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 / 1)

要回答这样的问题,办法只有一个:我们必须转译一段最能代表这种思维风格的语例,然后来看看译文。前文已经举出了我选的语例。必须指出的是,我并不打算在此评判帕森斯整个研究的价值。如果我引述到了他的其他著述,那只是为了以经济有效的方式澄清他这本书里蕴含的某个论点。在把《社会系统》中的内容转译成英文时[3],我也不想冒称自己的翻译很出色,只能说在翻译中没有丢失任何明确的含义。我保证,这段译文包含了原文中所有可以理解的东西。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我将努力从有关词汇的界定中,从有关词汇关系叠床架屋的界定当中,筛选出有实质内容的陈述。这两方面都很重要,混为一谈是对明晰性的致命打击。我首先来转译几段话,以彰显需要做的事情的类型;然后我将给出两段对整本书的简略译文。

先来转译本章开头引用的语例:人们常常共享标准,并彼此期望遵循标准;只要他们依此行事,所在社会便有望呈现出秩序感。(转译完毕)

帕森斯写道:

这种“契合”又有一种双重结构。首先,通过将标准内化,遵从标准就会对自我产生个人性的、表意性的和/或工具性的重要意义。其次,他我(alter)对自我的行动(action)做出反应(reactions),作为约制(sanctions),这些反应不断结构化,就是他对于标准的遵从的一项功能。因此,遵从作为满足他的需求倾向的一种直接模式,与遵从作为引发他人有利反应、避免他人不利反应的一项前提条件,往往两相契合。只要参照众多行动者的行动,遵从某种价值取向标准,就同时满足了这些要求,也就是从系统中任一给定行动者的视角来看,它既是满足自身需求倾向的一种模式,又是“优化”其他具有显著意义的行动者的反应的一项前提。那么,这个标准就可以说被“制度化”了。

这个意义上的价值模式始终会在某个互动(interaction)情境中被制度化。因此,与之相关的得到整合的期望系统始终存在双重面向。一方面,有些期望关注被视为参照点的行动者即自我的行为,并在一定程度上为该行为设定标准,这些期望就是他的“角色期望”。另一方面,从行动者的角度来看,还有一系列期望牵涉到他人(他我)具有偶变性可能的反应(reaction),这些期望可称为“约制”,并可根据是被自我感受为促进满足还是剥夺满足,进一步细分为正向约制与负向约制。角色期望与约制之间的关系显然是交互性的。对自我而言属于约制的东西,对于他我而言就是角色期望;反之亦然。

因此,在一个个体行动者的整体取向系统中,围绕与某个特定互动情境相关的期望组织起来的某个部分,就是角色。它与一套特定的价值标准相整合,这些价值标准主导着与彼此相契互补的一个或多个他我之间的互动。这些他我不一定是界定清晰的一组个体,而可以涉及任何他我,只要它与自我之间结成某种互补性互动关系,而这样的互动关系又牵涉到参照有关价值取向的共同标准,在多个期望之间达成交互性。

一套角色期望的制度化,以及相应的约制的制度化,显然存在程度深浅的问题。这个程度是两组变项的功能。一方面是那些影响价值取向模式的实际共享程度的变项,另一方面是那些决定对于实现相关期望的动机取向或承诺的变项。我们会看到,有多种因素能够通过这些渠道影响制度化的程度。不过,还存在着与充分制度化对立的一极,即失范,也就是互动过程的结构化互补性的缺失;换言之,就是上述两种意义上的规范性秩序的彻底崩溃。不管怎么说,这个概念是有局限的,从来不能描述一个具体的社会系统。正犹如制度化的程度有深有浅,失范的程度也是轻重有别。两者互为对立。

所谓制度,不妨说就是某些制度化角色整合的复合体,它对于所讨论的社会系统具有关联全局的结构性意义。制度应当被视为比角色更高一层的社会结构单元;事实上,它是由多种多样相互依赖的角色模式或其要素组成的。[4]

