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根结底,私盐是相对于官盐而产生的一个概念,其出现与运行,有一个无法回避的逻辑:官盐与私盐的市场价格差异,是私盐得以出现以及私盐市场得以形成的重要原因。在这个意义上,私盐贸易中必然存在理性经济选择逻辑,即以市场为导向的理性选择。在这方面,张小也的研究建构了完整的理论框架,值得重视。她认为,中国历代盐法过于僵化,盐产分配的固定化与实际生活中变动不羁的消费状况不相吻合,容易造成某些地区食盐供应不能满足需求的状况,不得不由私盐来填补市场空缺,而更为重要的是,官府对高额盐课的追求,导致官盐价格过于高昂,在食盐生产技术被普通盐工掌握并且人口流动频繁的背景下,私盐的生产与销售有利可图,私盐遂大量涌入市场并在官府的重重打压之下展开与官盐的竞争。[11]前一类私盐需求,可以看成是市场对私盐的绝对需求,而后一类则属于相对需求。她指出,官盐与私盐属于替代商品,它们为消费者提供的效用基本相同,其一价格上升,必然导致另一商品的销量增加。在私盐的相对需求和绝对需求都大量存在的情况下,私盐的供给群体众多,包括灶户、盐商、官员和兵弁、受雇参与盐斤运销的各类人员、盐枭,等等,私盐贸易相当盛行,成为清代食盐贸易中的重要现象。虽然清政府努力打击私盐,但它还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发展。[12]
张小也的研究揭示了私盐问题的经济逻辑。这一逻辑,得到了经验事实的广泛支持。在私盐贩运与销售的主体方面,官员、商人、灶户、普通百姓、私枭走私的记载均大量存在。仅就清代广东而论,材料已经数不胜数。这里略述数例如下:
乾隆年间,陈宏谋在任两广总督时曾对官员和盐商走私深有感触,说:“人第知私枭之贩私,而不知官船之带私更甚更多”,“来往上下之官员差船……多带私盐。既有旗号灯笼坐挂,塘汛不问,关口不查,此等之船,久为藏私之窟”,而“不肖商人亦复藉官行私,隐射图利。日日求官缉私,其实日日自己带私,沿途售卖”。[13]盐商为了贩卖私盐,还“暗结枭徒,勾通兴贩”[14]。有些盐商甚至公然“不遵盐法定例,竞不纳课领单领旗,或勾通士宄,或串同营兵,专一装运散盐,沿途贩私,公行无忌”[15]。
清政府为了顾及“贫穷孤独”者的生活,一直有允许贫民挑贩一定量的食盐“易米度日”的规定。康熙年间已有“十斤以下不为私盐,毋许巡役借端滋扰”的规定[20],雍正年间则放宽到民间“肩挑背负四十斤以下者,准其易米度日,不得借端查究滋事有扰穷民”[21]。这些规定遂成为贫民贩私的借口。乾隆元年(1736)正月重申这一规定后,当年五月广东“强壮奸徒”就“无不藉口贫民,公然贩私,成群结党,目无法纪”。[22]潮州近场地区“地面多系妇女挑负,一往盘诘,则指为收买零盐”[23]。此类事件遂“习以为常”。此外,沿海遍地产盐,产盐区港汊纵横,船户渔民走私食盐规模更盛。他们在“海上连樯捆载,通洋贩私”[24],在内河则以盐船等夹带私盐,以致“盐船经出之商埠,皆为私盐冲赚,官引难销”之地,对此,陈宏谋曾深有感触地说:“引盐不行,皆由私盐冲赚其间,枭贩横行于水路地方者固多,而官商盐船船户水手……夹带累千百斤‘沿途售卖’更为弊薮。”[25]
甚至还有盐枭公然组织起来,武装贩运私盐。粤东“滨海私枭竟有土豪发给资本,纠合游民各处贩私,数至数十包及百十包之多”[26]。陈铨衡也在其《缉私论》一文中谈及此类现象,说道:“拥厚资者亦招雇奸人贩运,而坐地分肥。”[27]这些私枭组织严密,“陆路有寄顿之窝家,水路有接运之小艇”[28]。转运途中,秩序井然,并且押有武装与官府缉私队伍对抗。例如,“南海县地方有枭棍数十余人,各带大船,携带器械,满载私盐,往来兴贩”[29]。
