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由约法而训政(1 / 1)

袁世凯借民国之名行专制之实的严酷事实,使孙中山的满腔热望化为泡影,也使他从幻想中回到现实。“二次革命”失败后,孙中山再度流亡日本,痛定思痛,他深感在中国欲建立实至名归的共和制,必须有一个坚定服从领袖主义的组织和一套切实可行的措施。为此,他召集同志,组织中华革命党,在该党党章的总章中重新提出三个时期的划分,标志着孙中山革命程序论的又一变化阶段。

与前此比较,中华革命党党章关于革命程序论的表述在形式上没有大的变动,但有两点重要变化值得特别注意:第一,三个时期的名称,分别由原来的“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宪法之治”改为“军政”、“训政”和“宪政”,其中一、三期的内容变化不大,关键在于第二期,由“约法”到“训政”,使原来“军政府与人民相约”的意义消失了,变成“以文明治理,督率国民,建设地方自治”。第二,规定自起义之日至宪法颁布之时,总称为“革命时期”,“在此时期之内,一切军国庶政,悉归本党负完全责任”,而不是如《革命方略》所规定的由“军政府”负责。

同时,该章程一面宣称“凡中国同胞皆有进本党之权利义务”,一面又将党员分为首义党员、协助党员和普通党员,在革命成功之日分别成为元勋公民、有功公民和先进公民,享有参政执政、选举被选、选举等不同等级的权利,而所有的非党员在革命时期之内,“不得有公民资格。必待宪法颁布之后,始能从宪法而获得之;宪法颁布之后,国民一律平等”。[40]这样一来,革命党的责任权利义务大大增强,而一般国民的地位则相对降低,在革命时期没有公民资格,只能成为革命党督导的对象。这些变动和区分,引起吴稚晖等旧日同志的怀疑和不满,指为提倡权利;而后来也的确被国民党加以利用,作为长期剥夺人民民主权利的借口,产生了相当消极的历史作用。

关于“训政”,后来孙中山专门做过解释,他说:“须知现在人民有一种专制积威造下来的奴隶性,实在不容易改变,虽勉强拉他来做主人翁,他到底觉得不舒服。”“所以我们革命党人应该来教训他,如伊尹训太甲样。”[41]对民众的力量认识不足甚至轻视民众的作用,是那一时代革命党的通病,中华革命党虽然自视为民众的代表和指导者,实行民权主义,在强敌当前的形势下,不能不对民众有所依靠,其实关系仍然相当隔膜。况且孙中山的认识论本来包含先知先觉、后知后觉与不知不觉的分别。由“约法”改为“训政”,从一定角度看似为经历了民初政局变动的挫折后,孙中山思想的消极面增长的结果。

然而,孙中山何以会在大敌当前之下改“约法”为“训政”,简单的批评不能提供令人信服的解释。

孙中山的这一改变,自有其时势。他过去以为临时约法给了人民直接民权,可以防止政客军阀专制,因此革命成功,民族、民权两大主义即告实现。而后来事态的发展证明这完全是空想。“吾党之三民主义,只达其一,其余两主义,未能施行。”[42]对于这样令人沮丧的结局,孙中山在重新恢复以民权、民生两主义为本党宗旨的同时,认为重要原因为“不经训政时代,则大多数之人民久经束缚,虽骤被解放,初不瞭知其活动之方式,非墨守其放弃责任之故习,即为人利用陷于反革命而不自知”。[43]所以必须加以训导,以补人民程度之不足。

此外,这一改变与三时期领导者的变更密切相关。孙中山原来以军政府作为三时期的政治领导,而军政府的成分,除革命党人外,尚有不少草莽英雄,加之前此革命党的组织不够严密,不少人怀抱帝王之志,必须用约法的形式加以限制。“二次革命”后,孙中山鉴于“党员于破坏成功之后,已多不守革命之信誓,不从领袖之主张,纵能以革命党而统一中国,亦不能行革命之建设,其效果不过以新官僚而代旧官僚而已”。[44]组建中华革命党时,他为该党规定了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纪律,希望以此保证加入者都是道德理想高尚的优秀分子,由这样一个值得信赖的党掌握政权,其责任就是训导人民,培养民众的共和国民之资格。用他自己对吴稚晖的解释说:

破坏之后便须建设,而民国有如婴孩,其在初期,惟有使党人立于保姆之地位,指导而提携之,否则颠坠如往者之失败矣。革命党人未必皆有政治之才能,而比较上可信为热心爱护民国者。革命党以外未必无长才之士,而可信其爱护民国必不如革命党,则国本未甚巩固之时期,后彼而先此,其庶几无反复捣乱之虞,至于宪政既成,则举而还之齐民。[45]

这样,至少从主观愿望看,孙中山的“训政”仍是对实现共和制的积极进取。

当时中国复辟帝制的呼声甚嚣尘上,形成一股浑浊的逆流。而一些革命党人一方面认为人民程度不足,不能实行直接民权;另一方面又不愿意担负教育人民的责任。孙中山重视革命程序论,既想解决人民程度不足的问题,更重要的则是反对党内外借口人民程度不足阻挠实行直接民权,推动真共和的实现。“本来政治主权是在人民,我们怎么好包揽去作呢?其实,我们革命就是要将政治揽在我们手里来作。这种办法,事实上不得不然。”民国成立数年,一般人民仍不懂共和的真趣,还需要再革命,“不单是用革命去扫除那恶劣政治,还要用革命的手段去建设,所以叫‘训政’”。[46]实行“训政”,就是要革命党人切实负起教育督导的责任,“革命志士自负为先知先觉者,即新进国民之父兄,有训导之责任者也。乃有以国民程度太低,不能行直接民权为言,而又不欲训练之以行其权,是真可怪之甚也”。所以他后来驳斥反对“训政”的意见时说:“今之所谓志士党人、官僚政客者将欲何为?既不甘为诸葛亮、文天祥之鞠躬尽瘁,以事其主,又不肯为伊尹、周公之训政以辅其君,则其势必至大者为王莽、曹操、袁世凯之僭夺,而小者则图私害民为国之贼也。”

改“约法”为“训政”,并不意味着孙中山民权主义的立场有所倒退。他认为共和国“皇帝就是人民”,坚信“民国之主人,今日虽幼稚,然民国之名有一日之存在,则顾名思义,自觉者必日多,而自由平等之思想亦必日进,则民权之发达终不可抑遏”。[47]他要李宗黄等人注意考察日本富强基础的地方自治,认为其“官气很重,是不合乎吾党民权主义全民政治的要求;但他们的某种精神和方法,在训政时期却很可参考”。[48]从中可见孙中山在目的与手段之间的权衡把握。所以他对公开发表文章批评其以元勋公民自号的吴稚晖说:“吾人亦本素所怀抱平等自由之主义,行权于建设之初期,为公乎?为私乎?以待天下后世之论定可耳。”[49]而且,“约法”易名为“训政”,宗旨并未改变,“专制余毒,涤除净尽,国民权利,完全确实”,这是训政一身而二任的双重任务,经此则可以防止“政客之播弄与军人之横行”。[50]虽然这一时期没有宪政之名,“而人民所得权利与幸福,已非〈借〉口宪法而行专政者所可同日而语”。[51]

由此可见,“训政”就是由革命党训导人民去反对官僚军阀实行专制统治,粉碎其复辟阴谋,同时反对假共和真专制,争取实现真正的民主民权,这在当时仍然具有显而易见的积极意义。况且,此后孙中山的一系列著作言论表明,他始终没有放弃地方自治与中央相互制约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