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研究与职业道德(1 / 1)

史林探径 杨共乐 2373 字 4个月前

——访罗伯特·J.杜林教授

2010年1月12日,英国《自然》杂志网站在线版头条刊文《中国科研,发表还是灭亡》中称中国买卖论文等造假行为的市场在2009年达到近10亿元人民币的交易量。文章说,行政官僚干预学术活动以及急功近利的文化是造成科研腐败的重要原因;对造假者缺乏严厉的制裁,也助长了学术欺诈的蔓延。2010年1月13日,《光明日报》发表名为《科研腐败更让人心忧》的时评,称2005年至2009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共立案侦查发生在海淀区科研院所的职务犯罪案件多达12件。一向被人们看作圣洁无瑕的“象牙塔”已成滋生腐败的新领域,“科学研究”和“职业道德”的关系问题开始受到公众的关注。

近日,美国马里兰大学助理副校长、认知科学研究所的负责人、心理学院教授罗伯特·J.杜林教授与我们共同探讨了这一问题。这或许对我们的学科建设有所帮助。

一、“科研行为准则”——马里兰大学的一门必修课

“我们为什么要强调科研准则?”

马里兰大学的罗伯特·J.杜林教授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随后指出,因为科学研究越来越复杂,科研成果与利益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这要求科研者能遵守诚信的准则。同时,出资机构也会给研究者施加压力,希望能用有效的措施来遏止腐败的产生。在马里兰大学,“科研与道德”是一门专门讲授科研行为准则的课程。“任何拿到国家基金的人,都要到我们这里来接受教育。”罗伯特·J.杜林教授说道。

2006年,韩国“克隆之父”黄禹锡的造假风波闹得满城风雨,其2004年在美国《科学》杂志上刊载的论文,捏造了有关干细胞数量、干细胞DNA分析结果、畸胎瘤的形成、类胚胎体的形成和适应性免疫结果等数据,并使用了其他干细胞照片蒙蔽读者;在骗取国民信任后,黄禹锡进一步夸大其干细胞技术的效率和转向实用的可能性,从不同民间机构骗取研究经费,并大量挪用新产业战略研究院提供的公款,欺诈、贪污的款项总数巨大[1],最终,韩国首尔地方检察厅发表了黄禹锡干细胞造假事件的最终调查结果,决定以欺诈罪、挪用公款罪以及违反《生命伦理法》的罪名起诉黄禹锡。韩国的“人民英雄”黄禹锡自此声名扫地。

在“科研与道德”课上,罗伯特·J.杜林教授常常会把黄禹锡这样的有关科研腐败的案例教授给学生们,让其引以为戒。他认为,现在公众对科学腐败越来越关注,连《华盛顿邮报》都在6月发表了题为《众多科学家承认自己有过科研腐败》的文章,深刻剖析美国学术界的腐败问题。所有这一切都促使人们去思考科学研究的道德要求。如何确定“科研行为不端”与如何看待“科研行为不端”也就成了知识界必须回答的重要问题。

二、定义“科研行为不端”——“人的主观意愿”是关键

罗伯特·J.杜林教授指出,“科研不端行为”(research misconduct)包括编造、提供错误信息、剽窃三个方面,但不包括因诚实而导致的错误。这是美国科技政策办公室在2000年为“科研不端行为”所下的定义。不过,这一看似简单的定义,在世界各国却有十分不同的解释。

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学会于1997年通过、2000年修订的《关于处理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规定》中列出了“被视为学术不端行为的内容”,指出,“如果在重大的科研领域内有意或因大意做出错误的陈述、损害他人的著作权或者以其他某种方式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即可认为是学术不端”。

北欧四国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也各不相同。瑞典的定义是:“有意捏造数据来修改研究进程的行为;剽窃其他研究者的原稿、申请书、出版物、数据、正文、猜想假说、方法等行为;用以上方法之外的方法修改研究进程的行为。”丹麦的定义为:“修改、捏造科学数据的行为;纵容不端行为的行为。”挪威将学术不端定为:“在进行科学研究的申请、实行、报告时,明显违反现行伦理规范的行为。”芬兰则规定:“有违科学研究良心,发表捏造、篡改或不正确处理研究结果的论文”,即被视为学术不端行为。[2]

