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者,斥逐之于学外。“远方”,边徼之地。“不齿”,编为民,不得与士齿也。此上三节记简不肖以绌恶之制。
命乡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升于司徒者不征于乡,升于学者不征于司徒,曰造士。论,卢昆反。选,须绢反。造,在到反。下并同。
“论”,品列之也。“俊”,大也。“选”,择也。“学”,大学。乡之“征”者,力役之政。司徒之“征”,师田之赋也。“造”,成就之也。
乐正崇四术,立四教,顺先王《诗》《书》《礼》《乐》以造士。春秋教以《礼》《乐》,冬夏教以《诗》《书》。
此大学之以教其秀士者也。“乐正”,大司乐也。“术”,道也。“四术”,即《诗》《书》《礼》《乐》。“四教”,经各有师,肄各有地也。“顺”,因也;因先王之道,无所增损附会也。礼乐须执其事而习演之,极寒盛暑,易生厌倦,故须春秋中和之候。诵《诗》读《书》则不避寒暑。
王大子、王子、群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国之俊选,皆造焉。凡入学以齿。大,他盖反。適,丁历反。
“王子”,王之庶子。“群后”,三公及县内诸侯。凡诸胄子皆不由乡论,夙入大学,而司徒所升之秀士因升学而得与同列,执经观礼之际,不计贵贱而皆以齿序,所以崇之者至矣。群后以下庶子不与者,其亦待司徒之论升而与俊选同与?此上三节记上贤崇德之制。
将出学,小胥、大胥、小乐正简不帅教者以告于大乐正,大乐正以告于王,王命三公、九卿、大夫、元士皆入学。不变,王亲视学。不变,王三日不举,屏之远方。西方曰棘,东方曰寄,终身不齿。胥,私吕反。棘,薄墨反。
“出学”者,教以九年为大成,士则升于司马,王公之子则适者誓而庶者升也。“小胥”,掌学士之征令觵挞。“大胥”,掌学士之版。“小乐正”,乐师也;掌国学之政。皆分教士而大司乐总其成者也。公卿入学,王视学,皆行饮射之礼,以尊者莅之,弥使之知敬畏也。变则留学以俟后九年而升之,不变者则屏斥之。“棘”与“僰”同,西方夷名。“寄”,东夷也。乡学之不帅教者,屏之境外而未投之四裔;国学之不帅教者,则流放之,而不与同中国,其立法为尤严者。盖其人能免于乡学之屏而徼司徒之升,则非其材不足与为善,而饰非行伪以诡售选举,至于大学谨严之地然后奸穷而慝见,则其恶尤甚而惩之也不得不严矣。此节终记简不肖以绌恶之制。
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以告于王而升诸司马,曰进士。司马辩论官材,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论。论定然后官之,任官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其论”“论定”之“论”,卢困反。
“辩论官材”,辨其材与官之各称也。古者论官之法,掌于司马而不领于冢宰;盖以冢宰统五官之治,而司马之职,进贤任功以作邦国,为其专守。后世冢宰之权轻而分选举以属之,所由与古异矣。三代之制,虽世胄之子,夙入大学而不由乡举,然入学以后,与乡举之士论贤杂进,所谓亲亲尊贤,仁义并行而不悖也。其后学校不兴,一惟世禄之子是任,是使教之不素,辨之不审,官邪政移,为天下蠹。极重而反,激为游士立谈取位之习,而邪说诐行,家异户殊,乃知学校之法,一道德以同俗,其义深矣。此一节终记上贤以崇德之制。
大夫废其事,终身不仕,死以士礼葬之。
“不仕”,锢令不仕也。论之已审,当官而尤严之,所以劝善而沮恶者至矣。此节备记简不肖之制。
