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法运动的失败,使孙中山更加感到实行革命程序论的重要性,几年中他在各种场合多次阐述这一主张,总结历史教训。“五四”运动和国共合作后,孙中山的思想有了重大变化,但是直到逝世,都没有放弃革命程序论。毛泽东曾经说:“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的划分,原是孙中山先生说的。但孙先生在逝世前的《北上宣言》里,就没有讲三个时期了,那里讲到中国要立即召开国民会议。可见孙先生的主张,在他自己,早就依据情势,有了变动。”[52]或者据此认为孙中山在逝世前已经放弃了革命程序论,然而根据史料,还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
孙中山在逝世前几年的一系列重要著作中,均十分强调革命程序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为辛亥革命失败的重要原因,就在于没有遵照执行。三时期“为**涤旧污、促成新治所必要之历程,不容一缺也。民国之所以得为民国,胥赖于此。不幸辛亥革命之役,忽视革命方略,置而不议,格而不行,于是根本错误,枝节横生,民国遂无所以为进行”。[53]他发起第二次护法,只是消极地维护民国,而坚持革命程序论才是积极地争取真共和。
1919年10月,孙中山在上海阐述其救国方针,说:“吾人欲救民国,所可采者惟有两途:其一,则为维持原状,即恢复合法国会,以维持真正永久之和平也;其二,则重新开始革命事业,以求根本改革也。”[54]次年,他又指出:“救国只有两途,一为护法,一为革命。今言护法,南方树帜者,已有数年,徒使岑、陆诸奸假借名义,窃取利权,国会分子,又复良莠不齐,有负人民厚望。现护法一途,已有步步荆棘之象。……欲以挽救,恐非革命无以成刷新之局。”[55]所以,当他重建护法军政府时,就毅然宣布“护法断断不能解决根本问题”,“要造成真正民国,还要将辛亥革命未了的事业做个成功”。[56]而要重行革命,就必须实行革命程序论。“革命主义,必有待于革命方略,而后得以完全贯彻也。”[57]为此,他不断强调革命程序论尤其是“训政”的积极意义,“予之定名中华民国者,盖欲于革命之际,在破坏时则行军政,在建设时则行训政。所谓训政者,即训练清朝之遗民,而成为民国之主人翁,以行此直接民权也。有训政为过渡时期,则人民无程度不足之忧也”。[58]概言之,就是要“本革命之精神从事于建设”。[59]
关于自己这一套革命建设的实施步骤,孙中山相当自信。他在完善其革命理论时说:“予之于革命建设也,本世界进化之潮流,循各国已行之先例,鉴其利弊得失,思之稔熟,筹之有素,而后订为革命方略。”“革命之建设者,非常之建设也,亦速成之建设也。夫建设固有寻常者,即随社会趋势之自然,因势利导而为之,此异乎革命之建设者也。革命有非常之破坏,……则不可无非常之建设。是革命之破坏与革命之建设必相辅而行,犹人之两足、鸟之双翼也。”民国以来,经非常之破坏而没有非常之建设,“此所以祸乱相寻,江流日下,武人专横,政客捣乱,而无法收拾也。盖际此非常之时,必须非常之建设,乃足以使人民之耳目一新,与国更始也”。[60]这样,革命方略不仅在辛亥革命后应当施行,在孙中山决心重新革命的当时,更有现实的必要性,否则无法改造民国有名无实的政治乱象。
针对党内外怀疑“训政”者为数不少的情况,为了更加便于认识“训政”的积极意义,国民党一度将三时期变为两时期,即仅分军政、宪政两个时期进行革命,前者包括原来的军政和训政时期,统称为革命时期,其间一切军国庶政,均由国民党负完全责任。“此期以积极武力,扫除一切障碍,奠定民国基础;同时由政府训政,以文明治理督率国民建设地方自治。”[61]如此则破坏与建设同时进行,军政与训政同为革命事业的两面,训政非但不会剥夺人民的应有权利,而且与军政的破坏旧专制一样,是为了赋予人民应有的权利,并使之学会掌握和运用这些权利。
孙中山坚持“训政”,还有更深一层积极意义。本来民初跨越约法时期直接进入宪政阶段,应是冒进躐等,革命党人对此大都能够接受,反而认为实行渐进的革命程序论理想太高。孙中山揭露空有一纸约法,不能达成共和宪政,此为固然,而据以批评革命同志丧失革命斗志,似与情理不合。其关键在于孙中山提倡全民政治,所要达到的民权,并非通常所说美国式的代议制民主,而是瑞士型的直接民权。他认为,“现行代议制度已成民权之弩末,阶级选举易为少数所操纵”,要实践民权真义,应实行普选制度,废除以资产为标准之阶级选举;以人民集会或总投票方式,直接行使四大民权;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居住、信仰的绝对自由。[62]“美国之宪法,虽以民权为宗,然犹是代表之政治,而国民只得选举之权而已。而瑞士之宪法,则直接以行民政,国民有选举之权,有复决之权,有创制之权,有罢官之权。此所谓四大民权也。人民而有此四大权也,乃能任用官吏,役使官吏,驾驭官吏,防范官吏,然后始得称为一国之主而无愧色也。”[63]
