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确立产学合作体制(1 / 1)

经济高速增长时期,日本教育改革的又一特点是建立了产学合作制度。产学合作包括产业界与大学合作、产业界与高中合作两种,而职业培训与高中的合作是该时期的突出特点。

第一,高中与职业训练的产学合作。为了提高初中毕业在职人员的劳动力水平,日本国会于1961年部分修改了《学校教育法》,规定高中可以与企业合作培养人才:高中函授制或定时制的在学人员,凡在文部大臣承认的技能教育机构里学习3年、每年授课时间800小时以上者,其在该机构所学课程与学分可以被认定为高中课程及学分的一部分,毕业后发给证书,享有同高中毕业生同等的待遇。该制度1962年开始实施,以工科为主。1967年12月又修改《学校教育法施行令》,降低了文部省的认定资格(学习年限改为1年以上、每年受训时间为680小时),扩大了合作领域(除工业外,农业、商业、水产业均属于合作范围)。[182]高中的合作对象一般是三年制的企业内职业训练机构及1—2年制的公共职业训练机构。另外也采取职业训练机构、定时制、函授制三结合的方式(普通文化课为函授教育、专业课为定时制、实习课为职业训练),还有巡回指导、集体入学、委托制等合作方式。

高中阶段的产学合作制度自实施以来,合作范围不断扩大。1968年,与高中合作的各种职业训练设施达到155所,[183]从1962年到1972年,被文部省认定的职业训练设施共348所,通过合作方式培训技工共约6万多人。[184]高中与产业界的产学合作,实现了学校教育与职业训练的有机结合,为经济高速增长培养了大量既具有高中水平、又具有实践经验的人才。

第二是大学与产业界的合作。1958年8月,日本生产性本部产学合作委员会向文部省提出《关于大学毕业后继续教育的产学合作方式问题》,建议实行大学与产业界的合作。文部省于1958年度在国立大学实施“委托研究员制度”“选拔委托学生制度”。据1959年的调查显示, 76%的大企业、44.5%的中小企业知道“委托研究员制度”,9.4%的大企业、2.7%的中小企业采用了“选拔委托学生制度”,另有64.8%的大企业、17.4%的中小企业利用“研究委托开发制度”。[185]大学阶段的产学合作方式有产业界提供财政资助、委托研究、人员派遣与交流、举办开放讲座、现场实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