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革命方略(1 / 1)

1906年秋冬编制的《革命方略》,把革命程序论用同盟会正式的组织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革命方略》的制定不仅在整个辛亥革命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也标志着革命程序论发展完善的一个重要阶段。孙中山后来往往把“革命方略”作为革命程序论的代名词,可见其重要性。

《革命方略》明确地把三个时期定名为“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宪法之治”,规定各时期的主要任务为“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自总揽国事”,“军政府解除权柄,宪法上国家机关分掌国事”[27],并且规划了实现各时期具体任务的步骤。此外,还确定军法以三年为限,约法以六年为限。

在《革命方略》中,没有直接谈到设置“约法”一期的用意和目的,也没有指明实行约法就是要使军政府与地方自治相约,与原来强调约法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英雄”拥兵割据相比,《革命方略》的表述相当模糊,只是说:“凡军政府对于人民之权利义务,及人民对于军政府之权利义务,悉规定于约法,军政府与地方议会及人民各循守之,有违法者,负其责任。”而且最后总结道:实行革命程序,是要“俾我国民循序以进,养成自由平等之资格,中华民国之根本胥于是乎在焉”,似乎约法已不再有制约军帅割据称雄的作用,而主要是培养国民资格。这与孙中山原来的认识分别甚大。是否此时孙中山的思想发生了重大改变,而革命程序论主要针对民众而来?值得深入探讨。

同盟会的成立,令孙中山喜出望外,尤其是大批留学生接受革命主张,使其感到依靠力量发生了显著变化。他在各种公私场合一再表露自己的喜悦心情,如在东京中国留学生欢迎大会上说:

鄙人往年提倡民族主义,应而和之者特会党耳,至于中流社会以上之人,实为寥寥。乃曾几何时,思想进步,民族主义大有一日千里之势,充布于各种社会之中,殆无不认革命为必要者。虽以鄙人之愚,以其曾从事于民族主义,为诸君所欢迎,此诚足为我国贺也。[28]

一个多月后复函陈楚楠,又对各省留学生积极加入同盟会表示欢欣鼓舞,“有此等饱学人才,中国前途诚为有望矣”。[29]后来他忆及当时情形,依然热血沸腾,“及乙巳之秋,集合全国之英俊而成立革命同盟会于东京之日,吾始信革命大业可及身而成矣”。[30]这可以说是孙中山革命事业的重要转折。前此依靠朝野各路“英雄”,这些人的“大者王小者侯之思”相当普遍,约法的重点不能不针对其野心。如今有了大批饱学之士,各具国民权利义务观念和道德责任心,由他们担任起义首领和军政府首脑,带领国民军,自然愿意实行共和宪政,则抑制军帅野心的功能相应可以减少,而引导国民的责任随之增加,也在情理之中。

尽管如此,断言孙中山改变革命程序论的主要对象还为时过早。《革命方略》制定后到武昌起义前的一段时期,有关孙中山革命程序论的直接记载不多见,根据一些相关资料,可见孙中山对于革命程序论的基本设想和重心仍未改变。1906年11月在东京举行的《民报》周年纪念大会上,孙中山发表演讲,其中谈到民权主义时说:

惟尚有一层最要紧的话,因为凡是革命的人,如果存有一些皇帝思想,就会弄到亡国。因为中国从来把国家当作私人的财产,所以凡是草昧英雄崛起,一定彼此相争,争不到手,宁可各据一方,定不相下,往往弄到分裂一二百年,还没有定局。今日中国,正是万国眈眈虎视的时候,如果革命家自己相争,四分五裂,岂不是自亡其国?

照孙中山看来,外国人不能瓜分中国,而中国人自己瓜分,则不可挽救。“所以我们定要由平民革命,建国民政府。这不止是我们革命之目的,并且是我们革命的时候所万不可少的。”既是革命的目的,又是革命过程的必备条件,所指显然包括革命程序论,而孙中山的侧重,仍然在于防止革命时期掌兵权者割据称雄。[31]

这一观念孙中山始终没有动摇。他后来回忆道:“当予鼓吹革命之时,拟创建共和于中国,欧美学者亦多以为不可。”1911年他路经伦敦返国时,英国名士加尔根因闻其“提倡改中国为共和,怀疑满腹,以为万不可能之事”,特地赶到旅馆与孙中山辩论,“数日不能释焉”。最后孙中山出示“革命方略之三时期,彼乃焕然冰释,欣然折服,喟然而叹曰:‘有如此计划,当然可免武人专制、政客捣乱于民权青黄不接之际也’”。[32]主动表示今后将帮助孙中山进行宣传。由此可见,革命程序论与《军政府宣言》中庄严宣布的“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的思想并行不悖,相辅相成,主要目的仍在防止武人专制。

进一步深究,《革命方略》与孙中山的早期思想也有所差别。《革命方略》的制定,主要参与者有黄兴、章太炎、胡汉民、汪精卫等人,而黄、章二人很少言及革命程序论,或许是由于思想认识的不一致。目前所依据的《革命方略》,是1907年后孙中山与胡汉民、汪精卫共同修订的本子[33],其中很可能掺入了胡、汪二人的意见或反映了他们的观念。

胡汉民和汪精卫秉承孙中山的意旨撰写过许多文章,其中既阐述了孙中山的思想,也不同程度地表达了各自的见解,至少在理解孙中山的主张方面有各自观念的作用。如在与保皇党人的论战中,汪精卫针对后者提出的“今后之革命,将不免于沿历史上之自然的暴动乎?抑果能达民族主义、国民主义之目的乎”的问题,认为解决之道有两要义,一是革命之主义,二是革命之纪律。“纪律者,当立此主义以求达此目的之时所不可缺之手段也。而纪律本于主义而发生,使其主义为帝制自为,则其纪律或宽仁大度,以收人心,或恣为残酷,以慑民志;使其为民族主义、国民主义,则其纪律必本于自由、平等、博爱之精神,以为民主立宪之预备,即孙君所言约法是也。”但他对“约法”的解释,却是:

约法者,革命时代,革命团体与人民相约者也,……约法者,规律革命团体与国民之关系,使最终之结果,不悖于最初之目的者也。由是故与历史上之自然的暴动异。彼之暴动,持其事者,以宰制万类为目的;而此则国民相约,向于政治革命之目的而进行,故无相轧轹之患。且尤与法兰西大革命时异。彼之革命,民党之间,初无规律其关系之准则,故终相戕杀以成恐怖时代;而此则互相信任,各有职司,有法定之关系,为共同之活动,故无恐怖时代之惨状。约法之为用如此。[34]

在此,防止草昧英雄割据称雄的本意变得相当模糊,而防范暴民政治的新解则十分凸显,这与孙中山原来的出发点有较明显的区别。从文本及后来的变化看,孙中山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汪精卫等人的影响,接受或默许了他们的意见。革命团体与人民相约的说法,为后来改“约法”为“训政”埋下一条伏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