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章句卷五 王制(1 / 1)

卢氏植曰:“汉孝文皇帝令博士诸生作此《王制》之书。”今按篇内“狱成告于正”,“正”者,汉官也;又云“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今”者,汉制也,则卢氏之言信矣。当汉之初,秦禁初弛,《六籍》未出,《尚书》《周礼》《孟子》之书,学者或仅有闻者而不能尽举其全。文帝悯古王者经世之典湮没无考,故令博士诸生以所忆习辑而成篇,其于虞、夏、商、周宰制天下之大法,亦略具矣。其间参差不齐、异同互出,盖不纯乎一代之制,又不专乎一家之言,则时有出入,亦其所不免也。自今观之,有若驳而未纯,而当文献不足之时,节取以记四代之良法,传先圣之精意,功亦伟焉。至其孰为周制,孰为夏、殷之礼,固有难于缕析者,读者达其意而阙之,不亦可乎!程子曰:“其事固有不可一一追复。”盖至论也。凡三十五章。

王者之制爵禄。

“王者”,通三王而言。“制”,裁定而立为式也。“禄”之为言录也,录其功而赋之田与粟也。酒器容一升曰“爵”。先王祀于大庙,因行酬爵而授之命,故谓之“爵”。先言“禄”后言“爵”者,在其位则食其禄,年必五十而后赐爵也。

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

此言王者之制爵也。先言爵而后言禄,此以禄视爵者言之也。诸侯之上大夫即卿也。无中大夫者,诸侯之上大夫视天子之中大夫也。不言天子之卿、大夫、士者,于后见之。

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

此下四节皆言王者之制禄也。“田”,兼公田、私田而言。公田上所入,私田以养公田,故皆系之君之禄田为。“方”,开方也;其积实之数见后章。“不能”,不足也。“合”,会也;谓与朝贡之事也。“附于诸侯”者,以其贡赋稗益附近之大国而佐之受事也。“庸”,功也;谓效职贡之功也。

天子之三公之田视公、侯。天子之卿视伯。天子之大夫视子、男。天子之元士视附庸。

此言“田”者,皆专以公田言之,食其禄而不有其土也。若“视公、侯”者,公、侯提封万井,公田百万亩,则其禄亦百万亩也。余放此。“元士”,上士。“附庸”,大小无恒,此之田“视附庸”者,以降杀差之,其方三十里与;中大夫、下大夫、中士、下士,禄必有差,而此不言者,略文。此节言天子卿、大夫、士之禄制,而制爵之等亦见矣。

制:农田百亩。百亩之分,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也。分,扶运反。食,祥吏反。差,叉宜反。

“制”,谓授田之制。“农田”,一夫之田。“百亩”,除一易再易而计其岁所实入也。“分”,所收粟之等也。一人之食,以中岁为率,月食三鬴,岁三十六鬴,鬴六斗四升,凡二百三十斗四升。古之量器,所容者约,大约抵今官斛八十斗有奇。“食九人”者,三百二十四鬴;余放此算之。“庶人在官者”,府、史、胥、徒、工、贾、奄、系之属,其署有尊卑,局有闲冗,因以制其差也。凡此皆公田所入,公家敛之,以岁月颁之,而不分以田也。

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也。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禄,君十卿禄。次国之卿三大夫禄,君十卿禄。小国之卿倍大夫禄,君十卿禄。

诸侯之下士亦受禄而不分田,故孟子曰“惟士无田”,谓下士也。此惟诸侯之下士则然,若天子之下士,其禄厚,皆有禄田矣。其诸侯之庶人在官者,则同于天子,中士以上则分田以为禄,“倍下士”则授公田二百亩,为养公田者十六家也。余放此。“卿”,即上大夫。“四大夫”者,四下大夫也。大夫以下禄不以国小而减者,所入少,不可再减也。

右第一章。

次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中,中当其下,下当其上大夫。小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下卿,中当其上大夫,下当其下大夫。当,丁浪反。

此承上章制爵而言诸侯之卿、大夫衣服丧祭之制,及见于天子使于邻国而待之之礼。“当”,犹如也,言其序立之处,劳燕赐赠之节相如也。前章言“诸侯之上大夫卿者,”谓诸侯之卿即上大夫;又言“下大夫”者,言诸侯之大夫皆下大夫,自受命于王而言也。此章复于卿分上中下之等,而大夫又有上下之异,就其国之分职而言也。凡此类皆杂引成文,不相为通,读者不必泥也。

其有中士下士者,数各居其上之三分。

“有”,谓备介数也。“数”,礼数。“上”,上士。“三分”,三分之一也;谓相去二等。惟上士为受命,则待之有恒礼。中士、下士不命,或使备未介,则各减于其上士之数,凡三分而得一也。中士、下士均为不命之微者,虽制禄分职有中、下之异而待之同,惟上士为殊耳。

右第二章。

凡四海之内九州,州方千里。

中国三面接海,而云“四海”者,据居延为西海,斥大之辞也。“九州”,扬、荆、豫、青、兖、雍、幽、冀、并也。八州以为侯国,王畿当其一。“方”者,以方田之实言之,四方各千里,为方百里者百,为方一里者百万也。每一州不必皆齐截如数,但得提封百万井,即名为方千里矣。

