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高等教育的民主改革(1 / 1)

1947年3月《学校教育法》“第5章大学”(第52—70条)对大学的目的、组织机构、学制年限、入学资格、教职员、研究生院等相关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继而,1947年7月设立“大学基准协会”,制定新制大学的标准(1948年2月23日提出《大学设置基准》,详细规定了《学校教育法》规定的四年制大学所必要的设施、设备、教师资格、学生毕业条件、学分等)。1948年1月成立“大学设置委员会”,审查大学的设立资格; 1948年6月制定“国立大学设置11原则”[116]。以上述法律法规为原则,旧的高等教育机构(帝国大学、单科大学、高等学校、大学预科、专门学校、高等师范学校、师范学校、青年师范学校及其他教师培养机构等近10种)分别被改组为新制大学:原帝国大学改称国立综合大学;旧制大学改组为四年制新制大学,大学预科被改为新制大学的一部分;原专门学校中规模较大者或单独升格为新制大学,或成为新制大学的一个学部;旧制国立高等学校被改组为各府县新制大学的一个学部,有的私立高等学校被改编为独立的大学。新制大学即建立在改组旧高等教育机构的基础之上。文部省1948年3月率先批准了12所公立大学,1949年1月举行大学入学资格考试,1949年全国的新制大学同时开学。

上述高等教育改革的过程,也体现了“民主”“机会均等”“普通教育内容”的原则。

(1)大学教育目的的改变。

战前大学自1886年《帝国大学令》起便将“国家”列入其教育目的中。1947年《学校教育法》第52条则规定:“大学作为学术的中心,目的是在传授广泛知识的同时,深入传授并研究专业学艺,培养知识性、道德性及应用性能力。”从而取消了大学的学术及教育专为“国家”的法律规定,体现了一定程度的“民主”。

(2)大学行政的民主运营方式。

①新制大学设立所依据的标准是“大学基准”,该标准由“大学基准协会”(1947年7月)制定,而该协会的成员几乎均是国立、公立、私立大学的校长,而非教育行政官员。②审查大学资格的“大学设置委员会”委员半数是由“大学基准协会”推荐而由文部大臣任命的基准协会会员,多为大学校长。1947年《教育基本法》规定文部省批准设立大学时,必须咨询大学设置委员会。③大学的运营权属于教授会,1947年《学校教育法》规定大学必须设立教授会,审议大学的重要事项;1948年6月公布的“国立大学设置11原则”中规定,大学教师由其所在校推荐、并由大学设置委员会审查合格后任命。以上大学的设置、运营过程中,均最大限度地抑制了文部省的干预,更多地发挥了教育界人士的作用,因而体现了一定的民主性。

(3)大学向民众平等开放。

战前的大学只为少数精英子弟开设,战后则扩大了大学的招生范围,1946年2月的《大学入学者选拔纲要》中规定允许女子及专门学校毕业生报考。尤其是对于女子大学教育,1948年3月文部省批准设立的首批12所公私立大学中,便有5所女子大学;1948年“国立大学设置11原则”规定在关东及关西各设置一所国立女子大学。此外,1947年《学校教育法》规定大学学制一律4年,从而废除了大学间的差别,避免了由于高等教育机构分类而造成的国民受教育机会的不均等。

(4)教育内容的普通原则。

战前的高等教育为了培养经济发展的人才而偏重职业技术教育。1946年《第一次美国教育使节团报告书》中指出:“日本高等教育机构的课程,一般普通教育的时间太少,其专业化过早、过窄,过多地着力于职业教育。为了让学生能够自由思考问题,必须为其提供广阔的背景,为了奠定职业训练的坚实基础,必须培养广泛的人文主义精神。”[117] 1948年的“国立大学设置11原则”规定各府县的大学必须设置教养学部。1949年5月31日,东京大学在全国率先设立的2年制教养学部开学。

但是,上述原则也有一定的限度。例如,1947年《学校教育法》规定教授会可以让副教授或“其他职员”参加,大学设置委员会的有关事项由政府命令决定,从而为文部省干涉大学行政埋下了伏笔。再如,1947年《学校教育法》规定大学学制四年,是“六·三·三·四”单轨学校制度的最高阶段,但1949年5月18日修改的《学校教育法》规定临时设立二年制短期大学。1950年度设立短期大学149所、在校生共15098人。[118]此外,大学教育内容也并非绝对“普通”,众议院1946年8月3日全体一致通过的《关于重建文教的决议》中就强调要“革新、强化科学技术教育”。[119]

就高等教育的规模而言,1945年日本战败时共有高等教育机构476所[120],1950年全国共有高等教育机构350所(大学201所、短期大学149所)[121];1945年战败时高等教育在校生人数为39万3373人,1950年达到39万9900人。[122]可见,高等教育机构的数量较之战败时有所减少,但高等教育机构的在校生人数却较之战败时有所增加。

此外,日本政府还重视高等教育的升级。1947年《学校教育法》具体规定了有关研究生教育的目的、研究科设置、学位授予等问题,大学基准协会1949年4月制定《研究生院基准》,分为硕士、博士课程,采取学分制,1950年3月在同志社大学、关西大学、关西学院大学设置研究生院(硕士课程),成为战后最早的新制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