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罗马治国之灵魂[1](1 / 1)

史林探径 杨共乐 839 字 4个月前

罗马法是古代世界各国法律中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善,而且对后来世界影响最广泛的法律。罗马法是罗马人民天才的最高体现,是罗马人留给人类文明的一份最宝贵的遗产。德国法学家耶林曾经形象地说过:“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则以法律。而这第三次也许是其中最为平和,最为持久的一次征服。”

罗马法通常是指通行于整个古代罗马世界的法律。上至罗马建国,下迄查士丁尼法典的完成,前后跨越一千多年,在这中间所颁布的所有罗马的法律都叫作“罗马法”。从时间上说,罗马法的发展可以分成三个时代,即公民法、万民法和统一法时代。

和其他早期国家一样,罗马建国初期,不存在成文法,更没有成文法典,唯一具有法律权威和功用的便是当时人的习惯。由于习惯法没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因此它便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而这种法律制度上的缺陷又往往会导致法律规范的不精确,这样,无形中就为法官以感情断案创造了条件。为克服这个弊端,罗马的成文法应运而生。

罗马的成文法最初为公民法,诞生于公元前450—前449年,是罗马国家“为了本国公民颁行的法律”。其渊源主要是早期罗马社会的习惯,内容包括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等问题。公民法的适用范围为罗马公民,居住在罗马的异邦人或罗马臣民则不享受此法的保护。

继公民法之后,罗马又出现了协调罗马公民与异邦人之间以及异邦人与异邦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罗马法律,即万民法。在罗马私法体系中,万民法是比较成熟和发达的部分,也是后期罗马法的基本内容。

统一法是罗马法发展的最高也是最后的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罗马的众多法律进行汇编、整理和提炼。罗马君主查士丁尼为此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查士丁尼原系斯拉夫血统,出身于伊利里亚的一个农民家庭。他早年去君士坦丁堡,投靠其担任高级将领的伯父查士丁。查士丁做君主后,查士丁尼以其养子的身份执掌要职。公元527年,他与其伯父共同摄政,同年即位正式称帝。查士丁尼认为:“君主的威严光荣不但需以兵器而获得,而且需用法律来巩固。这样,无论在战时,还是在平时,总是可以将国家治理得很好;君主不但能在战场上取得胜利,而且能采取法律的手段排除违法分子的非法活动。君主既是虔诚的法纪伸张者,又是征服敌人的胜利者。”所以,他即位后所做的最重要的两件事便是:在西方发动大规模的战争,在国内积极从事法制建设。

从528年开始,查士丁尼组织人力,用了5年时间编成《查士丁尼法律汇编》、《法学汇编》和《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死后,后人又将其在位时颁布的168条敕令编成《新敕令》,与前述三部统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完整的法典。恩格斯称它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的形式”,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它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已经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

罗马法虽然迄今已逾千年,但其基本精神却逾千古而犹存,对后世文明尤其是近代文明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早在1804年,法国就制定了一部以罗马法(主要根据《法学阶梯》)为蓝本、反映资产阶级革命胜利成果的法典——《民法典》,即《拿破仑法典》。这部被恩格斯称为“典型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的《民法典》,从结构、内容、基本原则到法律术语都继承了罗马法,尤其是关于物权和债权的规定几乎是全部抄袭《查士丁尼民法大全》。1900年,德国制定《民法典》,实际上也是以《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中的《学说汇编》为蓝本的。鸦片战争后,清政府企图整顿律例,变法图存,曾以学习西方国家编纂法典的做法为要策,引进日本法制理论。中华民国建立以后,民国政府也曾以日本明治维新以来的法律为蓝本制定民事立法,所以,那时的中国法系同样也打上了罗马法的印记。

罗马法是罗马人用来治理国家的重要武器和手段,由于它抓住了人类的众多共同属性,所以,罗马法具有跨越时空的功效。它不仅适用于古代的罗马社会,而且对后世影响巨大。它既是罗马人的文化遗产,更是全人类的文化遗产。

[1] 与陈凤姑合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