州建百里之国三十,七十里之国六十,五十里之国百有二十,凡二百一十国。名山大泽不以封,其余以为附庸,间田。八州,州二百一十国。有,于救反。间,户难反。下并同。

此言畿外八州侯封之制也。百里之国提封万井,三十国去田三十万井。七十里之国提封四千九百井,六十国去田二十九万四千井,五十里之国提封二千五百井,百二十国去田三十万井。合计二百一十国,去田八十九万四千井。余一十万六千井,所谓“其余”也。名山大泽不入田数,下与民共之,上以时人其财用于天子之玉府。“间田”,空间之以待庆赐也。州二百一十国,八州合得千六百八十国。

天子之县内,方百里之国九,七十里之国二十有一,五十里之国六十有三,凡九十三国。名山大泽不以朌,其余以禄士,以为间田。朌,布还反。

“方百里之国”,三公视侯者也。“七十里”,卿视伯者也。“五十里”,大夫视子、男者也。方百里之国九,去田九万井。方七十里之国二十一,去田一十万二千九百井。五十里之国六十三,去田十五万七千五百井。共去田三十五万四百井。余田六十四万九千六百井。下云“天子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而此公之国九,卿之国二十一,大夫之国六十三者,皆为有致仕者及其子之世禄也。以此推世禄之法,渐即于减,不然,则又不但于此而已。变“封”言“朌”者,内诸侯食侯国之禄而不嗣其社稷也。“禄士”之法视附庸,自五十里以下多少不等,大约八十一而三倍之,恒有二百四十三士之禄田也。“间田”,所以待王子弟之封者。县内提封百万井,去其中之百里万井以共官,余九十九万井皆朌禄之地,恒留有余以节宣之。又其余,则所谓“以为御”者是已。

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国。天子之元士、诸侯之附庸,不与。与,羊洳反。

“千七百七十三国”,据周初千八百国而言之。然所谓千八百国者,封域大小固难书一,记者据拟为一定之制,恐当时固不能然。朱子所谓“建国必因山川形势,无截然可方之理”是已。

天子百里之内以共官,千里之内以为御。共,九容反。

右第三章。此章承第一章制禄而言王者分土建国之制。

千里之外设方伯。五国以为属,属有长。十国以为连,连有帅。三十国以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国以为州,州有伯。八州八伯,五十六正,百六十八帅,三百三十六长。八伯各以其属属于天子之老二人,分天下以为左右,曰二伯。长,丁丈反。帅,所类反。

“方伯”,即“八伯”也。东西南北四隅,各以方立州,故曰“方伯”。“卒”,犹卒伍之卒,谓相聚而为伍也。“各以其属”者,率其“卒”“连”“属”之侯邦也。“老”,上公。“分天下为左右”,据周公、召公分陕而言,其后沿革不定。记者亦主料大略言之尔。

千里之内曰甸。千里之外曰采、曰流。

“甸”者,畿内地,为王出田税、供车乘者也。“采”,三千里之内诸侯之国。采,事也;谓服王事也。“流”,在采外,四裔之地,流蔡之域也。此与《尚书》及《周礼》《职方》事不合。记者传闻之异,约略记之尔。

右第四章。此章推广制爵之义,而记王者建伯以统诸侯之制。

天子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

“三公”,太师、太保、太傅,与王坐而论道者也。“九卿”,少师、少保、少傅,与六官之长也。“元士”,上士。方氏据《周礼》太宰之属推之,中士倍元士,下士倍中士,则中士当百六十二,下士当三百二十四,其说近是。然自公卿以下,因事立职,因材命官,固无执一之礼。记者亦言其大略尔。又按《周礼》司徒之属:“乡老,二乡则公一人。乡大夫,每乡卿一人。”是别有三公六卿,然皆以致仕之公卿为之,专司德教,不与政事,不在此建官之数也。

大国三卿皆命于天子,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小国二卿,皆命于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

“三卿”者,兼六官之职。“命于天子”者,三命赐位,位必制于天子也。“命于其君”者,再命、一命,未得赐位,诸侯自授之以职而赐之以服。不言中士、下士者,中、下士不命,不得为爵也。

天子使其大夫为三监,监于方伯之国,国三人。监,上格暂反,下古衔反。

“监”,督察之也。其制若今抚按官,巡察司道,去留更代,不恒任也。“监于方伯之国”者,居方伯国中,督察一州诸侯。“国三人”,方伯国八,凡二十四人也。上言天子之大夫二十七人,此为监者已二十四人,前后不合。凡此类皆杂而不纯者也。

右第五章。此章承制爵而备记王国、侯邦班爵之制。

天子之县内诸侯,禄也;外诸侯,嗣也。

“禄”者,生则食其地而不就其邑以建国君民,没则禄其子以元士之禄也。“嗣”,继世也。“内诸侯”选贤与能以共天职,“外诸侯”则以先世之元德显功及王之懿亲,推尊亲之义,世君其国以定民志,所谓仁义并行而不悖也。

