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教育基本法》首先强调“教育必须以完善人格为目标”“尊重个人价值”,然后才指出教育同时也要培养“国家及社会的建设者”“身心健康的国民”,教育目的是“个人”为主、“国家”为辅。这一以“个人”为主的教育目的是1947年《教育基本法》的精髓之一,是战后教育“民主”的基本象征与体现。但是,以“个人”为主的教育目的是在美国占领当局这一外压之下确立的,并非日本执政者所愿。于是,占领状态结束后,日本政府在历次提出修改《教育基本法》时,均要求加入有关“国家”的规定,90年代后期也不例外。例如,中曾根康弘1996年11月在经团联成立50周年大会上演讲称:“基本法中没有国家、乡土、家庭、文化、历史等表述,有必要制定加入此类表述的基本法”;自民党教育改革推进会议1997年10月提出的“教育改革推进会议建议”中称:“《教育基本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爱国心、尊重日本的历史与传统、国民的义务与道德等,因此有必要研究写入(爱国心)等”。自民党教育改革实施本部“教育基本法等研究小组”1999年8月决定开始研究修改《教育基本法》时,该研究小组主任、众议院议员河村建夫甚至称,“要把平成教育敕语放在心上加以讨论”。基于上述背景,2006年《教育基本法》的“前言”及“教育目标”中,在保留原法中有关“个人”表述的同时,新增“尊重公共精神”“继承传统”(“前言”),“培养基于公共精神、主体性参与社会建设并对其发展做出贡献的态度”“尊重传统与文化,热爱拥有这种传统、文化精神的祖国与故土”(“第2条教育目标”),并规定“大学……要将其成果广泛提供给社会,为社会发展做贡献”(第7条)。战后日本当政者的教育政策中一贯主张“为国家”,2006年《教育基本法》的上述规定则正式将“国家”教育目的法制化,标志着日本的教育目的由原来的“个人”为主、“国家”为辅,改为“国家”为主、“个人”为辅,是教育目的的“质变”与“结构改革”。
“国家”教育目的继而被写入《教育基本法》的下位法——《学校教育法》。日本政府2007年6月修改《学校教育法》,在义务教育目标中增加“规范意识,基于公共精神的主体性参与社会建设”“尊重传统与文化,热爱拥有这种传统、文化精神的祖国与故土”等内容。“国家”教育目的也被写入规定教育内容的“学习指导要领”中。在2008年的新一轮初等中等教育课程改革中,新学习指导要领(预定从2009年度开始实施)的基本原则第1条即为:“根据修改后的《教育基本法》中规定的公共精神、尊重生命与自然的态度、尊重传统与文化、热爱祖国与乡土、培养贡献于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的态度等新教育目标,改善各门课程的教育内容。”教育内容的主要改革事项中列出了实现上述基本原则的途径,即主要事项之三为:“充实有关传统与文化的教育。充实继承我国及乡土的传统与文化并发扬其长处的教育。具体而言,要重视国语科中的古典,充实社会科中的历史学习,音乐科中充实唱歌与日本乐器,美术科中充实我国的美术文化,保健体育科中充实对武道的指导。”主要事项之四为“充实道德教育”,其中要求“培养最起码的规范意识,……理解及自主判断法律及规则的意义并采取适当行动”。[290]可见,日本的教育内容中将进一步贯彻“国家”教育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