已退增值税)
18.实行“免抵退”政策的出口企业,出口产品给境外企业的时候,需要给企业介绍费,该介绍费能入产品的成本吗?
凭有效发票,记入“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科目。
19.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没有进出口权。现通过进出口公司,取得了海关开出的增值税代征凭证。能否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第32号)以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口完税凭证)的规定如下:
(1)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2)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所以只要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面有本公司名称(打括号也行)且取得的是专用缴款书,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0.如果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货(退运、退关),已经申报办理退税的,应如何处理?
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
21.出口退税是否应并入利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1号)的规定,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凡按照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字第83号),在计算消费税时做“应收账款”处理的,其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应收账款”,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22.对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对企业出口国家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须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继续予以免税。
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23.如何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1)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采用“实耗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采用“购进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
(3)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持手册原件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退税部门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并参与计算。
24.如何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5.如何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发票。
(4)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6.如何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7.如何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则不须补缴税款。
生产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8.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审批程序有何规定?
(1)审核审批程序。
退税部门每月15日前受理生产企业上月的“免、抵、退”税申报后,应于月底前审核完毕并报送地、市级退税机关或省级退税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审批。
退税机关按规定审批后,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退税部门。对需要办理退税的,由退税机关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并办理退库手续;对需要免抵调库的,由退税机关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出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给征税机关,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退税机关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免、抵、退”税情况在与会计部门及国库对账的基础上汇总统计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征税机关应在接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的当月,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手续。
(2)审核审批职责。
①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审核职责。
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与“免、抵、退”税有关项目的填报是否正确。
根据退税部门年终反馈的《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对出口企业纳税申报应调整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检查。
根据退税机关开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免抵税额调库手续。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编号:
国家税务局:
你局报送的户企业年度月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收悉。经审核,批准本期申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元,其中应免抵税额元,应退税额元。请按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附件:《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汇总表》张。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处)
年月日
②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主要审核职责。
负责受理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申报并审核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凭证的内容、印章是否齐全、真实、合法、有效。
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
审核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是否与有关部门传递的电子信息(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外管局外汇核销单信息、中远期收汇证明信息、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等)是否相符。
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疑点的核实与调整。
负责“免、抵、退”税有关单证的办理。
根据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情况及出口电子信息,将超出六个月未收齐单证部分和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免抵退出口货物情况反馈给征税部门。
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免、抵、退”税资料原则上最少保存10年。
③退税机关主要审核审批职责。
负责“免、抵、退”税内外部电子信息的接收、清分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维护。
负责对基层退税部门审核的“免、抵、退”税情况进行抽查。
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的出具,负责办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业务应退税额的退库。
负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情况的统计、分析,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
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清算的组织、检查、统计、分析。
29.出口货物退(免)税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不向代理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要求收取注销该批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海关不再签发报关单,而改签备案清单。 保税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改持海关签发的备案清单及其他有关退税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对出口企业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加工费,应按出口货物所对应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各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出口企业在1996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加工费的退税进行一次清理,多退税款的,应即抵顶其他货物的应退税款。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的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货物出口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抵免税额时,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税额并予扣减。
30.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是否开具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
某生产型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与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的商品直接用于出口,是否需开具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
根据财税[2004]101号文件精神,2004年6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04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时,除特殊规定外,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
出口非自产货物,其退税范围,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执行,根据该文件精神,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与自产货物同类型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中又进一步明确,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在按相关规定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须向税务机关提供收购视同自产产品的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所以,这种情况需要开具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
31.内资生产企业出口供货企业申请开具专用缴款书需哪些资料?
纳税人需提供如下资料:
(1)《出口供货增值税报告》。
(2)产品购销合同。
(3)购货企业《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4)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并报分局流转税管理科审批后方可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32.什么情况下需办理变更退免税认定的手续?
根据《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51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33.在出口退税工作中有没有规定退税的办理必须在外汇核销(收汇核销)后多少天内完成退税?
(1)出口退(免)税的申报期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三条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的规定: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34.生产企业在国内委托加工或采购,再销售国外总公司是否可以免抵退税?