右第二十三章。自此以下八章皆以申明上章之旨,而此章备记上贤简不肖之制,以是为立教之大用,而王者所藉以转移天下者,必此为先焉。或曰:贤者之好修,非以邀荣而避罪也,待赏罚以劝沮,将无菲薄天下之士而导之于功名之途与?有志之士脱屣而去之矣。曰:非也。贤者之不以宠辱为心,谓不枉其道也。若夫贵贱之殊,天之所秩也。故职曰天职,禄曰天禄,而《易》称之曰:“圣人之大宝曰位。”当有道之世而贫且贱焉,亦君子之耻矣。后世道之不明,严光、周党、魏野、林逋之流,生值盛世而视爵禄如草芥,人君顾尊奖之以示天下,不已悖与!故科举之法虽不合于古,而生当其时,遵一王之制以就君臣之义,亦道之宜也。或欲薄之而不就,其亦过矣。
有发,则命大司徒教士以车甲。
“发”,谓征发师徒以即戎。“士”,勇士;若车右之类。“教以车甲”者,习其射御击刺之方。
凡执技论力,适四方,臝股肱,决射御。
“执”,习也。“技”,谓射御。“论力”,以力之强弱为高下也。“适四方”者,谓致远涉险,御之事也。“臝股肱”者,著决拾及行滕射之事也。“决”者,角其胜负。此大司徒所教之事,皆其不足贵者也。
凡执技以事上者,祝、史、射、御、医、卜及百工。
因射御而推言之,见数者艺成而下以供役使者。
凡执技以事上者,不贰事,不移官。
专精其术而终于其官,不使因缘进用以溷流品。
出乡不与士齿。
“士”,谓选士以上,在乡或为族党姻亚,容与之齿,出乡则士有恒贵而技贱矣。
仕于家者出乡不与士齿。
以其亦非乡庠国学所升教之士也。王者用人,随才器使,苟有一曲之长,无所弃焉,而必别其流品,使清浊贵贱,出而朝廷,入而乡党,皆无所淆杂。盖崇德所以上贤,而专于上贤,斯德之所以崇也。
右第二十四章。此章记王者抑技勇,杜私门以重庠学之士,盖以申明上贤以崇德之意。
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必三刺。辟,婢亦反。
“正刑”者,审定五刑之律例。“明辟”者,辨明当坐之法也。公犯曰“狱”。两造曰“讼”。“刺”者,深入之义,谓刺得其情而后加以法也。“三刺”者,一曰讯群臣,辨其理也;二曰讯群吏,审其法也;三曰讯万民,广证佐以察其情也。
有旨无简,不听。
“旨”,辞旨。“简”,简牍;谓律例所有著于简牍者也。讼者之辞虽意可动人,而考之刑书无可当坐,则不听也。
附从轻,赦从重。
“附”,比附也;谓定人罪名,一轻一重,两俱可附,而既有轻之可附则不从其重也。“赦从重”者,谓当以赦而减等;乃其人之所犯轻重两可比附,则附之于重而减之;若从其轻,则几于免矣。
凡制五刑,必即天论。邮罚丽于事。
“制”,断也。“即”,安也。“天”者,情理之极则也。“邮”,与“尤”通,过也。“罚”,锾赎也。“丽”,当也。立刑之施,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赎,不但以适于事之利害,而必推诸天理人心之同然,审论至极而后刑焉,则刑之而不怨矣。若因过失而罚,则以事之利害为准,苟其有害,虽情理可矜而不之贳。盖罚以锾赎,无生死折伤之惨,而法因事建,以立事为期。若过矜其情,则人愈偷而事愈窳矣。
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论,卢昆反。别,必列反。
“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者,谓刑名所加必顺名义。名义所当回避者,虽法当其罪,不得以直行;名义所必正者,虽或可矜全,勿容宽假也。“意论”者,以己意体验犯者之意而知其致罪之由也。“轻重之序”,谓首从加减之等。“浅深之量”,谓均有犯而究其恶之所成,害之所贻,或大或小,以分别定罪,若同为称兵作乱,而或轻狂妄动,立取覆败,则不必以谋反之律坐之之类也。“悉其聪明”,以观色察声。“致其忠爱”,所谓求所以生之而不可得,然后杀之也。“尽”者,尽其情也。五刑之法,死伤所系,不容不慎。故先王之制,断刑者必以是为行法之本也。
