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能源的消耗及需求屡创新高。被誉为国民经济“血液”的石油在今年更是备受关注,其价格节节攀升。为此,许多国家都把保障本国的“能源安全”提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作为比邻而居的中国和日本既是能源消耗大国也是能源进口大国,近年来,两国在能源领域展开的博弈有越演越烈之势。
中国的能源供求特点是总需求大于总供给,对外依存度逐渐增大。2003年,中国的石油消费第一次超过日本而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进口石油的依赖程度也已达32%。中国在积极推进“走出去”能源战略的同时,也加大了在国内勘探、开采石油的力度。日本是一个能源极度匮乏的国家,石油消费和石油进口分别居世界第三位和世界第二位。日本对中东石油的依存度高达88%,而中东又是世界的“火药桶”,这意味着日本把能源的“生命线”建立在不稳定的因素上,因此,追求能源进口多元化以及就近寻找其他能源的出路,成为日本最重要的国家战略。这样,日本争夺中国“东海资源”,就成为难以避免之事。
一、“春晓油田”的由来及日本对其反应
目前,中国大庆、长庆等超级油田的储量已日渐萎缩,西部塔里木盆地的石油在开采、油质等方面远非所期待的那样乐观。而且,中国在海外油气开发上更是举步维艰,屡遭日、美等国的“搅局”。为此,中国开发沿海油气的力度日趋加强。
早在1958年中国就开始了海洋综合普查性质的海洋区域地质调查。对东海地区的勘测,也始于20世纪70年代,并于1980年在东海首次钻探龙井一号井成功。随后,在浙江以东海域的东海大陆架盆地中部发现了被命名为“西湖凹陷”的大型储油地带。经过20多年的勘探,中国目前已在“西湖凹陷”,开发出了春晓、平湖、断桥、残雪、宝云亭、天外天、武云亭和孔雀亭等8个油气田。此外,还有玉泉、龙井、孤山等若干大型含油气构造。因为市场开发和资金筹集等问题,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对上述的海上油气进行对外合作招标。东海的对外招标是在1993年进行的。当时,“春晓油气田”是由新星石油公司自营。[93] 2003年8月19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化、荷兰皇家·壳牌及美国优尼科公司就共同勘探、开发和销售中国东海地区的天然气、石油和凝析油资源达成并签署相关协议。协议主要包括3个勘探合同和2个开发合同,这5个合同均在“西湖凹陷”区域内,总面积约2.2万平方公里。[94]中国石化、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将分别享有本项目30%的权益,壳牌与优尼科各拥有其中20%的权益。“春晓”是5个石油合同中第一个投入开发的项目,计划于2005年中期投产并通过350公里长的海底天然气管线向华东地区的用户供气。“春晓”投产2年后,年产气24.96亿立方米。[95]
然而,2003年5月27日,《东京新闻》记者和一贯反华的杏林大学教授平松茂雄乘飞机“调查”了中国在东海的天然气开采设施的建设情况。翌日,《东京新闻》就开始进行了《中国在日中边界海域建设天然气开采设施》《日中两国间新的悬案》等相关报道和评述。很快日本媒体立刻纷纷“指责”中国“窃取”日本海底资源,认为政府行动迟缓,被中国抢了先,并称中国企图要独占东海的海底资源。日本自民党提出《维护海洋权益报告书》,建议日本政府设置以首相为首的“海洋权益相关阁僚会议”,制订综合海洋权益保护措施,尽早在东海海域中间线日本一侧展开海洋资源调查,并允许民营企业在这海域开采石油气等资源。显然日本此举是为了对抗中国在东海建设“春晓油田”。日本自民党认为,中国方面开采“春晓油田”,有可能通过地下矿脉,将日本方面的矿脉中的天然气采走,因此强烈要求日本方面迅速采取行动。2003年6月9日在马尼拉召开的“东盟10+3”能源会议上,日本经济大臣中川昭一通过吸管吸杯中果汁的方式向中国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国宝示意,提出所谓的“吸管效应”,强调中国在中日海域中间线附近开采石油,就不可避免的像吸管一样“吸”走属于日本的资源,还要求中国向日本提供相关的裁决数据,“合理分享”资源。对此,2003年6月21日,中国外长李肇星在出席“亚洲合作对话外长会议”之际,向日本外相川口顺子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提案。然而,日本外相并不接受中国的提案。而且,《读卖新闻》还批评这种提案是“狸子还未捉到就盘算卖皮”。[96]另外,日本已启动了对春晓天然气田附近海域的调查。2003年7月,日本政府租用的调查船“拉姆佛姆毕可特”号在距离日本方面主张的中日中间线日本侧30公里处开始,对长度约200公里的海域进行调查,调查船通过向海底发射声波并根据其反射波来调查海底的地质构造,总费用约耗资30亿日元。这表明日本已经正式启动相关机制,欲与中国争夺东海的油气资源。事实上,“春晓油田”的开发,究竟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哪条哪款,连日本人也说不清。
“春晓油田”是中日关于东海大陆架划界和资源开发等海洋权益争夺的一个缩影。中日“春晓油田”之争与俄罗斯石油管道和泰国石油管道开发[97]等涉及异国之争的项目相比,更具对抗性和危险性,因为它不仅仅是能源之争,而是涉及两国间的领土之争。