右第六章。此章承制禄而言内外建侯之异。

制:三公一命卷。若有加.则赐也,不过九命。卷,与“衮”同,古本反。

“一命”,谓加一命也。三公八命,加一命则九命而服衮矣;衮之服九章,冕十有二旒,与天子之上服同;所不及天子者,无大裘冕而已。“若有加则赐”者,即指上而言其非常也。命极于九,三公与王者之后皆止于此。

次国之君不过七命。小国之君不过五命,大国之卿不过三命。下卿再命。小国之卿与下大夫一命。

“次国”,侯、伯。“小国”,子、男。“大国”,谓公国也。不言次国之卿者,略文。次国之卿再命,视大国之下卿也。下大夫对卿而言,卿即上大夫也。凡命之多寡,宫室、衣服、车器、礼仪各如其数。言“不过”者,命皆以次而受,虽为诸侯,终丧入见,以士服见,不毕命之;待其岁时来朝,功德可录,而后加之命,要其终竟不逾九、七、五之数也。盖有公而不九命,侯、伯而不七命,子、男而不五命,卿而不三命者矣。所为驭爵以劝天下之贤也。“再命”,不言“不过”,命之为卿,则已再命也。

右第七章。此章承制爵而言授命之制。此上七章皆记王者班爵授禄之制,盖此为宰制天下之大端,而下章以下所记选贤能,驭刑赏,行典礼之制,皆本此以缘饰之。三代之大法所异于后世者莫如封建,封建既定而文质经纬壹皆与之相准而立。故记者首述之于篇端,而余皆次焉,则古今之同异可考而得失之原可悉推矣。

凡官,民材必先论之,论辨然后使之,任事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

“官”,制其禄爵也。“民”,人也。“论”者,考其德行道艺也。详见第二十三章。“辨”,分别其贤否也。“使”者,授之官职。“任事”,谓克任其事。“位”,即爵也。禄因爵制,故“位定然后禄”。

爵人于朝,与士共之。刑人于市,与众弃之。朝,直遥反。

“士”,谓在廷之士。“市”者,众所聚也。善者君子所同好,恶者小人所同恶,必于其所聚,示无私也。

是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养,士遇之途弗与言也;屏之四方,惟其所之,不及以政,示弗故生也。畜,敕六反。屏,必郢反。政,诸盈反。

“畜”者,畜为臣仆,“养”者,养为厮役。“政”与“征”同,授之役也。“弗故”,犹言无故。人之生也,必有效于君长而受征役,以尽分义。今既不数之于凡民之列,则虽生而亦无谓矣。此承上文刑人于市而言,既与众共弃,则一弃而不复收。盖刑人虽不必致之死,而实不比数之生人之列,是以王者必公慎行法而不敢以私断也。旧说此为夏、殷之制,周则有门、关、内、囿、积之守,未知是否。然引而进之,则有宦寺窃逆之祸;推而远之,不问其所之,则又有累于好生之仁,而群亡赖之无归,抑将聚匿山谷以为寇窃。两者之患,正相为均。此肉刑之弊,圣人固有待于后王之改革,汉文帝除肉刑而易之以笞杖,韪矣。或欲复之,不亦愚乎!

右第八章。此章承上制禄爵而言王者所以善其刑赏之用,惟公与慎而已矣。上七章之制,体也;此章所言,用也。体立而后用行,亦惟用之行而体非虚立也。自第九章以下,备记王者驭诸侯、齐万民之大用,皆封建之所以可行而久安长治之本也。

诸侯之于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比,必二反。朝,直遥反。

“比年”,每年也。“小聘”,使大夫;“大聘”,使卿;其贡享子之重轻与王者劳赐之礼亦差焉。“朝”,述职也。

天子五年一巡守。守,舒救反,下同。

“巡”,周行省视也。“守”者,诸侯之所守。

岁二月,东巡守,至于岱宗。柴而望祀山川,觐诸侯。问百年者,就见之。命大师陈诗以觐民风,命市纳贾以观民之所好恶,志**好辟,命典礼考时月,定日;同、律、礼、乐、制、度、衣服,正之。大,他盖反。贾,居讶反。好,呼报反。恶,乌路反。辟,匹亦反。

“岁”,当巡守之岁也。“二月”,夏正建卯之月。岱宗,泰山,在今山东泰安州;谓之“宗”者,五岳之长者。“柴”,燔柴祭天以告至。“望祀山川”者,望其方之名山大川遥祭之也。“觐”,见也。“诸侯”,其方之诸侯。“百年”,百岁者。“就见”,就其居而见之也。“陈”,采而观之也。“市”,司市。“纳贾”,以物价之贵贱告也。民所好者则贵,所恶者则贱,质朴则贵用物,邪侈则贵靡物,故于贾而知民之好恶也。诗言志,贾从好,志**好辟于诗与贾见之,王者省知,当有以易之也。“典礼”,诸侯之宗伯。“时”者,十二中之序。“月”者,朔望之准。考时之中、月之朔,日可得而定矣。“同”,阴律。“律”,阳律。“制”者,宫室、车器华朴之式。“度”,其大小、长短、高卑之则也,“衣服”,上下吉凶之别。“正”者,革七者之差忒而一如先王之法也。此一节记巡守而修典礼、饬政教之事。