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泛,孚剑反。
“泛”者,溢及非所与之辞。此与三刺之讯群臣群吏异者。刺讯之法,讯其官联、事故相干与知闻之官吏,此则博及廷臣,若今下科道九卿官会议奏闻也。
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比,必二反。
“比”,合也。“大”者,律法之大纲。“小”者,问刑之条目比例也。察其大则无游移之弊,察其小则审细微之别,两者兼合乃定其罪案也。
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然后制刑。
“成狱辞”者,谓如前法慎听,情理得而定其爰书也。“史”,掌刑名之吏也。辞成于吏者,盖秦制,秦人以吏为师,故重也。“正”者,秦狱官名;在周则士师,今则大理评事之属也。“棘木”,在王之外朝,库门之外,皋门之内,植九棘焉。“三公参听”者,会正与司寇同听之;若今制朝审是也。其有枉纵者则驳正之,无所驳正则狱成而将即刑矣。“又”,本“宥”字之误。“三宥”者,一曰不识,二曰过失,三曰遗忘。王更令群臣察犯者之莫有此三者否,无可宥而后刑杀之也。“制”,决也。
凡作刑罚,轻无赦。
“作”者,以意作之;谓五刑五罚之外,别制刑具及增减罚锾也。虽所作者轻,犹必诛而无赦,其酷重殃民者愈可知已。盖刑以惩恶,先王不得已制为定法,固有不必尽用者,苟惟一时之嗔怒,为机巧苛暴而莫之禁,则人操杀人之权而害有不可胜言者。后世笞杖之外,别有夹拶、竹篦、木棒,以为有司饰怒之具,更立罚谷、罚木之法,恣墨吏之囊橐,诬上行私,毒遍天下,其亦可哀也夫。
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
“侀”者,冶人之模也。设其侀模,而器之大小方圆,一因之以成而不变矣。狱辞一定,则生死伤全,于斯而决,是以审法,原情,准理,必交尽而后敢成,惧其不可改也。
右第二十五章。此章记刑法之制,亦简不肖以绌恶之意。刑之与礼,相为出入,而不肖之尤,非刑罚无以惩之。惟一以仁恕公慎行之,则绌恶即以崇德,而交相为用矣。
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
“析言”者,横执先圣之法言、据一字一句而倡为教宗也。“律”,法也。“破律”者,坏先王立教之常法,**闲越检以诱人易从也。析言则名爽于实,破律则恣作不忌,生于言而成于政,异端之所以为天下贼也。凡右顺左逆,“左道”,逆道也。
作**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
“**声”者,轻损律吕,过为清哀之音也。“异服”,制度诡异以自标致也。“奇技”,机巧非常之术。“奇器”,形模纤怪之器。“疑众”,谓使人惊羡,反疑先王之制为不善也。
行伪而坚,言伪而辨,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
“伪”者,本以窃名觊利为心而假托于道也。“坚”而“辨”,则人不易测矣。“非”者,邪说诐行。“博”,以济其辨。“泽”,美润意以饰其坚也。“疑众”者,令众人疑之为君子。此乡愿之实而行异端之教者也。
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
“假”,谓心为奸利而托术以行也。“疑众”者,使众无定志,见义不为,枉道避祸。
此四诛者,不以听。
凡执禁以齐众,不赦过。
