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学校教育制度的“放宽”(1 / 1)

该时期,初等中等教育领域的“放宽”,主要体现在义务教育经费中国家与地方负担比例的临时性改变、“中高一贯制”对“六·三·三”学校单轨制度的突破等方面;高等教育领域的“放宽”,则表现为新专业及学科的增设、对学生评价标准的多样化、以及大学行政运营方面对原有制度的改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