山川神祇有不举者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宗庙有不顺者为不孝,不孝者君绌以爵。变礼易乐者为不从,不从者君流。革制度衣服者为畔,畔者君讨。有功德于民者加地进律。

“神”,天神。“祇”,地祇。诸侯所祀之天神,则风雨、寒暑、星辰之属也。“不举”,废其祀也。不能敬神则不能君国,故削。“不顺”,谓不能孝顺以修祀事,本德既亏,故绌爵。“变礼易乐”,自贤智以干王度,故废其君而流之。“改革制度衣服”,则是僭行王事以疑民叛天子,故罪尤重而讨戮之。“功”,谓为民捍灾;“德”,施仁惠也。“律”,法也,谓命数、车服、仪章之差等也。此一节记巡守而勅刑赏、正诸侯之事。

五月南巡守,至于南岳,如东巡守之礼。八月西巡守,至于西岳,如南巡守之礼。十有一月北巡守,至于北岳,如西巡守之礼。归假于祖祢,用特。假,古伯反。

“五月”“八月”“十有一月”,皆以夏正言。南岳,衡山,在今湖广衡山县。西岳,华山,在今陕西华州。或曰周以巩昌之吴岳为西岳,未知是否。北岳,恒山,在北直隶曲阳县。“如其礼”者,自柴望至赏罚诸侯,事皆同也。“祖”,太祖以及群庙。“假”,告至也。“特”,特牛。不具羊豕者,非正祭也。每庙一牛,七庙凡七牛矣。

右第九章。此章记述职巡守之制,大率以《尚书》为本,而与《周礼》不同。然一岁四巡,三时而遍天下,古者吉行五十里,乃四岳相去或三千里而遥,行程不给,况可得而行典礼、修政教乎?凡此类,通其义不必泥其文可也。

天子将出,类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祢。诸侯将出,宜乎社,造乎祢。

“将出”者,有吉行之事也。“类”“宜”“造”,皆祭名。“类”者,以事类告也。“宜”者,奠安之之意。“造”,行也;谓告行也。诸侯不得祭上帝。“社”,即地祀也。出必祭告于所尊亲者,示不敢专,且或逾时乃返,祭为之废,必先告以避不祀之愆。

天子无事与诸侯相见曰期;考礼、正刑、一德,以尊于天子。朝,直遥反。

“无事”者,非述职之常期。“相见”者,来朝而天子见之也。“一”,齐也。“德”,教也。“尊”,遵也。礼、刑、德、教,虽有常典,而或时需变通,诸侯不敢自擅损益,则朝焉而请正于天子,受命而遵行之。盖诸侯禀法一王而天子谋周四海,上下合同而治道隆矣。

右第十章。此上二章记巡守述职之制。

天子赐诸侯乐,则以柷将之;赐伯、子、男乐,则以鼗将之。

此谓始封而赐也。“诸侯”,侯也。“将”者,使者执以致命而国君亲拜受之也。其余器有司奉而陈列之。“柷”,状如漆桶,中有椎,乐将作,先戛之,以节一曲之始,其用大。“鼗”,小鼓,长柄有耳,摇之,耳还自击,以节一唱之终,其用小。故因以为将命尊卑之差。记此者,以明诸侯之乐必赐自天子也。

天子命之教,然后为学。小学在公宫南之左,大学在郊。

此亦谓始封而赐,其后承之也。诸侯之世子以下八岁而入小学,故学在公宫东南以息幼也。十五而入大学,则学在郊,以游其志也。未赐之教者,欲学则就天子之学。“郊”,因国之小大为近远。百里之国,二十里为郊;七十里之国,九里内为郊;五十里之国,三里内为郊。

右第十一章。此章记天子赐诸侯之制,所谓“礼乐征伐自天子出”也。

天子将出征,类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祢,祃于所征之地,受命于祖,受成于学。出征,执有罪;反,释奠句,于学以讯馘告。

“类”“宜”“造”,皆与吉行同,特所告者异尔。“祃”,祭始为军法者。“所征之地”,向其所往征之方而祭也。“受命于祖”,载祧主以行而每事必告也。“受成”,即莅誓之谓。“成”,克也,戒以必克也。“释奠”,以牲币祭告于社及祖祢。“学”,即辟雍。其言“学”者,汉人因《明堂位》之文而误也。生获曰“讯”,谓囚执而讯鞫之。杀而馘其耳以为功曰“馘”。“告”,献也。诸侯出师之礼盖略与此同,特不类于上帝耳。