这些私盐贩运行为主体类型各异,但文献中时时提醒我们,他们或“隐射图利”,或“作弊即偿”,或“坐地分肥”,充分说明了私盐贸易中的理性经济选择。在这一层面上,我们可以认为市场形成的古典经济学理论相当能够说明问题。实际上,这类分析在清代文献中俯拾皆是。两广总督鄂弥达认为,灶户乐于“私卖”的原因是“偷盐私卖,每斤可多得(银)一厘三四毫”[30]。嘉庆二十二年(1817),乐昌县民龚长头黄等因私盐“每斤仅需价值铜钱十四文。……价值较贱,起意纠伙贩卖图利”[31]。同年,香山县船户陈念均亦因见私盐“每盐一百斤价银八分”,“贪图价贱”,而起意“贩卖获利”。[32]嘉庆二十四年(1819),合浦县民陈亚大等也是因为食盐“每斤仅须铜钱五文,价值较贱,各起意贩卖图利”[33]。消费者愿意买食私盐,也是出于经济上的考虑,私盐无课征浮费而价贱,官盐相反而价贵,即所谓“官盐成本十倍于私盐”,所以,即使“私贩增其价以出卖,粤民尤贪贱而食私”。[34]总之,灶丁、灶户“偷盐私卖”,盐商、盐贩“干禁行私”,消费者“犯法食私”,他们追求的都是经济目的。对此,时人陈铨衡曾深刻议论道:“私兴于嗜利之心,私戢于赏罚之信,可两言而决也。惟私贩畏法之念不胜其嗜利之心,故敢干厉禁而不惧。昔之私贩皆游手莠民耳,今则拥厚资者亦招雇奸人贩运而坐地分肥,甚而各乡铺户妇孺尽行凑集资本贩运,甚而埠商亦有不配官引而行私盐者,皆嗜利之心为之也。”[35]概而言之,陈铨衡无非是说,私盐之产生与私盐市场之形成,均因为行为主体的趋利之心,其所见可谓入木三分。这说明,虽然波兰尼将传统中国归入再分配经济体系,但其间实际经济、行政事务的管理者,知识阶层,均在相当程度上意识到理性经济选择对于商品流通的重要性及其价值,这似乎也提示我们,传统中国的再分配体系,与波兰尼约而论之的部落时代以及巴比伦、印度等地的再分配体系,可能存在着巨大的分野。也许,找出这个分野,揭示传统中国的经济运行逻辑,是我们应该有的志向,也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
但是,私盐贸易毕竟是与官盐贸易相生相伴的行为,即使我们对市场形成理论的学术史完全不了解,将其视为纯粹的理性经济行为,也难以说服自己。前辈时贤在过往研究中,对私盐贸易中的诸多行政局限表达了充分关注,并注意到了其中的非理性经济因素。这里非理性经济因素的第一个重要表现是,私盐贩卖过程中食盐的盐价并非完全由其效用和市场供求状况所决定,而是受制于官盐价格。正如上文所指出,灶丁灶户“偷盐私卖”不过是出于生计的考虑,其目的是每斤多卖一厘三四毫。这个多卖而得的一厘三四毫来自何方?显然是“私卖”较官盐价格高了一厘三四毫的缘故。由此可见,灶丁灶户“私卖”食盐的价格无非是在官方收盐价[36]的基础上上浮一定量,这一价格很难说就是食盐的效用及市场供求状况的反映。前述乐昌、香山、合浦等地的私盐贩运案例中,私盐贩运者贩运私盐皆因见食盐“价值较贱”“甚贱”而“起意贩卖图利”。这些盐贩所见食盐都是“价值较贱”,贱于何方?显然是贱于官价。何以能贱?是因为私盐逃避了一切课征浮费。由此看来,私盐贩运者们转贩食盐的价格只需较贱于官盐价格就可以使其食盐顺利销出。可见,它其实是受制于官盐价格。对上述几个私盐案例中官盐私盐的价格做一相关分析,也能得出同样的结论。
