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走私的市场形成逻辑(1 / 1)

一、私盐贸易的特殊性及其研究价值

私盐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商品,但从物理意义上看,它就是普通的食盐,氯化钠(NaCl)在其中的含量达99%[1],其特殊之处在于,一种普通的食盐,为何不叫食盐而叫私盐?显然,有私必有与其对应的“公”。那么,与私盐对应的“公”盐是什么呢?为什么普通食盐会形成“公”与“私”两种概念呢?这是因为,传统中国的食盐贸易,常常在政府的垄断与控制之下。[2]政府掌握的“合法”贸易的食盐,称为官盐或公盐。逃避政府监管,偷税漏税或者以其他特殊形式而贸易的食盐,则与之对应,被官方称为私盐。[3]可见,私盐是特定历史条件下所产生的一种特殊商品。为了便于叙述,本书以私盐来称谓这一商品,这当然不代表作者赞同历代王朝的官方立场。

在历代王朝垄断贸易的前提下,食盐贸易被称为专卖。[4]一般认为,由于垄断专卖,食盐的贸易并非按照市场逻辑来展开,它是国家运用政治权力干预经济,实行有悖于市场机制的管理办法,反映了“国家政策与客观社会经济法则的背离”[5]的一种贸易体系。显然,这一判断建立在古典经济学的理性选择模型之上,认为经济运行独立于社会与政治的内在逻辑之外。对此,我们暂且不做分辨。但是,即便存在这一前提,近年来的研究也已经证明,清代官盐贸易虽然无法逃离专卖体系,但它的运作却显示官盐销售额的确定,与市场容量挂钩,存在明显的市场化导向。[6]而更为重要的是,在清代食盐专卖的最重要市场的一部分——湖广与江西,实行的是“一体通销”而非狭义的“专商引岸”制度,在“一体通销”制度之下,官盐贸易的盐商之间,竞争仍然是不可避免的,这更体现了食盐贸易的市场化特点。[7]那么,何谓“一体通销”,何谓“专商引岸”呢?其实,它们都是清代食盐专卖制度里的术语。

清代食盐专卖制度纷繁复杂,但其最为核心、最具代表意义的是纲法。关于纲法,有一些基本概念必须先交代清楚,这些概念有:(1)盐引,即商人从官方取得的合法卖盐凭证;(2)盐区,即官方划定的某地所产食盐的销售地域,清代全国划为十一大区,分别是长芦、奉天、山东、两淮、浙江、福建、广东、四川、云南、河东和陕甘[8];(3)引窝,又称引地、根窝,即清初实行纲法时,盐商支付财物获取的食盐销盐地,可继承,范围小则一县,大则数府州,盐商歇业,可签约转让;(4)引岸,即食盐销售地,盐区和引窝都可以被称为引岸;(5)商纲,即一群商人的松散团体,内设纲首(纲总、总商),负责管理本纲商人以及交纳本纲商人的盐课;(6)纲商,即被纳入商纲的盐商;(7)签商,即招徕商人为盐商,并做一定具结;(8)私盐,即没有盐引或者超越合法引岸销售的食盐。清代纲法的基本原则是,官府掌控盐引与引岸,签商认引,盐商组成商纲,专引岸之利,官府划界,各地所产食盐,皆划出较固定的销售地区为其引地,盐商运销食盐,按引征课。按规定,被签选且已认引的盐商只能在规定的盐场买盐,在规定的引地内销盐,一旦越界,即为私盐,属于违法,官府对此严加缉查。清王朝还设定了对官员的销引考成和盐课考成,按欠引和欠课分数给予相应处罚,在《吏部则例》中,清廷甚至规定地方官只要受过与盐政有关的纠劾或处罚,就不能获得升迁。盐政考成因而成为与盐务相关的官员们深切措意之大事。