“凡”,谓上四诛之禁也。四者之禁,本以齐民,不但为之首者杀无赦,虽愚民无知而误习之,疑在过失之科,可从末减,而无从之者,则首者之邪不成,故不以过误而矜宥之也。
右第二十六章。此章记一道德以同俗之制。邪说息,则正道自明,而风俗美矣。
有圭、璧、金璋不粥于市,命服、命车不粥于市,宗庙之器不粥于市,牺牲不粥于市,戎器不粥于市。粥,余六反,下同。
“金璋”,以金饰璋为裸器也。圭、璧、金璋言“有”者,先世受赐有之,子孙贫贱而粥之也。“宗庙之器”,祭器。凡圭璋、车服、祭器,或贫者须粥,则入于玉府、泉府,官为售之也。“牺牲不粥”,谓皆须自豢养,不买之以充也。重器、利器,威福所凭,粥于市则亵之矣。
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车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广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中,如字。量,吕张反。
“用器”,谓农工之器及盘盂筐筥之属。“中”,当也;谓恰合也。“兵车”,兵及车也。上言“戎器不粥”,而此得粥兵者,戎器,甲胃,戎车,此则民间所用弓矢剑矛以佩以猎者也。“车”,大车。“数”,升缕之多寡也。凡八十缕为升,升之多寡,寡不过衰,多不过朝服也。“幅”,广二尺二寸。“量”,亦度也。“奸色”,间色。“乱正色”,染令似正色也。凡此皆以一制度而利民之用也。
锦文珠玉成器,不粥于市。衣服饮食,不粥于市。
“成器”,谓裂锦文为帷帘,剥珠玉饰器玩也。不粥者,以纳民于俭。“饮食”,人当自炊烹之,不粥者,训勤也。
五谷不时,果实未孰,不粥于市。木不中伐,不粥于市。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中,如字。
“五谷不时”,谓新谷郁养强熟者。“孰”与“熟”通。凡此皆欲使长养成用而惩其暴殄也。
关执禁以讥,禁异服,识异言。识,申志反。
“关”,司关,亦或谓之关尹,处界上关门。“讥”,诘也。本国之人衣服既使有章,自远来者或服非法之服,则令改服而人,恐其导民于奇衣也。“异言”者,声音称谓之不同,自远来者,各如其方言,虽不能令改易,必辨其所自来而记之,则知其为何方之人,有犯则便摄按之也。
右第二十七章。此章记齐八政以防**之制。略举其大端,而其他可以类推也。
大史典礼,执简记,奉讳恶;天子齐戒受谏。大,他盖反。恶,乌路反。齐,侧皆反。
“典”,司也。“礼”者,立国之大经大法。“简记”,以简牍记人君之言动也。“讳”者,日月星辰之眚异,国所秘忌。“恶”者,水旱凶札之菑害,可骇恶者也。“奉”,谓有则进闻之君,令修德以弥灾也。皆岁终汇闻之,而王齐戒以受之。盖人主之职,守礼法,慎言动,谨天戒,犹冢宰三司百官之有岁成也。一以百官受质之礼受之,立敬自上,而下莫敢不敬也。
司会以岁之成质于天子,冢宰齐戒受质。会,古外反。
“司会”,冢宰之属,掌六典以贰冢宰。“成”者,所举行之绩,如今磨勘刷卷之法也。冢宰之所以治百官者,一岁之所行,司会皆勾稽其事效之举废,籍之告于王,听殿最焉。冢宰不自质而司会质者,既所以尊冢宰,抑以旁稽而便于纠按也。“受质”者,王受其成而质正之,因以报下而行其殿最,冢宰受而承之也。一岁之功过,王命之予夺,皆于此焉。故齐戒而受,示省过奉法之意。
大乐正、大司寇、市,三官以其成从质于天子,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齐戒受质。
大乐正司教,故从大司徒。大司寇司刑,兵刑用合,故从大司马。市司财用,故从大司空。“从”者,司徒、司马、司空各以其成质于天子,而三官各因以其成附之而质也。三司既各有其质而又遥领三官,若今钦天监、行人司遥属礼部之类。言“从”,则三司之自以其成质于天子可知。言三司“齐戒受质”,则三官之亦齐戒而受亦可以互见矣。