乾嘉年间广东地区官盐与私盐价格水平表
显然,观察此表,一目了然,私盐价格与官盐价格之间存在密切关系。虽然表格中样本数不足,但我们如果仍然试做计算,也可以得出官私盐价格相关系数为0.8103的结论,二者为显著相关关系,即私盐价格与官盐价格显著相关。私盐价格受制于官盐价格而不是完全由食盐的效用及其供求关系所决定。这说明,私盐与官盐互为表里,由政府以获取财政收入为主要目标所制定的官盐价格,必然超出理论上的食盐市场价格,为私盐流通留下了空间,但私盐流通的基础,正是官盐在市场上的价格和质量,所以私盐流通中的价格,并不可能是自由市场体系下的食盐流通价格,私盐的流通,也不可能是完全市场化的行为。将私盐理解为市场化的行为,亦有失偏颇。但是,它又是王朝食盐专卖体系下,最具有市场化可能的组成部分,因此,我们说,私盐是政府专卖制度下具有商品性质的食盐的市场表达。当然,需要说明的是,正如上文所说,清代官盐专卖在食盐销售额分配等问题上,具有较为明显的市场导向性,面且清代官盐价格的形成机制,“都是由市场和行政共同调节的机制。只不过,在不同的盐价制度方式中,市场和行政分别发挥作用的方式有所不同,在价由商定时,市场的力量往往体现得较为直接,而在官定盐价时,市场往往间接发挥作用”[37]。从这一角度出发,显然,清代私盐价格受官盐价格影响颇大的问题,可以理解为私盐贸易受制于官盐价格,说明其运行过程并非完全由理性选择所主导,但官盐价格本身有市场因素的参与,私盐贸易又可视为食盐贸易中最具市场化的表征,那么,私盐价格虽然受官盐价格影响,亦不能因此而将结论推向完全非市场化的极端程度。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确认,正是有了食盐垄断专卖制度,食盐与市场的关系才变得异常复杂。无论是官盐,还是私盐,均非完全的自由市场体系所能容纳,却又不能完全脱离市场体系。
私盐贸易的非理性经济因素的第二个表现是,作为市场表达的私盐,其流通并非可以像市场上其他商品的流通一样自由而公开,这直接导致成功贩运私盐,需要私盐贸易行为主体的诸多与自由流通市场不一样的努力。清政府为了加强对社会的控制,也为了疏通官盐、保证盐课收入,一直对私盐严行巡缉和惩处。通过烦琐的条例和遍及全国的体系完备的盐务官吏以及巡盐兵丁、塘汛营兵等,清政府在全国各地建立起巡缉私盐的严密网络。从事私盐转运贩卖即清政府指称的“贩私”,其实是一件铤而走险的事情。这样一来,追求经济利益的“趋利贩私”的经济行为便处处被清政府的政治权威所束缚。更为重要的是,私盐贩运和买卖虽遭政府严禁却能持续进行,其最关键的原因不仅是小商小贩与政府对抗,公然走私,还有盐务及地方官吏受贿放纵或经营私盐,就连清代的许多皇帝对此类事件也有所觉察。雍正帝曾说:“湖广之川私、粤私为害更甚……文武官弁不肯实力奉行,一任兵役人等避难趋易罔利营私,如商船夹带,原应秉公盘查而往往视为利薮,多方需索,恣意搜求以塞巡查之责,转为平民之扰累。至于大伙枭贩,则虑其拒捕,或畏难放纵,或受贿得钱。其拿获到案者,地方官弁又非视非专责,以重作轻,以多报少,蒙混草率,不能据实审结。”[38]乾隆帝指出:“地方官办理私盐案件,凡遇奸商夹带,大伙私枭,公然受贿放纵。”[39]嘉庆帝也说:“地方文武员弁或受其贿赂,公然包庇卖放,或畏其党羽众多,强行拒捕,不认真缉拿,以致私盐充斥,肆无忌惮……此等恶习相沿已非一日。”[40]可见,私盐贩运和买卖能够遭严禁而持续进行,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清政府吏治的情况,这也是私盐流通过程明显非市场化运作的典型表现。这种情况,说明私盐贸易的行为主体所付出的努力,与一般正常贸易商品需要的努力不一致。当然,如果将其抽象到深层次,在传统中国,二者只有程度差别而无本质差别。这将是本书下文将要表达的重要观点。