右第十二章。

天子、诸侯无事则岁三田:一为干豆,二为宾客,三为充君之庖。干,古寒反。

无事而不田曰不敬,田不以礼曰暴天物。

天子不合围,诸侯不掩群。

“不合围”者,虚其一面。“不掩群”者,不袭取其聚而合扑之也。天子之田徒众盛,可以合围;诸侯之徒众可以掩群;故戒之。大夫以下,不必戒也。

獭祭鱼,然后虞人入泽梁。豺祭兽,然后田猎。鸠化为鹰,然后设罻罗。草木零落,然后入山林。昆虫未蛰,不以火田。

“獭”,捕鱼兽,似狸。“祭”,噬杀陈列之如祭也。按《月令》及《孝经纬》,獭祭鱼凡二,一在孟春,一在孟冬,此以孟冬言也。“虞人”,泽虞。“泽梁”者,就泽为梁栫,以邀鱼而取之。“豺”,似狗,高而癯。“豺祭兽”,当夏正九月末。“田猎”,听庶人之田猎也。“鸠”,爽鸠;自其杀则谓之鹰,自其不杀则谓之鸠,其实一也。“鸠化鹰”,当夏正八月。“罻”,取鸟网,“罗”,有柄罟也。“零落”,零星凋坠也。“入山林”,为伐木也。“昆虫”,裸虫,蚯蚓之属。“火田”,纵火焚莱以治田也。上天生杀之机,物无心而效其化,故王者于此候之,以肖天心而顺物理,因以禁民而为之制也。

不麛,不卵,不杀胎,不殀夭,不覆巢。夭,鸟老反。覆,如字,芳服反。

兽子曰“麛”。“不麛不卵”者,不取之也。古者秋而食卵,虽畜禽必待秋不堪乳而始食之,况野禽乎?“杀胎”,谓杀有胎之兽。“殀”断杀之。“夭”,鸟雏也,“覆”,倾败之也。凡此皆以禁庶民之暴殄者,然非徒禁之而已矣。王者仁孚四海,百姓皆兴于慈爱,则不待禁而自不忍,特为申明之而已。鲁恭之化且及童子,而况王者之德乎。若其不然,虽力为之禁,只以扰民而不从。知此,则知王制之行皆必本以三王之德,非袭取文具者之所可学也。

右第十三章。此上二章记天子、诸侯师田之制。前三章,宾礼也。此二章,军礼也。

冢宰制国用,必于岁之杪,五谷皆入,然后制国用。用地小大,视年之丰耗。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量入以为出。

“冢宰”,太宰。“制国用”者,谓立国之始制为经费,《周礼》所谓“以九式均节财用”是已。“岁杪”,周正十二月,为夏正孟冬,五谷毕敛矣。“入”,纳赋租于公也。“用地小大”者,五等侯国,地有三等,皆天子冢宰颁之以式,使世用之也。“视年之丰耗”者,酌丰与耗而折中之也。“三十年之通”者,三十年则有十年之积,岁闰则用浮,以一年加之,实为九年之积。因其积补其耗,财有恒而用可定,斯为“量入以为出”也。

祭用数之仂。丧三年不祭,惟祭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丧用三年之仂。

丧祭用不足曰暴,有余曰浩。祭,丰年不奢,凶年不俭。

“暴”,忍也,粗也。“浩”,汰也。祭不以丰凶为奢俭,丧用其三年之资,亦可知已。国或大凶,他用当从撙节,而丧祭不可增损。人君以一国奉其亲,不得视士庶之称有无也。

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无三年之蓄曰国非其国也。

“急”,迫也。“非其国”,谓将亡也。此以国之积言。立国三十年,府库仓廪当恒余九年之用,凶岁移用而丰年随补之,以有余待不足也。

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虽有凶旱水溢,民无菜色。

此言民之积也。王者制民之用,禁其**侈而又为补助之。故百亩之入,三年而恒余其一以待水旱。

然后天子食,日举以乐。

“举”者,天子朝食陈十二鼎九俎,馔之盛者也。“乐”,所以侑也。民乐而君乃得其乐矣。

右第十四章。此章记财用之制。

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殡,三月而葬。

尊者尊亲之情隆而得伸,其物必备,赴会者远,故其朝舒。卑者情不得伸而物简,赴会者近,故其期促。殡之能待七日、五日者,古之立国多在北方,地气高寒且用冰也。士、庶人得与大夫同者,期已迫,不容再降;达人子之情也。大夫除死日月,士则连死日月而数之。庶人无恒期,有财则可以三月而葬,若殡,则必三日也。县,古涓反。封,与“窆”同,彼验反。为,于伪反。“不封”之“封”,如字。

三年之丧自天子达。

谓父母之丧也。“达”者,达于庶人。

庶人县封,葬不为雨止,不封,不树。

“县窆”者,不为羡道,当穴上以绳悬而下之也。“不为雨止”者,士以上皆有避雨之次,《春秋》:“雨不克葬”,“日中乃克葬”,庶人无次,虽雨,葬也。“封”,兆域也。“树”,天子松,诸侯柏,大夫栗,士槐,庶人无之。

丧不贰事,自天子达于庶人。

“贰”,间也;谓以他事间之也。天子、诸侯各听于冢宰;大夫、士公事致于君,私事废;庶人不从征役,冠昏不行。《丧大记》云“大夫既葬,公政入于家”者,谓食采有家,国有政役,令其家宰应之也。