换言之:人们相互配合,针对彼此而展开行事。人人都会考虑他人的期望。当这类相互期望足够确定、足够持久时,我们就称其为标准。每个人也会期望他人将对自己之所为做出反应,我们称这些被期望的反应为约制。其中有些约制似乎很令人满足,另一些则不是。当人们受着标准和约制的引导,我们就可以说,他们是在一起扮演着角色。这只是为了方便起见而打个比方,事实上,我们所称的制度或许最好被界定为一套相对比较稳定的角色。如果在某个制度里,或者在由这类制度构成的整个社会里,标准和约制都不再能约束人们,我们就可以遵照涂尔干的说法,称之为失范(anomie)。因此,一个极端是所有标准和约制都清晰有序的制度,另一个极端则是失范:如叶芝(Yeats)所言,中心再也保不住了。[5]或者照我的讲法,规范性秩序已经崩溃。(转译完毕)

必须承认,这段转译并没有完全忠实于原文。我只是稍稍发挥了一些,因为这些都是很不错的观念。事实上,宏大理论家的许多观念一旦被转译,就是许多社会学教科书中可以看到的比较标准的讲法。不过,就“制度”而言,上文给出的定义并不很完备。对于译文,我们还必须加上:构成一项制度的那些角色往往并不只是一些“共享期望”的大范围“互补性”。你曾经在一支军队、一座工厂或者哪怕只是一个家庭中待过吗?对,这些都是制度。在这些制度中,有些人的期望似乎比其他任何人的期望都更需要尽快得到满足。我们不妨说,这是因为他们的权力更大。或者用更有社会学味道的方式讲,一项制度就是以权威分等的一套角色,尽管这也不完全是社会学性质的说法。

帕森斯写道:

从动机的角度考虑,依附于共同价值就意味着行动者具有支持价值模式的共同“情感”。不妨对它这样界定:遵从相关期望本身被视为一件“好事”,相对独立于能从这种遵从中获得的任何具体的工具性“好处”,如避免负向约制。不仅如此,这种对于共同价值的依附尽管有可能切合行动者的直接满足性的需求,却也始终有着“道德性”的面向。也就是说,在某种程度上,这种遵从规定了行动者在自己所参与的更广泛的社会行动系统中的“责任”。显然,责任的具体焦点就是由特定的共同价值取向所构成的那个集合体。

最后,很显然,就其具体结构而言,支持这类共同价值的“情感”并不能常常展现出有机体的先天属性。它们一般都是习得的或者说后天获取的。不仅如此,它们在行动的定向中所发挥的作用,并不主要是像被认知并被参照“调适”的文化客体,而是像逐渐被内化的文化模式。它们构成了行动者人格系统本身的结构的一部分。因此,诸如此类的情感或所谓“价值态度”都是人格真正的需求倾向。只有通过制度化价值的内化,行为才能在社会结构中获得真正的动机整合,更加“深层”的动机层次才能得到驾驭,以实现角色期望。只有当这一切得到高度实现,才有可能说一个社会系统得到了高度整合,也才有可能说,集合体的利益与组成该集合体的成员的私人利益达成了契合。[6]

一套共同价值模式与各成员人格的内化需求倾向结构之间达成这样的整合,正是社会系统的动力机制的核心表现。除了转瞬即逝的互动过程,任何社会系统的稳定性都有赖于一定程度的这种整合。这一点可谓社会学的根本动力原理。任何分析若要宣称是社会过程的动态分析,都要以此为主要参照。[7]

换言之:当人们共享同样的价值时,往往会以他们彼此期望的方式行事。不仅如此,他们还往往把这种遵从当成很好的事情,哪怕看起来有悖于自己的直接利益。这些共享价值是后天习得的,而非先天传承,但这丝毫无损于它们对人的动机激发的重要性。恰恰相反,它们成了人格本身的组成部分。它们由此将社会维系一体,因为社会角度上的期望成了个体角度上的需求。这一点对于任何社会系统的稳定性都至关重要,所以我如果要分析某个自己持续关注的社会,就会以此作为首要出发点。(转译完毕)