百官各以其成质于三官,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以百官之成质于天子,百官齐戒受质。
百官之所司,分职不一,而其大纲则教也、刑也、用也而已。故其成质于乐正、司寇、市,三官各为稽勘,乃以升于三司而质于天子。百官之务繁,故以次质正而后天子听之也。此章所记与《周礼》多不合,惟司会一官则与《周礼》无异。若此类,皆汉之博士酌三代之制而参互成之,为一王之法,不必辨其孰为夏,孰为殷、周也。
然后休老劳农,成岁事,制国用。劳,力报反。
“休”,养也。“劳农”者,蜡而饮烝也。“成”,颁成式也。“岁事”,来岁之事。“国用”,来岁之用也。凡质成之典,于岁终举行;今岁之政已登,来岁之事未致,故以其暇行养老劳农之事,与民休息,而预定来岁之政令,以待施行也。
右第二十八章。此章记岁终质成之制,盖亦一道德、齐八政之意。而章末言休老劳农,则以起下章养老恤孤之旨。盖百官之治,岁有恒考,而天子躬敬于上以使莫不敬,则治统一而道统亦一。一岁之成,又莫非八政之绩,一质于王,则守法趋事,政不乱而俗不**矣。
凡养老,有虞氏以燕礼,夏后氏以飨礼,殷人以食礼,周人修而兼用之。食,祥吏反。
养老之礼,记传不一,要即以下文证之,则国老、庶老之养是已。“燕”者,一献之礼,献酬毕,坐而饮酒无算爵,其义主于爱。“飨”者,体荐而不食,爵盈而不饮,立而不坐,其义主于敬。“食”者,以食为主,酳而不酢,侑以币,为义主于惠。兼而用之者,合三者而损益之,始以飨礼接之,次以食礼养之,终以燕礼乐之也。
五十养于乡,六十养于国,七十养于学,达于诸侯。
“乡”,乡学。“国”,小学,在国中。“学”,大学也。五十则可养于乡矣,六十则可养于小学矣,七十则可养于大学矣。乡之养,乡大夫主之;小学之养,大司徒主之;大学则天子之所亲养也。必于学者,立教之本从孝悌始也。“达于诸侯”者,诸侯养老之礼上均于天子,孝为德本,无贵贱一也。
八十拜君命,一坐再至,瞽亦如之。九十使人受。
养老之礼虽致敬爱而献酬繁,至八十则年弥高而不当复烦其筋力,故天子使人具飨食之牢鼎羞币,致于其家以养之。“拜君命”者,必再拜稽首而重烦老者之兴伏,故一跪而首再至地,示有再拜而已,抑不稽首也。瞽难备礼,其拜君命亦然,皆所以优之也。九十则使其子弟拜受,不亲拜矣。
五十始衰,六十非肉不饱,七十非帛不暖,八十非人不暖,九十虽得人不暖矣。暖,况远反。
言其需养之日甚也。
五十杖于家,六十杖于乡,七十杖于国,八十杖于朝。九十者,天子欲有问焉,则就其室,以珍从。七十不俟朝,八十月告存,九十日有秩。朝,直遥反。
“杖于乡”者,饮射则杖也。“杖于国”,见士、大夫而杖。“杖于朝”者,对君而杖;《祭义》云“七十杖于朝”,与此异者。彼谓致仕者,此则致仕不听而尚立于朝者也。“珍”,美膳也。天子就问,则诸侯可知已。“不俟朝”者,时或朝君,不待朝礼毕而先退也。“告存”者,以君命往存问而致膳饩也。“秩”,常也;谓日致膳羞以为常也。
五十不从力政,六十不与服戎,七十不与宾客之事,八十齐丧之事弗及也。政,诸盈反。与,羊洳反。齐,侧皆反。
“力政”,力役之征。“服戎”,任戎事。先停力政后免服戎者,力征劳久,戎事劳暂,而兵戎为国之大故也。“宾客之事”,谓为使介若摈。“齐丧弗及”者,老而传,则不为丧祭之主,君有丧祭亦不执事也。
五十而爵,六十不亲学,七十致政,惟衰麻为丧。
“爵”,始命为大夫。“亲学”,谓入学肄习。“惟衰麻为丧”,饮酒食肉处于内也。
有虞式养国老于上庠,养庶老于下庠。夏后氏养国老于东序,养庶老于西序。殷人养国老于右学,养庶老于左学。周人养国老于东胶,养庶老于虞庠,虞庠在国之西郊。