在这一制度之下,若官方规定某一商人所贩运之食盐,只能到指定的引窝,即具体的州县销售,我们称之为“专商引岸”制。而如果官方仅规定某些盐场所产食盐,必须运到某一盐区(或者盐区下的某省)销售,但进入该盐区(或省份)后,并不再具体限定某商之盐只能在某引窝销售,而是允许各盐商在区内混一销售,则被我们称为“一体通销”。[9]清代,“一体通销”的制度,主要只在两淮盐区的湖广和江西地区存在。在其规范之下,汉口和南昌成为淮盐在湖广和江西的批发口岸。纲商将盐从扬州运至汉口和南昌,由水客即分销商批发运至湖广和江西的各府县,再批发给坐商和铺户,最终由坐商和铺户将盐发售给终端消费民众。纲法之下,由于专商引岸,将盐批发至汉口或南昌的盐商是固定的,又由于一体通销,水客将盐从汉口或南昌运至的具体府县,则并不严格固定。因此,从水客这一层面开始,清代湖广与江西的垄断专卖的食盐运销,在商人之间是存在竞争的。这说明,清代官盐贸易中,尤其是在本书主要故事将展开的地点——湖南南部的淮盐区,商业竞争在所难免。因此,将清代官盐贸易的经验事实,当作市场问题来处理,并非没有道理。虽然,由于食盐垄断专卖处理的主要是王朝国家的财政问题,官盐贸易在“市场”和“再分配”两种经济行为准则之间,更符合“再分配”型的特征,但由于其制度设计中的内在市场导向性以及运行中的实际市场竞争性,将其当作“再分配”型经济原则之下的市场嵌入问题加以讨论,反而更加接近经验与逻辑的事实。

那么,对于与政府垄断的官盐贸易相反的私盐,学术界又有怎样的分析呢?目前,既有研究对私盐问题形成了一些自然而然的判断,这些判断既有从历史文献中提取的结论,也有从批判传统政治立场出发而形成的观点。前者主要包括:第一,私盐是食盐专卖制度必然带来的“弊端”;第二,私盐泛滥是王朝专卖制度失败或者至少是不成功的表现;第三,私盐是王朝盐法常态之外的一种“变态”。而后者则主要包括:第一,政府垄断作为民生日用必需品的食盐,是一种不道德的逐利行为,因此,私盐贸易有其合理性;第二,官盐贸易是国家运用政治权力干预经济,有悖于市场机制的一种贸易体系,因此,私盐贸易有符合市场规律,突破封建垄断的意义,它甚至可以冲破政府的层层阻碍,形成强大的反政府力量,从经济和政治、军事等层面造成对旧制度的破坏,催生新经济、新制度的萌芽。当然,这些分析都触及了私盐的某些面相,有自身逻辑的合理性。但是,对私盐的这些理解,也还有不尽合理的地方。我们认为,私盐是一种与官盐共存共亡的特殊商品,因为朝廷官盐垄断贸易制度的强制性,它在与官盐贸易互动或博弈的过程中,附生出比官盐贸易更为清楚的市场化特征。因此,它可以被看作食盐贸易市场表达的一个重要指标。毕竟官盐贸易受到朝廷在引地分配、盐商准入、课入与批发价格等问题上的严密控制[10],即使存在市场化倾向,也不能被完全看成是市场导向的经济行为。而私盐,尤其是其中脱离官府力量的那部分,在官盐价格的引导下,以吸引市场消费者眼光的、比官盐价格明显较低的价格与官盐展开竞争,表现出既受制于官盐价格又与官盐竞争的特征,并由此而获得自己的市场销量。其价格与销量,在一定意义上,似乎可以被当作食盐贸易的市场表达的指标来观察。而且,它的运作更加需要遵从市场导向原则。因此,虽然私盐贸易的机制不可能用古典经济学的自由市场来简单对待,但它仍然是食盐贸易中市场化表现最突出的一环,同时,也可以被看成是食盐官方垄断专卖制度的令人意外的组成部分。显然,食盐专卖强烈排斥私盐,但它又必然带来私盐,考察私盐,可以清晰地展现食盐专卖制度的运作情况和其市场化的程度。而更为重要的是,虽然作为贸易形态,私盐贸易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但是,私盐又是与地方管理、商业经营、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一种贸易常态,相对于其他商品的贸易,私盐贸易时时刻刻处于和官盐贸易的互动与博弈之中,更能揭示传统中国市场的形成与运作逻辑,深入考察官盐与私盐的博弈和互动,可以揭示私盐贸易体系中,私盐商如何组织,如何与官府、社群、民众发生联系,发生何种联系(如冲突或者合作等),有助于分析构成私盐贸易这一较之于官盐贸易更有市场化、日常化特征的贸易体系的内在逻辑,展现私盐贸易中市场嵌入社会的细节及其机制,归纳其路径形成的途径及其路径依赖的表现。在这一意义上,我们认为,由于传统中国市场受到国家的强烈干预,直接与政府操控的官盐贸易联系在一起的私盐贸易可以被看作探讨传统中国市场形成问题的最佳实验场。本书正是希望从私盐贸易的经验事实出发,探讨传统中国市场形成的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