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初期,日本政府在美国占领当局的压力下,对女子教育进行了民主化改革,主要包括确立教育机会均等原则、实现九年义务教育、确立男女共学制、发展女子中高等教育四个方面。
针对战前女子社会地位低、受教育水平低的情况,美国占领当局1945年10月向日本政府下达的《五大改革指令》第一条即要求“解放妇女”。同年12月,日本政府制定了《女子教育刷新纲要》,提出要“促进男女间的教育机会均等、教育内容平等以及男女互相尊重之风气”。[209]据此,1946年《日本国宪法》规定:“全体国民依据法律规定、拥有平等接受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教育的权利”;1947年《教育基本法》单列“教育机会均等”条款:“必须平等地给予所有国民与其能力相应的受教育机会,不因人种、信念、性别、社会身份、经济地位及门第而实行教育上的差别”; 1947年《学校教育法》颁布的首要理由是“基于教育机会均等的考虑”、“取消男女差别”。[210]女子平等受教育的权利有了法律保障。
针对战前女子义务教育年限短、偏重于职业内容的问题,日本政府确立了新的女子义务教育制度。这一制度包含三层含义:一是“九年制”,战前女子义务教育为六年制,《教育基本法》规定“国民负有使其子女接受九年普通教育的义务”,将女子义务教育年限延长至九年;二是“免费制”,《日本国宪法》规定“义务教育无偿”,《教育基本法》规定“(九年)的义务教育不征收学费”;三是“普通制”,战前的女子教育内容偏重于职业教育,尤其“裁缝课”比重较大,不利于学生身心的全面发展。鉴于此,《日本国宪法》《教育基本法》及《学校教育法》中均强调九年义务教育为“普通教育”。上述义务教育制度,确保了女子能够平等地接受更长的、免费的、有利于其身心发展的基础教育。
日本战前实行严格的“男女别学”制度(小学除外),以便于对男女实施差别教育。对此,1946年《美国教育使节团报告书》提出:“建议小学以男女共学为基础”,初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尽早实行男女共学”,高中“也实行男女共学的话,可以更多地节约财政,有助于确立男女平等。”[211]于是,日本政府不得不将“男女共学”条款写入《教育基本法》:“男女必须互相尊重、互相合作,必须承认教育上的男女共学。”《学校教育法》中也不再单列女子学校。战后新制初中(1947年4月开学)、高中(1948年4月开学)不同程度地实施了“男女共学”。截止到1949年9月30日,日本全国1826所全日制公立高中的57.8%(1056所)实施了共学。[212]“男女共学”制废除了战前男女教育不平等的制度基础。
战前女子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较少。对此,前述《女子教育刷新纲要》第一条即为:“废除阻碍女子入学的规定,创设女子大学并在大学采用男女共学制”,第五条为“大学及高等专门学校对女子开放”。[213] 1946年《大学入学者选拔纲要》允许女子报考大学,旧制大学向女子开放。此外,1945年8月至1947年4月,设立了47所新制女子专门学校,约占同期所设专门学校的60%,截至1948年,共有女子专门学校352所(比1943年增加136所)。[214]继而,1948年3月,文部省批准设立战后首批新制大学(12所),其中包括5所私立女子大学。1948年6月,文部省公布“国立大学设置11原则”,第四条规定“在东西设置两所国立女子大学”。[215] 1949年,原东京、奈良两所女子高等师范学校分别改组为国立的御茶水女子大学及奈良女子大学。由此,女子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大大增加。
上述民主化改革措施,纠正了战前女子教育的诸多弊端,为战后各级女子教育的发展奠定了新的制度基础,具有划时代的进步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