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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十五年(1750)四月十六日,张太夫人一病不起,离开人世,享年五十五岁。

纪晓岚是个大孝子,最疼惜母亲。献县朱惠民先生搜集的纪晓岚传说中,曾记一事:张太夫人喜听人读《红楼梦》,对林黛玉的悲剧十分同情,听到伤心处,每每泪流沾襟,甚至不思饮食。纪晓岚不忍母亲不胜悲痛,遂于公余续写《红楼梦》,数月书成,使有情人终成眷属,林黛玉和贾宝玉还生了个宝贝儿子。张太夫人再读,每为书中人物扬眉吐气,精神也好多了。当然这是故事,真假无可稽考,却可见纪晓岚的性情。

由于母亲病逝,纪晓岚回故乡守孝,也就放弃了本科会试。而且下一科也不能参考,因为居丧未满,要等到参加甲戌科的大比,得须六年之后了。他打定主意,这一段时日,要把心沉到丹田以下,好好做学问。

乾隆十六年(1751),国家的政局发生了动**。以孙嘉淦伪奏稿案为导火索,一场大规模的文字狱的**阶段开始到来。

十五年(1750)夏,一份托名工部尚书孙嘉淦所作的奏稿在社会上不胫而走。该奏稿罗列了“五不解”“十大过”,对乾隆皇帝和他所奉行的政策进行了抨击。一年以后,乾隆皇帝才知道这份奏稿在社会上所产生的影响。

十六年(1751)八月五日,云贵总督硕色奏:乾隆十六年(1751)七月初一日,接贵州古州镇总兵官宋爱钉封密奏,称六月二十二日,据驻安顺府提塘吴士周呈禀,内另有密禀一纸,词殊不经,明系狂悖之徒平空捏造。传播者系本月初八日赴滇过普之客人。查禀内所抄传播之词,系假托廷臣名目,胆肆谤讪,甚至捏造朱批。种种妄诞,不一而足。后经硕色等查明,滇黔传播伪稿来自湖北等地。皇帝谕示:“著传谕步军统领舒赫德、直隶总督方观承、河南巡抚鄂容安、山东巡抚準泰、山西巡抚阿思哈、湖北巡抚恒文、湖南巡抚杨锡绂、贵州巡抚开泰,令其选派贤员,密加缉访,一有踪迹,即行严拿。奏闻请旨,勿令党羽得有漏网,务须密之又密,不可稍有张扬泄露[4]。”

这份奏稿的内容让乾隆皇帝怒不可遏,而其传播手段和范围又使他大大吃惊。除了动用了全国的力量追查伪奏稿作者,并寻机对各级官员中的异己势力严厉打击之外,乾隆皇帝还大幅度地调整了文化政策,文化知识界在经过乾隆初年短暂的平定之后,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动**而又混乱的时期。

伪奏稿案理所当然地牵扯到了孙嘉淦。

孙嘉淦,山西人,早年家境寒苦,康熙五十二年(1713)中进士,点翰林。雍正帝初即位,他便上疏论“亲骨肉”等敏感的政治问题,雍正皇帝大怒说:“翰林院还容得下这狂生吗?”多亏了大学士朱轼替孙嘉淦说情,百般周旋,才没炒了他的鱿鱼。可孙嘉淦并不识相,还是经常直言陈奏,弄得雍正皇帝很头痛,终于抓了个把柄,革了孙嘉淦的职。

乾隆皇帝即位,孙嘉淦受到擢用。他又针对朝廷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端,上了“三习一弊疏”,再次震动朝野。虽然意见尖刻,但锋芒毕竟收敛得多了。之后,他越发小心,虽一直在上疏建言,但所论皆是禁酒、治河之类与朝政无直接干系的事,并为自己搞了个“八约”。这“八约”的前四约是:“事君笃而不显,与人共而不骄,势避其所争,功藏于无名。”他总结了前半生的教训,出头椽子先烂。平生应羡鱼无舌,无忧无虑游江湖。伴君之道,就是永远别站到灯光亮处去,一辈子躲在影子里。他本来极重名节,做翰林时曾写过一部《春秋义》,刊行后让雍正皇帝训斥了一通,说他沽名钓誉。而身旁发生的文字狱又使他杯弓蛇影,很快把这部书和书板全烧光了,就连以前写的《诗删》《南华通》两部书也付之一炬。

没想到,闭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又出了个假托孙嘉淦的奏稿案。

追查伪奏稿案的风声一天比一天紧,孙嘉淦每天心惊肉跳,妻子儿女围在他身边,终日哭泣。

孙嘉淦悔恨交加,他说:“过去雍正皇帝屡诫我好名,这一份假托的奏稿纵然与我无关,但奸徒为何假托我的名字而不托张三李四?我真是无罪可辞。”

虽没有因此获咎,可这个事件的阴影一直在笼罩着孙嘉淦。两年以后,他终于在这场政治风波中惊惧而死。

乾隆十八年(1753)三月十八日,历时近两年之伪撰孙嘉淦奏稿案始告完结。军机大臣会同刑部奏:捏造伪稿者卢鲁生业经先行正法,其通同捏造之刘时达应不分首从一律凌迟处死。卢鲁生之子卢锡龄、卢锡荣均应斩立决,缘坐家属及见稿不首之犯均按律分别定拟。得旨:“卢鲁生、刘时达二犯撰伪奏稿肆行传播,其诬谤朕躬,凡天下臣民,自所共晓,不足置论。而当此承平之世,乃敢作伪呈奸,摇惑众听,其贻害于人心风俗者甚巨,自应并置重典,以昭炯戒[5]。”

受文字狱影响,此一时期,学界考据之风正炽,纪晓岚自谓:“三十以前,讲考证之学,所坐之处,典籍环绕如獭祭。三十以后,以文章与天下相驰骤,抽黄对白,恒彻夜构思。至五十以后,纂修《四库全书》,复折而讲考证[6]。”

他三十岁以前的学术努力,为一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见《高宗实录》卷三一三,乾隆十三年四月己卯条。

[2]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三十二。

[3]见《槐西杂志》卷一。

[4]见《清代文字狱档》补辑;《高宗实录》卷三九六,乾隆十六年八月戊戌条。

[5]见《清代文字狱档》卷一;《高宗实录》卷三九七,乾隆十六年八月壬子条、癸亥条。

[6]见《姑妄听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