“国老”,七十以上;“庶老”,六十以上;皆齿德并优者。“养”,上文所谓“燕”“飨”“食”也。“上庠”“东序”“右学”“东胶”,皆大学。“下庠”“西序”“左学”“虞庠”,皆小学。“右”,西也。“左”,东也。“郊”,近郊,在王城二十五里之内。四代大小学之异,或东或西.或国中或郊外,因时王之制,其实一也。
有虞氏皇而祭,深衣而养老。夏后氏收而祭,燕衣而养老。殷人冔而祭,缟衣而养老。周人冕而祭,玄衣而养老。
“皇”“收”“冔”“冕”,皆冠名。祭言冠以统衣,养老言衣以统冠,互文也。“深衣”“缟衣”,大略相同,皆白布为之,裳不殊色。“燕衣”,君与群臣燕之服,与“玄衣”皆缁衣素裳,其冠则皆玄冠也。四代文质之异,虽所尚不同,而祭则尽饰以崇其先,养老则虽天子而服士服,不以贵临之,其义一也。
凡三王养老皆引年。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政,与“征”同,诸盈反,下同。
“引年”,谓称引比户而算其长老之年齿也。既行养老之礼,则因遍考国中老者年之递增,以复除其征役,使得自养其老也。“其家”,谓其众子若孙籍夫家之征者。七十以下则书其年,以待及期而复除。
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政。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齐衰、大功之丧,三月不从政。将徙于诸侯,三月不从政。自诸侯来徙家,期不从政。养,余亮反。齐,子斯反。衰,七雷反。期,居之反。
此承上引年复除而推言凡所复除之政,以明恤孤独逮不足之制,与养老同者也。“一人”,谓若无子孙则其亲属收养之者。“诸侯”,以王畿言,在侯国则邻邦也。“将徙”者,有故而迁,先告于乡,遂,因除其三月之征,悯其将去之劳也。“自诸侯来徙”而言“家”者,必其定志立家于此,而后复除之也。“期不从政”,以使得治其生计也。
少而无父者谓之孤,老而无子者谓之独,老而无妻者谓之矜,老而无夫者谓之寡。此四者,天民之穷而无告者也,皆有常饩。矜,与“鳏”同,古顽反。少,诗照反。
“天民”,天下之民也。“饩”,以廪粟。
喑、聋、跛、蹙、断者、侏儒句,百工各以其器食之。断,都管反。食,祥吏反。
一足废曰“跛”。两足痹曰“蹙”。“断”,折也;谓脊折而伛者。“侏儒”,短小不成形者。“器”,能也。“食”,稍食。矜不成人者,不忍绝之于人理,皆使执事于百工之肆,随能致功而受稍食。《国语》所谓“侏儒扶庐,矇瞍修声,聋聩司火”是已。此二节所谓恤孤独以逮不足也。
道路,男子由右,妇人由左,车从中央。
道有三途,车辙两旁,徒行之路也。“男子由右”者,地道尚右也。“左”“右”皆以路门为准,东为左,西为右。记此者,以志道路之有常,起下文让行分任之意。
父之齿随行,兄之齿雁行,朋友不相逾。轻任并,重任分,斑白者不提挈。
“雁行”,迤而相次也。“不相逾”,并行也。“任”,所负荷也。“并”,谓己先负任,又取长者所任合而负之也。“分”者,亦己先负任,不能复并,为长者减半代负之也。此谓遇于道而代之。“斑白不提挈”,则子弟必代之,不使提契于道也。此言人君养老以至孝,则民皆感发兴起而老老长长之教达矣。
右第二十九章。此章记养老恤孤之制,盖立教之本而六礼七教之所自惇也。
君子耆老不徒行。庶人耆老不徒食。
“君子”,有爵者。“徒行”,无车。“徒食”,无肉。老者以安饱为宜,不特为之子孙者当致孝以奉之,而苟所得为过于俭吝,以自劳困,亦非所以崇天年而自安其土也。
大夫祭器不假。祭器未成,不造燕器。
“祭器不假”者,天子之大夫及诸侯之大夫有采地者也。诸侯之大夫无采地者,则以渐成之,“未成”,假之可也。不先造燕器,以专力于祭器,期必成尔。“燕器”,宾客之器;“不造”,则己所服用可知已。先王为天下制用,酌奢俭之中,使各修其应得,所以顺人情,行典礼,纳诸无过不及之地而为**平之矩也。