丧从死者,祭从生者。

死者为大夫,子虽士,得用大夫丧礼。大夫之父为士而死,犹用士礼。殡、葬、服、虞皆然,所以正死者之终也。祭则以伸人子之情,故从生者耳。

支子不祭。

义见《曲礼》。

右第十五章。

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大祖之庙而七。诸侯五庙,二昭二穆与大祖之庙而五。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大祖之庙而三。士一庙,庶人祭于寝。大,他盖反。

“七庙”,以刘歆、王肃之说为正,自祢而上,凡祭六世。其周文,武世室,殷之三宗,鲁之鲁公、武公,不在七五庙之数,非常制也。“三昭三穆”,以渐而迁,昭常为昭,穆常为穆,朱子所谓“昭者祔,穆者不迁,穆者祔,昭者不动”是已。天子“大祖”,始受命之君,于周则后稷也。诸侯之“大祖”,始封之君也。惟三恪之后则以始有天下者为“大祖”,始封之君亦从昭穆而迁也。“大夫”,兼天子诸侯卿大夫之称。大夫之有“大祖”,周之季世,大夫世官,僭立其始为大夫者,如鲁季友,仲遂之类,非古制也。《祭法》:“大夫三庙,曰考庙,曰王考庙,曰皇考庙。”于礼为正。“士”,旧说为诸侯之上士、中士,亦据《祭法》“适士二庙”而言。然下士无禄田不祭,则《祭法》所谓“官师”者,亦中士,非下士也。庶人荐而不祭。言“祭”者,记者之误。“寝”,适寝也。

右第十六章。此章记宗庙之制,所谓“德厚者流光,德薄者流卑”也。

天子、诸侯宗庙之祭,春曰礿,夏曰褅,秋曰尝,冬曰烝。

四者所谓时享也。“礿”,薄也;春物未成,祭品薄也。“褅”,第也;物次第成而以祭也。“尝”,试新也。“烝,”众也;物备而众多也。按褅在周为殷祭,而《周礼》言“春祠”“夏杓”,《郊特牲》又言“春褅”,所传不一,当以《周礼》为正。天子、诸侯时享之名虽同,而鼎俎灌献,礼各有别,要以异于大夫以下之馈食,故并举之。

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大夫祭五祀。

“祭天”,郊也。“祭地”,社也。变“社”言“地”者,因天而显言之耳。尊者统下,卑者不得逾上,天子兼祭社稷、五祀,诸侯兼祭五祀,举其重者以殊之也。“五祀”:户、灶、中霤、门、行。《祭法》“大夫祭三祀”,又有“七祀”“五祀”,与此篇及《月令》异,似当以此为正。“天地”,天下之祀也。“社稷”,一国之祀也。“五祀”,一家之祀也。为之主者斯祀之。

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五岳视三公,四渎视诸侯。诸侯祭名山大川之在其地者。

“名山”,岳也。“大川”,渎也。“五岳”,前章四岳及登封县之嵩山也。四渎,江、淮、河、济。“渎”之为言独也,谓不因余水而自达于海也。周定王以前,河水北流纳漳以入海,故济、淮为渎。今则河北合济而南合淮,四海之内,惟江、河二渍而已。“视”者,牢鼎灌献犹飨公侯之礼。“视诸侯”者,视执信圭之侯也。“在”,谓发源及经过之地封内也。

天子、诸侯祭因国之在其地而无主后者。

“因国”者,因其国之故墟以为都也,若鲁因炎帝之墟,齐因爽鸠氏之墟之类。“地”,谓畿封之内。

天子犆礿,袷褅,袷尝,袷烝。犆,与“特”同,徒得反。

“犆”者,就各庙而祭也。“祫”,升群庙之主合食于大祖之庙也。祫有二:有殷祭之祫,毁庙之主亦与焉;此则时享之祫,不及毁庙也。“礿”之礼薄故“犆”,夏秋冬物备则“祫”也。

诸侯礿则不褅,褅则不尝,尝则不烝,烝则不礿。

此谓诸侯之助祭于天子也。县内之侯与诸侯之来觐而留王都者,不使更历二祭。盖王臣众而庙中之执事有限,且入助祭则或自废其祭,欲令恩礼劳逸之均也。

诸侯礿犆,褅一犆一祫尝袷烝祫。

“一犆一祫”,谓间岁而一祫,杀于天子。其三时之祭则同天子。

天子社稷皆大牢,诸侯社稷皆少牢。大,他盖反。少,诗照反。

“皆”者,谓天子之王社大社,诸侯之侯社国社一也。四社皆合祀稷。

大夫、士宗庙之祭,有田则祭,无田则荐,庶人春荐韭,夏荐麦,秋荐黍,冬荐稻。韭以卵,麦以鱼,黍以豚,稻以雁。

“祭”,大夫少牢,士特牲。“无田”,谓失位而夺禄田也。“荐”者,奠而一献,无尸宾,不杀,不告利成,与庶人同也。自天子以下皆祭,荐兼举,大夫、士无田则废祭,荐不废也。“卵”,鸡卵。“豚”,彘类之小者。三时之荐皆以谷为主,春独以菜者,新谷无登者,已荐之余,虽设之而非荐之所尚也。