二、中日“春晓油田”之争的焦点
“春晓油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东南188海里处,西离中国有关领海基点约150海里,东离中国要求的大陆架抵及冲绳海槽中心线约175海里,处于中国大陆架范围内。它离日本单方面提出的“中间线”,也还有5公里的距离(参见下图3-9)。东海最宽处仅为360海里,中日划定各自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时无法避免地出现下图A+B重叠的重叠区域。
图3-9 大陆架和经济专属区示意图
图例说明:■是春晓油田的位置,A和B之间的线是日本单方面主张的“中间线”。
资料来源:《中日能源争抢——知识普及版》,http://www2.beareyes.com.cn/bbs/u/225.htm。
中日双方对“春晓油田”的争议,在于各自引用《联合国海洋公约》中不同条款来解读海洋专属经济区。《联合国海洋公约》第55条至75的规定,一个国家的海洋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但是,在东海海域,由于中日双方的海岸线距离很近,最宽处为360海里,不适用于200海里的原则。日本单方面坚持主张按照两国的“中间线”来划分东海海域。中国主张以大陆架自然延伸来决定界线。这是中日间“春晓油田”之争的焦点所在。
早在1982年,日本驻华使馆曾向中国交通部递交了一份地图,第一次明确提出中日之间海域应当依据“中间线”原则划分,对重叠海域(上图A+B海域)单方面主张“一国一半”。日本主张按“中间线”划分东海海域的主要依据是援用国际法庭的极个别案例,并无充分的法律依据。日本反对中国提出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单方面认为冲绳海槽仅是两国大陆边缘延伸中“偶然的凹陷”,日本的200海里大陆架要求不受其影响。但事实上,日方所谓“中间线”不仅是其单方主张的,而且还把中国的固有领土钓鱼岛作为日方主张的领海测量基点,可见,日本单方面提出的“中间线”原则本身的法理依据就先天不足。
中国坚持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原则,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中国大陆架的要求抵及冲绳海槽中心线,并认为冲绳海槽证明中国和日本的大陆架是不相连的,海槽可作为它们之间的分界线。中国划定东海海域的主张是有充分的法律和法理依据的。首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十六条对“大陆架”的定义做了明确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按照这一定义所确定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包含钓鱼岛所处海床在内的东海大陆架应该天然地属于中国。因为东海大陆架是个广阔而平缓地向东延伸至冲绳海槽,是中国大陆的水下自然延伸部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7条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为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此外,还规定,2500米深度是切断大陆架的标准,而冲绳海槽的深度已达2940米,由此可断定该海槽理所当然是中国大陆架和日本琉球群岛的岛架之间的分界线。从上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条文中可看出,中国所主张的按照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划分东海海域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
有关大陆架划界的争议问题,1958年的《大陆架公约》虽然规定“相邻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划分,首先应由有关各方协议决定。……如果没有协定,也没有什么特殊情况,就可采用中间线等距离原则划定疆界”[98],但该公约在以后执行中遇到了很大矛盾。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1958年《大陆架公约》进行了修正,要求有关国家在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下,通过友好协商予以公平合理的解决,明确“应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正解决”。1969年,国际法院在对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认定,争议中的边境将通过当事国的协议并依照公平原则来加以划定,并确认“等距离中间线原则”不是大陆架权利上的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1982年公约规定更能体现此精神。通过上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日方提出的东海“中间线”,既没有经过中日双方协商,也未得到过中方同意,所以不具法律效力。而且,日方欲将“中间线”强加给中方,更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中国在自己的大陆架范围内开发油气田是行使主权权利。况且春晓油田距离日本单方面确认的“中间线”还差5公里,中国并未去触动日本主张的“中间线”原则,油田从勘测到施工都是在中国的领土上进行的,并未涉及有争议、敏感的地区。日本以其自定的“中间线”来否定中国的主权权利,指责中国侵犯日本海洋权益,不仅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违背的,也侵害了中国的主权。