生产型企业在国内委托别人加工零配件或者是直接向国内其他厂家采购,这些零配件再销售给国外的总公司,这样操作是否可以?这些零配件的出口是否可以免抵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的规定,生产企业外购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品方可认定为自产产品: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①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②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③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
①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②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①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③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①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②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③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④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5.出口后13个月开始退税,具体如何退,13个月中发生的税是否可以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因此,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起,应按月向主管征税机关申报,对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不予退税。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三条对此进一步规定: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原审核期期间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36.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其增值税是比照内销方式按销项税额转,还是比照一般贸易方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的规定: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下同)出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37.国家有规定生产企业不可以成品买进再卖出吗?而是必须以半成品买进加工后才能卖出?外商投资生产企业对于国内买进成品,一部分自用,再一部分出口是否可以?
对生产企业外购出口的产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的规定的四类视同自产的产品: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①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②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③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①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②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①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③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①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②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③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④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退税。对不符合四类视同自产的产品出口,按规定征税。
38.开始投产,但一般纳税人资格还没审批下来,是否不能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
(1)可以办理退税认定。未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可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并携带税务机关所需附送的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具体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2)但不可以办理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92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39.因生产需要购国产机器,可否退还进项税额,如可退税,需办理哪些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的规定: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购入国产设备申请退税总额按税务机关核定的退税投资总额办理。
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40.产品通过保税区出境应如何办理?
产品出口到外高桥保税区仓储类企业,产品最终出境,并在90天内拿到黄单,办理了核销。之后要办理出口退税申报,需要提供哪些资料?一定要同时提供黄单和产品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一条的规定,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送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41.如何补办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副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的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且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办理退税认定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仍需按本办法办理退税认定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备案登记撤并、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认定手续。因此,原《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副本丢失后,有关退(免)税认定方法按上述规定办理。
42.在手续齐全上报后多长时间才能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的规定,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应按月报送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即可予以退免税。
43.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单位出口产品,如何办理退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的规定,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44.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登记证需要年检吗,期限是多少?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的规定: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因此,如企业原《出口货物退税登记证》内的内容无变化的,则不需办理变更手续,也不再需要进行年检。
45.办理代理出口证明有时间限制吗?是不是要在90天内一定要办理?或者是在180天内一定要办理?是否有国税发文特别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的规定: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报关出口之日起3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
46.出口商品一批,由于没有办理免抵退备案,现征管税务机关认为不能免交销项税,要求做外销转内销处理,有什么补救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47.因美金还没到账,报关单还没核销,是否可以先去税务所申报后核销,要带什么资料办什么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号)的规定:对办理出口退税登记不满一年的,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如果公司在该文件执行时,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可以按上述文件规定办理。可以申请延期申报。
48.生产型一般纳税人,有自主出口权,来料加工国内购买部分辅料能退税吗?怎么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的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产品出口其辅料进项税不能退税,应计入产品成本。
49.遗失发票后,对方税务局在抄税后出具的证明,可不可以作为退税用?退税发票的认证有没有时间限制?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27号)第二条的规定:对2001年7月1日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的规定,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主管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作为申报出口退税合法凭证办理退税;凡未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一律不得办理出口退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第一条的规定:出口企业(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3年8月1日起(以开票日期为准)取得的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其征税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50.内资生产性企业,有大量的出口业务,来料加工需要在税务所备案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的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51.生产出口型外资企业,部分产品通过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属于外销吗?
生产出口型外资企业,部分产品通过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形式为开货物发票给外贸公司,然后出口。这种形式下,销售属于外销吗?部分采购产品,进行包装后出口,是否可以出口?外贸公司代理出口,是否可以出口,属于外销吗?
(1)生产企业将货物直接销售出口或通过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的为外销;开具发票将货物销售给外贸公司的为内销。
(2)外购产品在自己工厂进行包装后出口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的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52.进口部分原材料,在国内再采购部分原材料,各占50%,组装成一台设备出口至其他国家,所购国内外材料是否都可以申请退税?
生产企业采购的国内原材料和进口原材料(不含免税部分)用于生产出口商品,可以按规定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具体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53.异地外资企业迁入本地相关事宜如何处理?
(1)如果在注销时尚有已审批通过但未退的增值税出口退税,迁址后应该向本地税务部门申请退税还是原地税务部门?
(2)如果在注销时尚有未审批的出口业务(未逾收款核销期),迁址后应该向本地税务部门申请退税还是原地税务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七条的规定: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出口商,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54.开始实施免、抵、退办法后,因资金有限,生产困难,且一直没有内销,无法抵顶销项税,能否申请共12个月的一次性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的规定: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12个月后,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则按有关小型出口企业的规定执行;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以外的企业,则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原审核期期间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