祭天地之牛角茧栗,宗庙之牛角握,宾客之牛角尺。

凡祭祀之牛皆用牷牛,今黄牛也。“茧栗”,角初出如小茧,或如栗也。“握”者,盈四指中一握也。“宾客”,牢饩之牛也。小者驯美,大者丰肥,其用异。

右第十七章。此章记祭祀之制,与他篇互有同异。周衰礼废,学者各有所传,不相会通,惟精义以察之,则得失可考,不在区区辨难之间也。

诸侯无故不杀牛,大夫无故不杀羊,士无故不杀犬豕,庶人无故不食珍。

“故”,谓宾祭。“珍”,美食也;谓燔炙饵糍之类。“不食”者,不具备以供食。

庶羞不逾牷,燕衣不逾祭服,寝不逾庙。

“庶羞”,以供宾食者。“牲”,祭牲。若牲少牢则无牛羞,牲特牲则羊豕之羞不兼也。“燕衣”,燕居之服。“不逾祭服”,谓丝枲升数之等。“寝”,适寝。“不逾庙”者,高广华美不过之也。尽敬竭力以奉其先,则不期于俭而自不敢侈,而惟俭于自奉,则可专力以尽其仁孝而志无所分。两者交相成之道。故曰:“俭,德之共也。”

右第十八章。此章记食用之制以足上章之意,而惟俭则可以取民有制,又以引起下章之义。王者之制,所为一致而尽善也。

古者公田藉而不税,市廛而不税,关讥而不征,林麓川泽以时入而不禁。夫圭田无征,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

“古”者,周以前之制。“藉”,助也。“廛而不税”者,赋其区肆而不税其货。“麓”,山足。“泽”,陂薮。“以时入”者,禁民暴取,令得长养。“不禁”,不擅之于公家也。“夫”,余夫。“圭田”,大夫士之祭田。“无征”,无力役之征也。“不过三日”,歉岁减于三日矣。

田里不粥,墓地不请。粥,余六反。请,七政反。

田各授于公,不得私粥。墓地皆公家所颁,墓大夫掌之,以合族序昭穆而葬,不外请乞。皆所以抑兼并,遏迁徙也。

司空执度度地居民。山川沮泽,时四时,量地远近,兴事任力。“度地”之“度”,大洛反。沮,将虑反。量,品张反。

“执”,犹以也。“度”,丈、尺、弓步也。“度地居民”,谓度其民居之地也。水草所聚曰“沮”。大水所潴曰“泽”。“时”者,记其晷刻之长短、寒暑之节候也。“量地远近”,度所兴作之处与役民所居相去之程也。此承上文用民力而言。民既有恒居,死徙不出其乡,而役以均矣。及乎将欲兴建力役之事,而任民使尽其力,必丈记道里,定民居之远近,山川沮泽、跋、险阻之有无,因其日晷之长短,暑雨就道之难易,以定趋事赴功之程期,为调发之早迟,则民无愆期之惧,而从容预事,抑因近就役而不迂回徒劳。其体民周悉而重用之如此,则民不待督迫而自劝矣。

凡使民,任老者之事,食壮者之食。“之食”之“食”,祥吏反。

右第十九章。此章记赋役之制。

凡居民材,必因天地寒暖燥湿。广谷大川异制,民生其间者异俗,刚柔、轻重、迟速异齐,五味异和,器械异制,衣服异宜。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煖,况袁反,俗音乃管反者,误。湿,本“泾”字之误,今本皆相承用,姑从之。“异齐”之“齐”,才细反。和,胡卧反。

“居”,处置也。“材”者,情才之所堪用以遵道而从教者也。“寒暖”,天气之殊。“燥湿”,地气之异。两山之间曰“谷”。“制”,形模也。“俗”,习所成也。性相近,习相远,因以成乎俗之异也。“齐”,调和也。“异齐”者,谓所以调和其刚柔、轻重、迟速,必从其偏而正之,道不同也。“器”,釜、甑、箪、豆之类。“械”,农器、戎器。“衣服之制异宜”者,裘葛各从其便也。“教”,伦纪。“政”,禁令也。民因所生之异地,浸渐成俗,不可卒革,而俗宜之中,原有可因以复性之理,即此而政教固已行焉。则调其不齐而齐之,要使彝伦典礼无所窒而不行,而刚柔、轻重、迟速,无非可与遵道之材矣。

中国戎夷,五方之民皆有性也。不可推移。东方曰夷,被发文身,有不火食者矣。南方曰蛮,雕题交趾,有不火食者矣。西方曰戎,被发衣皮,有不粒食者矣。北方曰狄,衣羽毛穴居,有不粒食者矣。中国、夷、蛮、戎、狄,皆有安居和味、宜服、利用、备器。推,吐雷反。被,如字,皮义反。衣,于既反。