日本侵害中国东海大陆架由来已久。早在1974年和韩国(当时中国称其为南朝鲜)签订了所谓《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背着中国片面划分了涉及中国大面积大陆架。当时中国政府对这一非法活动郑重声明,“这是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1980年5月,日本和韩国竟然在它们片面划定的开发区的西侧开始进行钻探试采,中国政府再次声明“根据大陆架是陆地自然延伸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容侵犯的主权权利。东海大陆架涉及其他国家的部分,应由中国和有关国家通过协商加以划分”;“《日韩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完全是非法的、无效的”。[99]
三、中日解决“春晓油田”之争的途径
类似的海洋划界,国际上已有先例。比如1969年,联邦德国曾与丹麦、荷兰争夺北海专属经济区(EEZ),如果按照所谓的“中间线原则”,联邦德国将只能分到很少的一部分,但事实是,联合国海洋法庭按照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比例、海岸线长度等原则,将大部分专属经济区(EEZ)判给了当时的联邦德国,从而确立了领土自然延伸的原则。另外,1969年国际法院在有关北海大陆架案判决书中写道:“被80—100海里的海槽同挪威海岸分隔开来的北海大陆架区域在任何自然意义上都不能说是毗连该国海岸的,也不能认为是其自然延伸。”也就是说,尽管挪威海槽靠近挪威一边,但该海槽以西仍属于英国自然延伸的范围。挪威与英国之间的挪威海槽水深200—650米,尚且如此。中日之间存在着的2500米以上的冲绳海槽,依此划界,合理合法,天经地义。
从历史上看,解决类似争端不外乎有三种方式,即战争、国际仲裁、谈判。东海大陆架的划分对中日两国而言,涉及四个层次的问题:(1)海洋资源的开发权问题,即能源拥有权的问题。(2)涉及制海权问题,即国家安全问题。(3)涉及钓鱼岛主权的归属问题,即领土问题。(4)涉及中日各方与其他国有类似争端时,适用原则的问题。因此,中日两国间对东海大陆架的划分是相当复杂、敏感的问题,不会在短时间内顺利达成协议。在当前的国际环境下,用“战争”方式解决东海大陆架对于中国和日本而言,显然战争不是解决之道。当前,中国人民对和平、稳定、发展、繁荣的信赖与依恋,非言语所能形容。而通过国际法庭解决也有伤中日两国间的和气。因此,只有通过双边谈判才是彼此达到“双赢”的良策。当然,解决此问题需要用智慧和耐心,更取决于两国的诚意,同时,也需要两国民间及媒体为政府解决争端营造和谐、宽容的环境。
中日间的东海大陆架划分在双方未达成协议前,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合和”思路共同面对“春晓油田”,不仅是双方的最优选择,也是“双赢”的最佳途径。
首先,“搁置争议”可以减少中日两国间的内耗,彼此可把更多的精力放到发展本国的经济建设上。而且,把“争议”通过搁置的方式,留给聪明的后人来解决,对两国而言也不失之为良策。“共同开发”能使两国各自的优势在能源开发中得到“整合”,以便尽快满足双方当前对能源的需求。“合和思路”能避免冲突,有利于问题的尽快和平解决。
其次,中日双方都应该看到两国经贸间的结合度愈来愈高,一国的衰退必将波及影响到另一方,一味地想通过竞争来遏制对方都不是良策,这一点历史已经证明、必将继续证明。日本应该清楚,在中国能源消费中特别是从1993年以来,消耗量与日俱增的主要原因就是中国逐渐成为“世界工厂”。而且,有相当部分能源消耗是日本设在中国的生产据点以及日本向中国出口大量汽车等消费品所耗。另外,日本经济的复苏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受惠于“中国特需”“中国机遇”。如果中国经济因能源短缺陷入低迷势必将会影响到日本经济的复苏。因此,有意制造所谓“中国能源威胁论”的人,如果不是别有用心,也是缺乏起码常识与良知。
再次,中日两国在能源问题上,“零和式”的恶性博弈竞争,对双方而言是“双输”,也就是说“和则两利、斗则两败”,不会出现“一方赢另一方输”的结果。中日两国在能源问题上应积极借鉴和吸收欧洲国家对待能源的观点。欧洲国家认为能源是市场运作的一部分,要通过市场得到能源,而不是一定要由本国政府直接控制才算是确保了战略安全。因此,欧洲国家在能源方面通过国家间的合作,不仅大大降低了经济成本,而且,还能保证能源的稳定供应。中日两国政府应当重新思考自身的能源政策,争取从“争夺、对抗”走向“协同合作”。中日两国要用智慧和真诚让“能源”成为连接彼此的纽带,而不能让其成为割裂两国的利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