右第三十章。此章承上章养老致孝而推言之,以记王者为下制用之礼;盖亦修礼明教齐政之事。文虽略举,而因此准之,则王制之施于下者可类通矣。
方一里者为田九百亩。方十里者为方一里者百,为田九万亩。方百里者为方十里者百,为田九十亿亩。方千里者为方百里者百,为田九万亿亩。
“里”,皆以田言之,九百亩为一里。地形龃龉,各截补如数也。凡此诸数,皆以开方法准之可知。九十亿者,十万为亿,九百万也。九万亿者,巨万为亿,九万万也。凡数有小有巨,十千为万,十万为亿,谓之小数。十千为万,万万为亿,谓之巨数。万亿者,别于小亿之名,犹言巨亿,以小亿计之,为九千亿,非谓万其亿也。记此以为建国受禄之张本。
自恒山至于南河,千里而近。自南河至于江,千里而近。自江至于衡山,千里而遥。自东河至于东海,千里而遥。自东河至于西河,千里而近。自西河至于流沙,千里而遥。西不尽流沙,南不尽衡山,东不尽东海,北不尽恒山,凡四海之内,断长补短,方三千里,为田八十万亿一万亿亩。断,都管反。
恒山,在今山西浑源州。南河,河在南,在今卫辉、怀庆之间。江者,滨江为界,在今湖广荆、岳间。衡山,在今湖广衡山县。东河,河在东,在今河南归、睢间。东海,海在东,在今山东沂州、直隶、安东间。西河,河在西,在今山西河曲县境。流沙,在今甘州卫西。“近”,不足;“遥”,有余也。“不尽”者,谓中国之地,北有幽、蓟、忻、代,南有零、桂,东有登、莱,西有酒泉,不尽于上所记,而以此为率也。“八十万亿一万亿”,谓八十一万万也。再言“万亿”者,记巨数之法不以十统万亿,故别言之也。
方百里者为田九十亿亩,山陵、林麓、川泽、沟泽、城郭、宫室、途巷,三分去一,其余六十亿亩。去,起吕反。
“方百里”,谓侯国也。“沟泽”,田间水道。“涂”,经涂。“巷”,曲巷。“去”,除也。此据建国之异说而言之也。封建以田制国,方百里之国授以提封万井,而山林、泽沟、城巷、官室不在算中。若以地界为率,则山泽所占广狭之殊相去倍蓰,或不逮三分之一,或倍过之,何以为准?且建国必因山川之形势,而非可蓦山跨水以求其必方。记者因世儒拘方之传说有如此者,聊为记之,实不然也。
古者以周尺八尺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古者百亩当今东田百四十六亩三十步。古者百里当今百二十一里六十步四尺二寸二分。当,丁浪反。
“今”,谓汉文武帝时;汉承六国亡秦之敝,苛取于民,短狭其步亩以厚敛之。文帝之世,群臣请改其制而谦让未遑,惟蠲除以为惠而已。至孝武之时,乃反古步法而加二百四十步为亩,施及于今矣。司马温公云周尺当今尺五寸五分弱,则八尺者宋尺四尺四寸弱,适当中人之一步矣。“东田”,犹言南亩,汉人名田之辞也。“百亩”,以开方积实算之。“百里”,以一方广径算之。然此所记,以其法算之而加减焉,皆不合,未知其解,或传写之讹也。今以开方算百亩,则古田百亩当汉初田百五十六亩二十五步。以一方广径之积算百里,则古百里当汉初一百二十五里。若以开方计百里之田,则古百里之田九十亿亩当汉初田一百四十亿六万二千五百亩,以里法约之,得一万五千六百二十五井也。
方千里者为方百里者百,封方百里者三十国,其余方百里者七十。又封方七十里者六十,为方百里者二十九,方十里者四十,其余方百里者四十,方十里者六十。又封方五十里者百二十,为方百里者三十,其余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六十。