1989年,美国公共卫生服务处(PHS)对“科研行为不端”的定义中,规定“在设计、完成或报告科研项目时伪造、弄虚作假、剽窃或其他严重背离科学界常规的做法”为科研行为不端,但强调不包括“诚实的错误或者在资料解释或判断上的诚实的分歧”。1995年,美国科研道德建设办公室(ORI)组建的科研道德建设委员会又做出界定,认为“科研不端行为是指盗取他人的知识产权或成果、故意阻碍科研进展或者不顾有损科研记录或危及科研诚信的风险等严重的不轨行为。这种行为在设计、完成或报告科研项目,或评审他人的科研计划和报告时,是不道德的和不能容忍的”。到2000年,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OSTP)又下了一个“标准的定义”,它保留了美国公共卫生服务处1989年定义中的“伪造”、“弄虚作假”和“剽窃”这三要素[3],删除了“其他”的内容。

总之,欧洲各国虽然对学术不端行为表述各异,但在对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伪造”、“剽窃”、“弄虚作假”等要素的认识方面,均已达成基本共识,这也是罗伯特·J.杜林教授提出前述定义的基础。

罗伯特·J.杜林教授特别指出,“如果作者主观上愿这样做,就属于不端。不过,应掌握大量事实根据后,才能起诉”。也就是说,在立项、实施、评审或报告研究结果等活动中是否存在“伪造、篡改或剽窃”行为,其判断的关键在于行为主体(人)的主观意愿。

三、如何对待“不端”——制度建设是根本

在马里兰大学,科研行为不端,除了“编造”、“篡改”、“剽窃”三种情况外,还包括泄露机密、故意提供错误信息、挪用或乱用研究经费等行为。

对待“不端行为”,我们能做的除了谴责并呼吁重振科研道德规范以外,更应该着力于建立相关的处理学术投诉的制度。

在马里兰大学,学术投诉制度已经相对健全:任何人一旦发现“科研行为不端”,即可首先向教务长(Provost)进行检举;校方会组成由三名教授参加的委员会(调查委员中必须有一名是该领域内著名的教授和一名副教授)进行调查,审核受到检举的“不端行为”;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全国性的委员会[4]也将参与调查。如果最终证实受检者的确有“科研不端行为”,那么该受检者将接受开除或数年内禁止从事科研工作的处分。而且最终的调查结果将由教务长上报国家管理办公室,并在网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四、科研伦理的首要原则——尊重实验对象

罗伯特·J.杜林教授在“科研与道德”课上,曾给学生讲过美国科学界的丑闻——“塔斯基吉事件”。所谓“塔斯基吉事件”,就是1932—1969年由美国公众健康服务部的医生和科学家主持进行的“美国黑人梅毒病患者实验”。该实验的性质存在伦理争议,因为在该实验中,399名梅毒病患者在对自身所患疾病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受到了长达四十年的病情检测,而且即便1946年后梅毒已经可以治愈,实验方也没有对实验对象进行相应的治疗。

其实,早在“塔斯基吉事件”之前,科学家已经充分了解了梅毒所可能造成的破坏性症状,但美国公众健康服务部的医生却认为,梅毒在黑人身上造成的效果可能与白人不同,因为在他们看来,与白人相比,黑人的神经系统是粗制滥造的产物。为了验证这一观点,就需要在黑人身上对梅毒实验进行重复。因此,这一实验本身有明显的种族歧视色彩。

同时,实验对象被剥夺了知情权,尤其是1942年后,实验者甚至主动阻止实验对象获取治疗。

作为对“塔斯基吉事件”的反思,人们开始关注“以人为实验对象”的实验调查的伦理准则问题(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就先后出台了各类生命伦理准则)。美国国家健康研究所下属的人类研究保护办公室,也会组织20多个成员对每一个相关的实验进行讨论,判断并裁定实验是否合理。

