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科学”的本质始终聚讼不已,掩盖了社会科学内部的混乱,虽说这种混乱现在应当显而易见了。多数研究社会的学人肯定会同意,他们虽然欣然接受了“科学”,却往往既徒具形式,又含混暧昧。“科学经验主义”意涵丰富,并没有一个公认的版本,更不用说对某一个版本做系统性的运用了。对于职业的期待就颇为含混,而究竟何谓治学之道,也可以从五花八门的探究模式入手来认识。从某种角度上说,正是因为这种状况,自然科学的哲学家们所主张的那些认识论模式才会具有如许魅力。[1]
许多学人一旦认识到社会科学存在不同的工作风格,就迫不及待地达成共识:“我们应当将它们统一起来。”有时,这种规划还说得蛮打动人心:据说,接下来几十年的任务就是用20世纪通行的研究技术,尤其是美国人搞的那些东西,将19世纪的各大问题和理论工作,尤其是德国人搞的那些东西,统合一体。在这一套宏大的辩证法下,似乎能在精深的观念与严格的程序两方面都实现显著而持续的推进。
作为一个哲学问题,“统一起来”并不很难。[2]但相关的问题在于:假设我们真的以某种宏大的探究模式把它们“统一起来”了,对于社会科学中的工作,对于贯彻其主要的任务,这种模式又有何用?
我相信,这类哲学工作对于从事实际研究的社会科学家还是有一定用场的。意识到这一点,会使我们更清楚自己都在用哪些概念和步骤,并予以阐明。它提供了一套语言让我们做这些事情。但它的应用应当是一般性的,任何从事实际研究的社会科学家都不需要太拿这类模式当回事儿。最重要的是,我们应当认为它能解放我们的想象力,能为我们的研究步骤源源不断地提供建议,而不是限制我们能够去探究哪些问题。在我看来,以“自然科学”的名义限制我们该研究哪些问题,其实是一种令人不解的胆怯。当然,如果半吊子训练的研究者希望让自己只研究这类问题,那倒可能是一种明智的自我约束;但除此之外,这样的限制就没有什么有力的理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