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1 / 1)

关于孙中山致书港督卜力和提出平治章程的时间,主要有三说,即六七月间、7月24日和7月底8月初。

《孙中山全集》第1卷(北京,中华书局,1981)持第一说,其底本为平山周所著《中国秘密社会史》(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译所译订,1912),编者注称:底本说明此件写于香港舟中(7月中旬),而《支那革命党及秘密结社》日文原本则谓在此之前,因而酌定。[1]后一书名即前引平山周书日文原本的标题,该书1911年11月出版于东京,平山周并未明确指出孙中山上书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只是说“孙于舟中仍不忘此事”,致函港督。参照上下文,平山周至少这时认为上书卜力是1900年7月18日李鸿章北上过港之前所为。

章开沅、林增平主编的《辛亥革命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根据《中华民国开国前革命文献》(名山出版公司,1944)的底本,将此事置于1900年6月间进行叙述,认为是何启按照卜力的授意,与陈少白密商,要兴中会领导人联名向卜力上书,提出改造中国的方案,请予以协助,然后由卜力居间,撮合孙中山与李鸿章合作。孙中山在横滨得到电告,即复电表示同意。于是,陈少白约集在港兴中会领导人草拟上书,交由何启、谢缵泰译成英文,由孙中山等人具名后递交卜力。其时间过程的判断描述,显然是综合了宫崎寅藏的《三十三年落花梦》、冯自由的《革命逸史》和《中华民国开国前革命史》中的有关记载。此说将平治章程的提出和孙、李合谋广东独立事联为一体,认为李鸿章最终北上及英国政府表示反对,标志着合作活动的中止,从而使得上书之举变得毫无意义。金冲及、胡绳武的《辛亥革命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看法与此大体相同。

7月24日说曾一度被学人普遍接受。台湾编辑出版的《国父年谱》《中华民国国父实录》、吴相湘的《孙逸仙先生传》、大陆编辑出版的《孙中山年谱》(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中山大学历史系孙中山研究室合编,北京,中华书局,1980)均持是说。不过,台湾各书声称依据《国父全集》第1册,而《国父全集》仅记为庚子年,没有具体日期。《孙中山年谱》于是条页下注称引自《中华民国开国前革命史》上卷第52~56页,细读后书,亦未标明日期,所注当指内容,时间或者仍然依据《国父年谱》。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编辑《国父年谱》时,不知根据何种资料定出7月24日这一确切日期。对此《国父年谱》未加说明。

在没有明确时间记载的情况下,可以从上书的内容加以判断。孙中山致港督卜力书列举清廷“现在之凶顽”的罪状时,责以“竟因忠谏,惨杀无辜,是谓戮忠臣”[2],当指1900年7月28日清廷杀害许景澄、袁昶之事。如果这一判断成立,那么致卜力书稿的拟定,不可能在8月以前。鉴于此,《中华民国史》第1卷(李新主编,北京,中华书局,1981)的编者在叙述上书过程时,特意加以说明,认为上书的定稿当在杀许、袁事件发生后不久。这样一来,上书行动绝不可能在7月24日及此前进行。

对孙中山上书港督卜力一事进行全面细致的研究,力求拨云见日,提出新见解者首推美国的史扶邻教授(后任教于以色列)。在1968年出版的《孙中山与中国革命的起源》一书中,他充分利用英国外交部和殖民部档案,参照各种资料,认真排比鉴别,最后指出:“何启的这个叫做‘平治章程’的声明,不是李—孙谈判的产物,而是孙中山后来通过何启向卜力提出建议的结果,是对总督上述建议的答复。”卜力与革新主义同情者的会见是在1900年7月下旬或8月上旬,上书及提出平治章程显然应在此后。不过,史扶邻教授缺乏进一步的资料对其观点加以充分论证,因此他谨慎地将自己的看法称为“暂时的结论”。[3]或许由于语言文体不相适应,以及对相关的史料史实缺乏具体认识,学人似乎没有把握住史扶邻教授分析陈述的要点和关键,许多参考过该书英文本甚至中译本撰写的论著,仍然沿用旧说。

香港中文大学历史系的伦倪霞博士1986年提交纪念孙中山诞辰120周年国际学术讨论会的论文《兴中会前期(1894—1900)孙中山革命运动与香港的关系》[4]认为,致港督书和平治章程发出的日期可能是1900年7月下旬或8月上旬。她对《国父全集》署期7月24日提出疑问,认为如果这是应卜力建议所写的请愿书,应在8月3日以后所写,但也有可能当卜力致函张伯伦时,该声明已经在他手中,不过要先了解英国政府对这一问题的立场才能将声明寄出。

由此可见,孙中山上书港督卜力和提出《平治章程》,仍是一桩悬而未决的疑案,有必要依据近年来陆续发现的新史料,在史扶邻教授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订和阐述有关的过程和细节,使之更加清晰准确。编辑《孙中山年谱长编》时,根据有关资料,本来将孙中山签署上书的时间定于1900年8月中旬。不知何故,出版时不仅时间有所变动,而且将有关内容肢解成两截,“身首异处”[5],变成7月17日和8月中上旬两次上书,容易引起误解。同时,签署文件不等于实际递交,其间变化甚多,限于《长编》的体例和篇幅,只能简略注释。而且此事牵扯的问题甚多,要想深入了解和说明,应有专篇详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