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基本理念的“个性”解释(1 / 1)

《教育基本法》中规定了战后教育的基本理念,1987年8月,临教审的最终咨询报告中确立了维持《教育基本法》的基本方针:“教育必须根据《教育基本法》的要求,以完善人格为目标,培养和平国家及社会的成员的、充满自主精神的身心健康的国民。”[212]

但是,日本政府在政策表面上维持《教育基本法》的同时,也对其内涵进行了重新解释。早在上述方针确立之前的1984年2月,时任首相中曾根康弘在的众议院预算委员会上称:“虽然不改变《教育基本法》,但是由我来解释。”[213]临教审于1985年提出的第一次咨询报告中,对《教育基本法》中的“个性”理念作了解释:“所谓个性,不仅指个人的个性,还意味着家庭、学校、社区、企业、国家、文化、时代的个性。……自由伴随着重大的自我责任。……个人的尊严,尊重个性、自由、自律、自我负责,是密不可分、互为一体的。”[214]也就是说,临教审确立的“重视个性”的基本原则,表面上主张“个性”与“自由”,实际上则意在强调“集体”与“责任”。

进而,临教审于1986年提出的第二次咨询报告中,主张教育必须“努力维持并继承人类文化与日本文化的优秀遗产与传统”。[215]即使临教审确立的本应具有开放性内涵的“国际化”政策中,也将“爱国心”与“日本文化”作为首要前提:“要深刻认识到,一个好的国际人是一个好的日本人,必须实现爱国心的教育,使学生牢牢掌握日本文化的个性,同时加强理解外国文化及传统等的教育。”[216]

可见,该时期日本政府确立的“个性”“自由”“国际化”等教育基本原则中,也同时包括了“集体”“责任”“爱国”等方面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