罗伯特·J.杜林教授特别指出:以人体为对象的实验,其第一个原则,就是必须征得研究对象本人的同意。此外,在实验技术的操作上,也应该将被实验群体受到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并确保实验风险能够与收益相挂钩。

据罗伯特·J.杜林教授的描述,目前在马里兰大学,拿动物做实验也要接受委员会的管理,甚至有时候“动物比人还要受到尊重”。

五、权益冲突的平衡应对——马里兰大学的透明、公正、客观与监督

关于科研所获的权益与冲突,主要涉及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的所有权问题。当一位大学生从高校毕业的时候,其研究获得的成果、数据的所有权究竟应该属于谁?在马里兰大学,毕业生的数据所有者很可能是大学或美国联邦当局。当然,如果是接受他人资助而进行的相关研究,那么其数据则应该属于作者自己。

我们不禁好奇,为什么要这么做,其原因是什么?

在研究成果的占有问题上,资助者和研究者存在权益上的冲突与平衡,如果研究由美国联邦政府提供资金,那么不仅研究者应占有成果,而且大学也应该拥有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这样研究者或发明者就可与有意利用成果营利的公司法人进行谈判,而大学也可在签订合同时拥有部分收益的分享权。如此一来,便可简化专利制度,消除不必要的成本,减少创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从而推动科研创新。由此可见,美国知识产权政策的最大特点,在于鼓励创新。

在具体落实政策的时候,马里兰大学坚持对权益者权益的尊重和平衡。据罗伯特·J.杜林教授称,在马里兰大学,大学与研究者同时拥有知识产权。但如果研究是政府授权,学校请人进行的,那么产权要归学校、政府拥有;如果研究者没有利用校方经费,没有利用学校资源(只使用通用的手段与资源,如计算机、图书等),那么产权要归研究者。

除了学校与研究者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权益冲突需要平衡外,研究者往往还要面对许多其他的利益冲突,例如,研究者在研究时间量性规定方面,往往会与管理者发生冲突。在马里兰大学,大学基金要求教师保证日程上有10%的时间从事科学研究。但教授毕竟各不相同,很难具体量化他们的科研时间并进行比较,其绩效考核制度也就因此存在不公平之处。

“利益冲突往往与钱有关,许多大学都发生过教授利用资源、地位为亲属谋利的事件。当然,也有某些冲突与研究者的伦理观念有关,比如,一个研究者如果反对‘人流’,那么他就难免会对生物实验室里用卵子进行实验心存不满。”罗伯特·J.杜林教授说。

因此,“如何处理冲突非常重要!”

在罗伯特·J.杜林教授看来,处理冲突至少应该坚持“透明、公正、客观、监督”的态度:“如果我在研究第一线,同时占有一家公司的股票,而我的学生、家属在该公司里分享公司利益,那么我的研究就需要监督机制,以免故意为该公司谋利。所以,我们通常会让另一个教授主持研究工作,这是马里兰大学特有的处理方法。”

作为美国著名的公立研究型大学之一,马里兰大学有志于建立全美学术研究的中心,并要求所有教师通过学术研究获取国际声誉。其在科学研究和职业道德问题上的思考及其制度成果,在科学研究迅速发展的当下,无疑值得中国科研院所思考、借鉴。

(在写作此文的过程中,谢辰同学做了部分基础性的工作,特表谢忱!)

[1] 《黄禹锡正式被诉三宗罪 检方10韩元都不放过》,载《新京报》,2006-05-13。参见http://tech.sina.com.cn/d/2006-05-13/0855935873.shtml.

[2] 参见[日]山崎茂明:《科学家的不端行为——捏造·篡改·剽窃》,杨舰、程远远、严凌纳译,100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3] 伪造(Fabrication)、篡改(Falsification)或剽窃(Plagiarism)行为,简称为FFP。

[4] 美国高校伦理审查委员会等组织负责对研究者在相关领域申报的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