按学理比较而言,实行直接民权比间接民权对于社会发展和人民素质的要求更高,国内外人士因此认为孙中山过于理想化,革命党内外反对程序渐进者,也是认为人民程度不足,不可能实行直接民权,而赞成进入代议制的宪政。孙中山不赞成直接进入宪政,表面看来似较保守,实则就民主制度的内容而言,要求却高得多。因为是直接民权,民众必须具备良好素质,革命党人训导的责任自然重大。而只有实行直接民权,才能有效地防止民主制度蜕化变质,根本改变民初以来名存实亡的代议制民主的恶相。
孙中山在《北上宣言》中确实未提三个时期,但在阐述其对内政策时,讲到以县为单位的地方自治,这种分县自治正是训政时期的主要内容。他说:“吾夙定革命方略,以为建设之事,当始于一县,县与县联,以成一国,如此,则建设之基础在于人民,非官僚所得而窃,非军阀所得而夺。”[64]1918年以前,孙中山关于革命程序论中以县为单位的地方自治内容、标准并无详细勾画,后来撰写《建国方略》时,拟定每县于敌兵驱除、战事停止之日颁布约法,规定人民之权利义务与革命政府之统治权,限期三年,县自治局扫除积弊,过半数人民了解三民主义,归顺民国,并将人口清查、户籍厘定、警察、卫生教育、道路各事照约法所定之最低标准充分办就,即可自选县官,成为完全自治团体。全国平定6年后,各县已达完全自治者,各选代表一人,组成国民大会,实行宪政。
到1924年制定《国民政府建国大纲》时,有关内容有所调整和充实。训政开始的时间,由全国平定改为由“一省完全底定之日”起计算,宪政开始时间,则相应以“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之时为准,全国过半数省份达至宪政开始时期,即全省[国?]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时期,当即召开国民大会,颁行宪法。宪法颁布之日,即为宪政告成之日。而在县的地方自治时期,除实行前此规定的民权主义各项内容外,明确必须实行民生主义的平均地权、公共事业、利用外资,并规定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
鉴于军阀统治“南与北如一丘之貉”,孙中山特别强调实行地方自治,“异于伪托自治之名,以行其割据之实者”。[65]他支持广东试行县级地方自治,1924年颁布赣南、赣中善后条例,都是实行革命程序论的例证。可见,孙中山提出“国民会议”的主张,并不是以此来取代三个时期,二者各有不同的作用。前此,孙中山虽以和平方式实现全国统一为好,但认为条件不具备,因而坚持武力统一。1924年10月,冯玉祥在第二次直奉战争中倒戈政变,进而控制了北京的中央政权,电请孙中山北上,共商国策。孙中山分析形势,认为和平统一有了可能性,至于能否实现,需要全国各界人民共同努力,造成强大的政治压力,以打破军阀的野心。因此,他提出召集国民会议,作为统一中国“第一步的方法”。[66]这显然是应对时势的临时措施,而非不可逾越的必经程序。
孙中山在遗嘱中郑重嘱咐:“现在革命尚未成功。凡我同志,务须依照余所著《建国方略》《建国大纲》《三民主义》及《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继续努力,以求贯彻。最近主张开国民会议及废除不平等条约,尤须于最短期间促其实现。”[67]《建国方略》和《建国大纲》是孙中山后期为了中国未来的革命和建设事业而撰写的重要文献,其中特别强调革命程序论的重要意义。从孙中山晚年的著述中可以看出,他为维护共和国而进行的实际斗争愈是遭受挫折,就愈是坚持革命程序论。尤其是《建国大纲》的制定,再次以纲领的形式重申革命程序论的重要与必要。
在《制定〈建国大纲〉宣言》中,孙中山强调:“未经军政、训政两时期,临时约法决不能发生效力”,“本政府有鉴于此,以为今后之革命,当赓续辛亥未完之绪,而力矫其失。即今后之革命,不但当用力于破坏,尤当用力于建设,且当规定其不可跨越之程序。爰此本意,制定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二十五条,以为今后革命之典型。”[68]可见,颁布《建国大纲》,用意之一,正是肯定革命程序论,要依照辛亥革命未能实行的《革命方略》的步骤,完成其未能完成的革命任务。《制定〈建国大纲〉宣言》发布于1924年9月24日,如果孙中山以国民会议取代三时期,应对此原则变动加以说明和解释,否则二者并非相互替代。