此言八州州方千里封国之制,以开方积实法除之可知。大国三十,每国去田九百万亩,共去田二万七千万亩。次国六十,每国去田四百四十一万亩,共去田二万六千四百六十万亩。小国百二十,每国去田二百二十五万亩,共去田二万七千万亩。凡二百一十国,共去田八万零四百六十万亩,余田九千五百四十万亩。以里计地者,实以田计封,皆取足于九万亿亩之中者也。
名山大泽不以封,其余以为附庸、间田。诸侯之有功者,取于闲田以禄之;其有削地者,归之间田。
“名山大泽不以封”,则方百里为田六十亿万之说不立矣。以间田禄有功之侯,所谓加地进律也。“削地”者,不敬之罚。间田之赋税,当其未赐则天子收之。
天子之县内,方千里者为方百里者百。封方百里者九,其余方百里者九十一。又封方七十里者二十一,为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二十九,其余方百里者八十,方十里者七十一。又封方五十里者六十三,为方百里者十五,方十里者七十五,其余方百里者六十四,方十里者九十六。
公地九,去田八千一百万亩。卿地二十一,去田九千二百六十一万亩。大夫地六十三,去田一万四千一百七十五万亩。共去田三万一千五百三十六万亩。余田五万八千四百六十四万亩,则以共官御及禄士。
右第三十一章。此章释第三章分地建国之制而以算法详之者也。自第三十章以上皆《王制》之正文,此章以下至末,则因前文名例之未悉者而为释之。古之著书者具有此体,前为经而后为传也。
诸侯之下士禄食九人,中士食十八人,上士食三十六人,下大夫食七十二人,卿食二百八十八人,君食二千八百八十八人,次国之卿食二百一十六人,君食二千一百六十人。小国之卿食百四十四人,君食千四百四十人。食,祥吏反。
“诸侯”,侯国也。每食一人,给粟三十六鬴。其授田者,每食九人,而当公田百亩,则授以一井之地,以其公田为禄入也。
次国之卿,命于其君者,如小国之卿。
食百四十四人。
右第三十二章。释第一章侯国授禄之制。
天子之大夫为三监,监于诸侯之国者,其禄视诸侯之卿,其爵视次国之君,其禄取之于方伯之地。方伯为朝天子,皆有汤沐之邑天子之县内,视元士。下“监”字,古衔反。为,于伪反。朝,直遥反。
三监之禄,薄于内大夫者,重内而抑外也。其爵尊于内大夫者,重王命也。“汤沐”,谓为次舍,治仪容也。“视元士”者,如附庸,方三十里,为田八十一万亩。
右第三十三章。释第三章第四章之制,而详其禄赐之等。
诸侯世子世国,大夫不世爵。使以德,爵以功。
“世子”,元子之誓于天子者。“大夫”,谓天子之大夫也。“使”者,授以职而为士。“爵”,乃进为大夫。“德”者,立身制行之善。“功”者,当官任职之绩。此通大夫、士之子而公选之。
未赐爵,视天子之元士,以君其国。
谓诸侯之嗣子初即位者。“赐爵”者,朝于天子而后命之。“视元士”,谓车服礼秩之等。“君其国”者,主祭祀,临臣民也。
诸侯之大夫不世爵禄。
内诸侯禄也。诸侯之大夫不得视之。
右第三十四章。释第六章内外嗣禄之异制,而推广言之。
六礼:冠,婚、丧、祭、乡,相见。冠,古乱反。
“乡”有饮有射而通为一者,射亦必燕也。“六”者,天子达于士庶之礼,故司徒设之,以教士而节民性也。
七教:父子、兄弟、夫妇、君臣、长幼、朋友、宾客。长,丁丈反。
七者性所具知具能而以为教者,盖修率性之道而即教也。
八政:饮食、衣服、事为、异别、度、量、数、制。
“饮食”有节,“衣服”有章。“事为”者,四民之业。“异别”者,男女之防。“度”以知长短。“量”以计多少。“数”以记分合。“制”者,宫室、车器、质文、尊卑之则也。八者皆有画一之制,所谓“齐之以防**”也。
右第三十五章。此章因第二十二章有其目而未详,故列言以释之。此篇之义以前七章为立教之统宗,第二十二章为立教之纲领,故记者详为释之以附其后,而此篇之旨趣要归亦可因是而见矣。
《礼记章句》卷五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