我估计,以此类推,可以把厚达555页的《社会系统》转译成150页左右的直白英语。其结果不会让人印象深刻,不过,它会以非常清晰的用语陈述原书的核心问题,以及书中对该问题给出的解答。当然,任何观念、任何书籍,都既可以言简意赅,一言以蔽之,也可以洋洋洒洒写二十大卷。问题在于,一个陈述需要多么充分来把某事说清楚,而这事情又有多么重要:它能让我们理解多少经验,能有助于我们解决或至少陈述多么广泛的问题。

例如,我们不妨用两三句话来表达帕森斯这本书:“我们被问道:社会秩序何以可能?我们被给出的解答似乎是:共同接受的价值。”这就是全部了吗?当然不是,但这是主要论点。但这是不是不公平?什么书都能这么处理吗?当然可以。下面就对我自己的一本书如法炮制:“说到底,谁在掌管美国?没人能独掌大局,但要说有什么群体在掌权,那就是权力精英。”[8]至于您手头这本书,则可以这么处理:“社会科学都在说什么?它们应当讨论人与社会,并且有时确实如此。它们试图帮助我们理解人生与历史,以及二者在各式各样社会结构中的关联方式。”

以下四段话,就是对帕森斯这部著作的转译:

我们不妨想象一下我们称为“社会系统”的某种东西,个体在其中参照彼此而行事。这些行动往往相当有序,因为系统中的个体共享价值标准,共享有关得体而实用的行事方式的标准。这些标准中有些我们可以称之为规范,那些遵循规范行事的人在类似的场合下往往也会有类似的行为。如果真是这样,我们就可以观察到往往非常持久的“社会规律性”。对于这类持久稳定的规律性,我称之为“结构性的”规律。不妨认为,在社会系统中,所有这些规律性会达成一种蔚为壮观、错综复杂的平衡。这只是个比方,不过我现在打算忘掉这一点,因为我想让你们把我的“社会均衡”(The social equilibrium)概念当成是确凿的实在。

要维持社会均衡,主要有两种方式,如果其中一种或两者都失效,就会导致失衡。第一种方式是“社会化”,指的是把一个新生个体塑造成社会人的所有方式。这种对于人的社会塑造部分在于让人获得动机,以采取他人所要求或期望的社会行动。第二种方式是“社会控制”,指的是让人循规蹈矩,以及他们使自己循规蹈矩的各种方式。当然,所谓“规矩”,我指的是社会系统通常期望和赞成的任何行动。

维持社会均衡的第一个问题,乃在于使人们主动想要做他们被要求和期望做的事情。一旦失败,第二个问题就在于采取其他方式让他们循规蹈矩。对于这些社会控制,最好的分类和定义是由马克斯·韦伯给出的,我没有什么补充。自他以后,像他说得那么好的论家倒也还能数出几位。

不过有一点的确让我有些困惑:鉴于这种社会均衡,以及装备它的种种社会化和控制,又怎么会有人不循规蹈矩呢?从我有关社会系统的“系统性、一般性的理论”(Systematic and General Theory)角度,我不能很好地说明这一点。还有一点也不像我希望的那样清楚:我该怎么解释社会变迁,或者说解释历史呢?对于这两个问题,我的建议是,只要遇到相关问题,就去做经验研究吧。(转译完毕)

或许这就够了。当然,我们还能转译得更完整一些,但“更完整”并不一定意味着“更充分”。读者不妨亲自读一读《社会系统》,会有更多的体会。同时,我们还面临着三项任务:其一,概括宏大理论所代表的逻辑性思维风格的特点;其二,厘清这个具体语例中那种并非特例的含混;其三,点明如今绝大多数社会科学家是如何提出并解答帕森斯笔下的秩序问题的。总而言之,我的目的就在于帮助宏大理论家们走下华而不实的高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