孙中山对于革命程序论的不断探索和一贯坚持,体现了他一生为共和国而奋斗的不屈不挠的斗争精神和始终不渝的坚强信念。革命程序论在辛亥革命前,是为了推翻清朝专制统治,建立共和国;在辛亥革命后,则是为了打破军阀割据和政客弄权,实现真正的民主。无论名称怎样改变,坚持民主共和的方向始终如一。
[1] 巩黄:《说革命》,彭国兴、刘晴波编:《秦力山集》,159页。
[2] 《致陈楚楠函》(1905年7月23日),彭国兴、刘晴波编:《秦力山集》,181页。
[3] 1904年11月19日《警钟日报》刊登陈去病《喜得力山、朴庵、鲁林、天梅、微伯海外书》,诗云:“故人别我已盈月,……图南遥视大鹏程。”可知秦力山等人已赴南洋。章士钊《疏黄帝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辛亥革命回忆录》第1集,270页)称万福华事件后在沪见过秦力山,疑误。
[4] 《致吴君遂书》(1902年3月18日),汤志钧编:《章太炎政论选集》上卷,163页。
[5] 有关秦力山政治立场的转变,参见彭国兴:《论秦力山》,中南地区辛亥革命史研究会、湖南省历史学会编:《纪念辛亥革命七十周年青年学术讨论会论文选》上册,225~248页,北京,中华书局,1983。
[6] 参见陈锡祺主编:《孙中山年谱长编》上册,276~278页。
[7] 《致吴君遂书》(1902年3月18日),汤志钧编:《章太炎政论选集》上卷,163页。
[8] 参见黄沫所写《大陆》报评介,丁守和主编:《辛亥革命时期期刊介绍》第2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115~144页。
[9] 参见《致吴君遂书》(1902年3月18日),汤志钧编:《章太炎政论选集》上卷,163页;蒋维乔:《中国教育会之回忆》,《中国近代史资料从刊·辛亥革命》第1册,486页;《记协助东亚游学会》,《选报》第27期,1902年9月2日。
[10] 冯自由:《革命逸史》初集,196页。
[11] 《湖北在沪学生代王刘二君公告》,《大陆报》第12号,1903年10月28日。
[12] 《国史馆馆刊》第1卷第3期,1948年8月,70页。
[13] 《与宫崎寅藏平山周的谈话》,《孙中山全集》第1卷,173页。
[14] Jeffrey G.Barlow:Sun yat-sen and the French,1900—1908,《中国研究专刊》第14期,伯克利大学1979版,14页。
[15] 《致刘学询函》,《孙中山全集》第1卷,202~203页。
[16] 《胡汉民自传》,《近代史资料》,1981(2)。
[17] 秦力山:《孙逸仙·序》一,彭国兴、刘晴波编:《秦力山集》,91页。
[18]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古代近代史研究室校注:《宋教仁日记》,90~91页。
[19] 精卫:《驳〈新民丛报〉最近之非革命论》,《民报》第4号,1906年5月1日。
[20] 《驳保皇报书》,《孙中山全集》第1卷,236页。
[21] 饮冰:《开明专制论》,《新民丛报》第77号,1906年3月25日。
[22] 县解:《论社会革命当与政治革命并行》,《民报》第5号,1906年6月26。
[23] 《与宫崎寅藏平山周的谈话》,《孙中山全集》第1卷,173页。诚然,孙中山主张武力革命,曾谓“不瓜分不足以恢复”,这一“浴血之意”,被章太炎许为“卓识”(上海图书馆编:《汪康年师友书札》二,1956页)。
[24] 《上海之黑暗社会自序》,《国民日日报》,1903年8月19日。
[25] 民意:《纪十二月二日本报纪元节庆祝大会事及演说辞》,《民报》第10号,1906年12月20日。
[26] 辨奸:《斥〈新民丛报〉之谬妄》,《民报》第5号,1906年6月26日。
[27] 《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孙中山全集》第1卷,297~298页。
[28] 《孙中山全集》第1卷,282页。
[29] 《孙中山全集》第1卷,287页。
[30] 《建国方略》,《孙中山全集》第6卷,237页。
[31] 民意:《纪十二月二日本报纪元节庆祝大会事及演说辞》,《民报》第10号,1906年12月20日。
