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起义爆发后,全国革命形势迅速发展。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在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组成了以革命党为主体的临时政府,这为其提供了实现《革命方略》的可能性。然而,在有利的形势下,孙中山并未将三时期的主张付诸实施,个中原因,值得探讨。
正如孙中山所说,辛亥革命前,革命党人对于民族主义的宣传是卓有成效、影响巨大的,它易于为不同政治态度的人所接受。相比之下,对于民权、民生主义的宣传就显得十分薄弱。由于汪精卫等人认为约法的条理“非可宣之报章”,1906年以后,革命党人很少公开发表文章论及革命程序论问题,与保皇党的论战也不了了之。同盟会虽然接受《革命方略》,真正能够领会其苦心孤诣的人并不普遍,包括当时在这些问题上与孙中山的观点比较一致的胡汉民等人在内,都不能完全认识革命程序论对于保障政权由专制转向共和的重要性。因此,当实现这一主张的客观条件具备之时,孙中山反而陷入孤立的境地。“民国建元之初,予则极力主张施行革命方略,以达革命建设之目的,实行三民主义,而吾党之士,多期期以为不可。经予晓喻再三,辩论再四,卒无成效,莫不以为予之理想太高”[35],令孙中山感到心灰意冷。由于革命党内部的反对,《革命方略》终于不能实行,孙中山后来屡屡谈及此事,均深以为憾。
另一方面,在革命的凯歌式进行之下,一批汉族官僚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见风使舵,表面赞成共和,一时间全国上下一片拥护共和之声。这使得革命党人产生了某种错觉,似乎从此共和政体可以永固无虞。对于袁世凯这样狡诈的军阀官僚,孙中山虽持戒心,但是,袁氏永远“赞成共和”的保证,又使之抱有几分幻想,希望用一纸约法束缚住袁世凯的野心,革命程序论的军政府与地方自治相约的约法反而不必要。因此,尽管他迫不得已辞去临时大总统的职务,仍然对民国的前途满怀信心。
1912年4月16日,孙中山在上海南京路同盟会机关发表演说,声称:“今满政府已去,共和政体已成,民族、民权之二大纲已达目的。今后吾人之所急宜进行者,即民生主义。”并且论证成功的原因道:“是夫民族、民权之二主义,在稍有人心者,举莫不赞同之。即有坚持君主国体之说者,然理由薄弱,稍一辩论,即归消灭。”认为排斥少数人垄断政治之弊害的民权主义大功告成,共和制度已经实现,因此,为逐步过渡到完全民权而设置的革命程序论,自然成了多余之物。当务之急,是实行党内外阻力甚大的民生主义。所以,在辛亥革命后的一段时期内,孙中山只注意民生主义的推进,没有提起过革命程序论。
无可否认,“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那个时期是一个比较好的东西”,“它带有革命性,民主性”。[36]颁布约法,约束袁世凯之外,孙中山的积极愿望当是实现民主共和制。这里实际上跳过了约法时期直接进入到宪法时期。后人指责革命程序论没有立即给人民以直接的民主权力,可是它从未真正实行过,而辛亥革命后颁布的临时约法,不但没有给人民带来真正的民权,后来连同自身也遭到军阀政客的肆意践踏。民众得不到真正民权的症结不在于革命程序论的某些环节的设置。
不仅如此,孙中山后来多次检查辛亥革命失败的教训,认为重要原因恰好是没有实行《革命方略》即革命程序论。他说:
十二年来,所以有民国之名,而无民国之实者,……此不行革命方略之过也。[37]
又说:
辛亥之役,数月以内即推倒四千余年之君主专制政体,暨二百六十余年之满洲征服阶级,其破坏之力不可谓不巨。然至于今日,三民主义之实行犹茫乎未有端续者,则以破坏之后,初未尝依预定之程序以为建设也。
他特别指出,当时汲汲于制定临时约法,“以为可以奠民国之基础,而不知乃适得其反”[38],致使流弊横生,其为害包括:其一,由军政直接至宪政,不给革命政府训练人民和人民养成自治能力的时间,结果“第一为民治不能实现,第二为假民治之名,行专制之实,第三则并民治之名而去之也”。其二,没有造成以县为自治单位的民权基础,主权在民失去依托,结果中央与省依然官治,不能转向民治,人民没有得到基本训练,各县未经人口清查和户籍厘定,选举变成劣绅土豪的求官捷径,舞弊丛生,人民不得参与国事的凭借,则国事操纵于武人官僚之手。其三,国家机关不在县自治基础上成立,惟袭取欧美三权分立制,付重权于国会,结果“国会分子,稂莠不齐,熏莸同器;政府患国会权重,非劫以暴力,视为鱼肉,即济以诈术,弄为傀儡。政治无清明之望,国家无巩固之时,且大乱易作,不可收拾”。这实在是“合九州之铁铸成大错者也”。[39]从革命失败的教训中看到实行革命程序论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认为只有按照革命程序论所规定的步骤循序推进,才有可能实现真正民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