“性”,谓形气之化质也。《书》曰:“习与性成。”“被发”,辫下垂覆背,若被带也。“文身”,刺肌为文。“雕”,刻涅之。“题”,额也。“交趾”,谓生不蹑屦,足趾侈张,立则两趾相交也。“不火食”者,啖生果蓏。“不粒食”者,五谷不生,猎兽而食也。承上文民俗之异而广言之,同为人类而其殊异有如此者。随其所居,即自谓安;随其所食,即自谓和;随其所服,即自谓宜。畋渔耕采,各利其用;剡木铸金,各备其器;固不可强而同之。而王者用夏变夷之微权,不急革之,而抑不终弃之,则亦有道也。

五方之民言语不通,嗜欲不同。达其志,通其欲。东方曰寄,南方曰象,西方曰狄鞮,北方曰译。

“寄”,寓也;谓寓意而通也。“象”,因所指之形象而知其语也。“狄鞮”,知也。“译”,释也。四者,翻译夷语之官,王者设之以通四夷之语者也。言语不通而可通者志,嗜欲不同而可通者欲,译其言,达其志,而欲可知矣。先王于四夷之习,虽不能强同而达其志欲,则所以引其慕义而惩其不恪者,皆可渐次诱之以安土而向化矣。此德教之所以施及蛮貊也。

右第二十章。此章言人性习相成,材质不齐,而教不易施之理,以起下十章王者敷文教,易风俗之意。盖王者之治天下,不外乎政教之二端。语其本末,则教本也,政末也;语其先后,则政立而后教可施焉。故自第十九章以上言政之事,而此章以下至第三十章言教之事,王政本末先后之敷施亦可见矣。

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参相得也。量,吕张反。度,大洛反。

“居民”,谓制其宅地。“邑”,都邑。“民居”,田野之居也。“量”者,酌田赋之多寡、道里之远近以立都邑。“度”者,相山川原隰之便与阡陌远近之则以立村落也。地足以供邑,邑足以治地,民居足以服田,聚散多寡,三者相称,则各得矣。盖习俗之淳浇至于不可推移,皆始于所居之异。故王者必于是而谨之。

无旷土,无游民,食节视时,民咸安其居,乐事劝功,尊君亲上,然后兴学。乐,卢各反。

“事”,力征之事。“功”,农功。“上”,官长。“兴”,立也。地与居相得,则无旷土矣;邑与地相得,则无游民矣;而又制其食用之节,不夺其农之时,使得厚其生,则民安土无求,守先畴而生其忠爱,然后农悫士秀,风俗美而学校可兴也。

右第二十一章。此承上章而记王者分地居民之制,以明政教相因之理,起下章教民选士之意。

司徒修六礼以节民性,明七教以兴民德,齐八政以防**,一道德以同俗,养耆老以致孝,恤孤独以逮不足,上贤以崇德,简不肖以绌恶。司,相吏反,篇内并同。

“节”,检制也。“性”,以气质习俗之所成者言之,与前章“皆有性也”之“性”同。“德”者,爱敬之实,得之于天而喻于心之谓。“兴”,动其固有之良也。“**”,意欲之妄动者也。“一道德”者,正大经以遏异端也。“俗”,习也。“上”,尊用之。“简”,择取而斥之也。“六礼”“七教”“八政”,皆道德之所显,此立教之目也。“养老”“恤孤”,上所躬行,以化民于仁厚而为立教之本也。“上贤”“简不肖”,则以赏罚辅教而行者也。大司徒修明之,而乡师、乐正举行之,三代之德教备矣。自此以下至第三十章,皆以申明此章之意,而此其纲也。

右第二十二章。此章目言教民之制,为下八章之纲领。

命乡简不帅教者以告。耆老皆朝于庠,元日习射上功、习乡上齿,大司徒帅国之俊士与执事焉。帅,所律反,下同。朝,直遥反。与,羊洳反。

“乡”,乡大夫。“耆老”,乡中致仕者。“朝”,会也。“庠”,乡学。“元日”,吉日。“射”,乡射。“功”,能也;谓内正外直,比礼比乐之能也。“乡”,乡饮酒也。司徒之教颁于乡及郊,遂皆设学以教其子弟而施其黜陟,以乡为其大者,故举乡以该郊,遂也。“帅教”者;拔其尤以为秀士,其次则更使之学;惟尤不肖者,则以名闻于司徒,然犹未遽斥徙,而当饮射之日,进俊士以与执事,司徒亲莅其事以崇重之,所以风示诱劝而冀其改也。

不变,命国之右乡简不帅教者移之左,命国之左乡简不帅教者移之右,如初礼。不变,移之郊,如初礼。不变,移之遂,如初礼。

王畿之内近都城之地置六乡,以都城居中而言,分三乡为“左”,三乡为“右”,皆有庠。其外为远“郊”,自远郊达于界为“遂”,皆有序。“移之”者,远其**朋,新其教习,以冀其变也。移之郊、遂,则渐远之,示将斥徙,警令愧惧矣。“如初礼”,升俊士于饮射以风示之也。

不变,屏之远方,终身不齿。屏,必郢反,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