[32] 《建国方略》,《孙中山全集》第6卷,209页。
[33] 张永福:《南洋与创立民国》,影印原件注,上海,中华书局,1938。
[34] 精卫:《再驳〈新民丛报〉之政治革命论》,《民报》第6号,1906年7月25日。
[35] 《建国方略》,《孙中山全集》第6卷,205页。
[36] 《毛泽东选集》第5卷,127页。
[37] 《中国革命史》,中山大学历史系孙中山研究室、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研究室合编:《孙中山全集》第7卷,66页,北京,中华书局,1985。
[38] 《制定建国大纲宣言》,《孙中山全集》第11卷,102页。
[39] 《中国革命史》,《孙中山全集》第7卷,67~68页。
[40] 《中华革命党总章》,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研究室、中山大学历史系孙中山研究室、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合编:《孙中山全集》第3卷,97~98页,北京,中华书局,1984。
[41] 《在上海中国国民党本部会议的演说》,中山大学历史系孙中山研究室、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研究室合编:《孙中山全集》第5卷,401页,北京,中华书局,1985。
[42] 《复黄芸苏函》,《孙中山全集》第3卷,129页。
[43] 《制定建国大纲宣言》,《孙中山全集》第11卷,102页。
[44] 《建国方略》,《孙中山全集》第6卷,206页。
[45] 《致吴敬恒书》,《孙中山全集》第3卷,151~152页。
[46] 《在上海中国国民党本部会议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5卷,400页。
[47] 《三民主义》,《孙中山全集》第5卷,190页。
[48] 《在上海与李宗黄的谈话》,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研究室、中山大学历史系孙中山研究室、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合编:《孙中山全集》第4卷,491页,北京,中华书局,1984。
[49] 《致吴敬恒书》,《孙中山全集》第3卷,152页。
[50] 《中国革命史》,《孙中山全集》第7卷,63页。
[51] 《制定建国大纲宣言》,《孙中山全集》第11卷,103~104页。
[52] 《毛泽东选集》四卷合订本,55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8。
[53] 《中国革命史》,《孙中山全集》第7卷,66页。
[54] 《在上海寰球中国学生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5卷,139页。
[55] 《复甘肃留日同乡会函》,《孙中山全集》第5卷,321~322页。
[56] 《在广州军政府的演说》《在广州中国国民党本部特设驻粤办事处成立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5卷,450、452页。
[57] 《中国革命史》,《孙中山全集》第7卷,66页。
[58] 《三民主义》,《孙中山全集》第5卷,189~190页。
[59] 《复国会议员同志函》,《孙中山全集》第5卷,139页。
[60] 《建国方略》,《孙中山全集》第6卷,204~207页。
[61] 《中国国民党总章》,《孙中山全集》第5卷,401~402页。
[62] 《中国国民党宣言》,《孙中山全集》第7卷,3页。
[63] 《三民主义》,《孙中山全集》第5卷,189页。
[64] 《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编订出版:《国父全集》第2册,180页,台北,1973。
[65] 《制定建国大纲宣言》,《孙中山全集》第11卷,103页。
[66] 《与长崎新闻记者的谈话》,《孙中山全集》第11卷,365页。
[67] 《国事遗嘱》,《孙中山全集》第11卷,639~640页。
[68] 《制定建国大纲宣言》,《孙中山全集》第11卷,10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