而与第二个表现紧密相关的,私盐贸易的非理性经济因素的第三个表现——交易成本制约了私盐的自由市场化则更为重要。众所周知,商人进行长距离商品运输时,大规模的批发,如采取船运而且在各埠头集散,比小规模的批发如肩挑背负,更加节省成本,因而获利更丰厚。所以,能真正推动私盐大规模流通的,是具有规模效应的船运批发。但政府对此戒备森严,相应地采取了严厉的手段来对付船运食盐的大私盐贩,而对肩挑背负,翻山越岭的挑盐人群的监管则相对较为松懈,有时候即使制裁这些小贩,主要也是为了维护地方社会的稳定。在这样的情景下,长距离船运私盐贸易的交易成本直接大幅提高。这是因为:首先,船运目标单一且较大,不易躲避政府或者官商的缉私力量;其次,为了运输顺利,私盐商需要应对沿途码头差役的明目张胆的勒索;最后,到埠地后,私盐商同样还要应对埠头的牙行、当地差役、无赖等的勒索。面对这些问题,盐商的应对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自己组织武装护航。但这必然会被官府斥为“盐枭”而严行缉拿,因此,“盐枭”只有两条出路:一是组织强大的力量,让一般巡缉力量不敢抓捕;二是向官兵行贿,即文献所称“至于大伙枭贩,则虑其拒捕,或畏难放纵,或受贿得钱”之情形。第二,与地方势力合作。所谓“陆路有寄顿之窝家,水路有接运之小艇”,即此之谓。第三,最为稳妥的或者说最完美的办法是和官方合作,或者由官方的人亲自来做生意。陈宏谋说“不知官船之带私更甚更多”所指正是此类事件。此外,私盐商之间同样存在竞争,他们也希望建立新一层的垄断,来击败对手。而建立此垄断最好的方式仍是与官府合作,“藉官行私,隐射图利”。综上所述,考虑交易成本之后,我们就再不能用简单的价格差导致贸易发生这样的逻辑去思考市场形成的问题。从这一点出发,我们发现,私盐确实反映了自由市场机制带来的动力,但它却并非完全以自由市场的形式展开贸易;而更重要的是,私盐贸易要取得成功,大规模的船运贸易才是成本最低的方式。但船运贸易面对诸多交易成本,最有效的降低交易成本的方式,就是寻求与官方的合作。而从事大规模船运私盐贸易的私盐商,必然希望击败对手实现垄断,实现垄断的最佳方式,仍然是与官方合作。因此,成规模的私盐贸易过程,必然就是一个不断进行着的、循环地诉求于官方的进程。下文将论述,这样的逻辑,其实也适合传统中国一般商品的贸易历史。
总之,从私盐的来源和食盐流通过程来看,私盐的贩运和买卖,由食盐这一商品的特殊性质所决定,非常典型地受到王朝食盐专卖制度的影响,既表现出市场对专卖制度的挑战,体现市场自身的力量,又不能完全成为自由流通的市场商品。私盐流通,是市场与政府之间关系的生动表现,寻求与官方的合作,是私盐商最为典型且有效的行为方式,这反映了政府干预下市场的特定形态。在我们的研究路径上,它是在已经存在市场贸易的基础上展开的市场交换。其贸易,既体现了理性经济选择的逻辑,更表现出非理性选择的特征。因此,我们再次确认,私盐贸易是探讨传统中国市场形成逻辑的最佳实验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