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初等、中等教育的民主改革(1 / 1)

日本战后初等教育机构指小学(日本称“小学校”),中等教育机构包括初中(日本称“中学校”)、高中(日本称“高等学校”);其中小学、初中构成义务教育,高中属于后期中等教育;此外,特殊教育、幼儿教育也是初等、中等教育的组成部分。

第一,义务教育的改革与发展1947年《学校教育法》第二章(第17—34条“小学”)、第三章(第35—40条“初中”),就中小学的目的、学制及就学义务、课程及教科书、教师、设置主体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与战前教育法不同的是,该法除了规定中小学的“目的”之外,还列出了小学(8条)、初中(3条)的具体目标。其中规定:“(小学)培养日常生活必要的衣、食、住、产业等基础知识与技能”,“(初中)培养社会必要职业的基础知识与技能、重视劳动态度、根据个性选择将来出路的能力”[103]。可见,义务教育中也并非绝对地一味追求“普通”原则,而是允许存在一定的“职业”教育内容。

义务教育改革的重要环节是课程改革。文部省1947年3月20日编辑出版了《学习指导要领一般编》,同年5、6、12月先后出版了《学习指导要领各科编》。该“学习指导要领”“一切立足于民主主义的基础之上”,“采取儿童中心的原则”,规定小学课程为国语、社会、算术、理科、音乐、图画、手工、家庭、体育共9门课程;初中设置国语、习字、社会、国史、数学、理科、音乐、图画、手工、体育和职业(农、商、工、水产、家庭)11门必修课。

就义务教育的规模而言,小学主要由战前的国民学校初等科改组而成(1947年4月1日开学),战前小学数量最多的是1945年(26332所),战败后1947年降到最少(24997所),1952年(26377所)基本达到1945年的规模;[104]初等教育在校生人数1944年达到战前最多(10694607人),战后1946年降到最低(10257003人),1948年(10781661人)已超过1944年的人数。[105]初中主要由原国民学校高等科及青年学校普通科改组而成(1947年4月1日开学),1947年度共设立新制中学15778所, 1948年度增为16285所,此后有所减少,1951年为13836所。[106]此外,战前义务教育(6年制)就学率在1945年(99.79%)达到战前最高水平,国民小学高等科1946年的就学率一年级约为93%、二年级约为86%[107];战后的9年制义务教育以此为基础,1950年度就学率小学为99.64%、初中为99.2%。[108]

第二,后期中等教育的重建1947年《学校教育法》第四章对“高中”(第41—51条)作出了具体规定:关于高中的目的,规定“是在中学教育基础上,根据(学生)身心发展,实施高等普通教育及专门教育。”(第41条)具体目标是,“进一步扩展中学的教育成果,培养国家及社会有用人才的必要资质;必须自觉为社会尽其使命,使(学生)根据个性决定将来出路,提高一般教养,熟习专业技能”。关于高中的学制,规定为三年,入学资格是中学或同等学历学校毕业生。关于高中的行政,规定高中的专业及课程由文部省规定;有关高中教科书、入学、退学、转学及其他必要事项,由文部省规定。[109]

为了贯彻教育机会均等原则,建立新制高中之初,日本政府制定了“高中三原则”,即取消升学与就业区别的“综合制”,取消男女不平等的“男女同校制”,取消地区与学校差别的“学区制”。但是,该原则并未被完全贯彻。就“综合制”而言,1949年9月日本全国共有新制高中1850所,其中同时设置普通课程与职业课程的约600所、占32.4%,设置2种以上职业课程的高中(当时也称为综合制)约200所、占10.8%;就“男女同校制”而言,到1949年9月1850所高中内共有1175所(约占63%)实施了男女同校;就“学区制”而言,全国46个都府县中实施的34个,正在计划的10个,另外2个(群马、埼玉)既未实施、也未计划。[110]

高中也进行了课程改革。1947年“学习指导要领”规定的高中课程也分为两类:一是以实施普通教育为主的“普通课程”,其中国语、社会、体育为必修课,其他为选修课;二是以实施实业教育为主的“实业课程”,课程种类达29种之多,实行选修制、大学科制和学分制。

新制高中主要由原中学、高等女子学校、实业学校改组而成(1948年4月1日开学)。从高中学校的数量来看,1948年有新制高中3575所, 1950年达到4292所;从在校生人数来看,1950年度高中生共1935118人,全国高中的平均就学率为42.5%。[111]

第三,其他初等、中等学校教育机构的改革1947年《学校教育法》中规定的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还包括“特殊教育”及“幼儿园”。

关于特殊教育机构,1947年《学校教育法》“第六章特殊教育”(第71—76条)规定了特殊学校的定义(盲人学校、聋哑学校、养护学校[112])、课程设置(必须设置小学部、初中部,可设置幼儿园及高中部;普通的小学、初中、高中可设置特殊班)、教育行政等。1950年度,日本有特殊教育机构161所(盲人学校76所、聋哑学校82所、养护学校3所)、在校生16865人。[113]

关于幼儿教育机构,1947年《学校教育法》“第七章幼儿园”(第77—82条)规定了幼儿园的目的、具体目标、行政方式、师生资格等。战前1942年(2085所)幼儿园数量最多,1946年降到最少(1303所),到1950年基本恢复到战前最高水平( 2100所)[114]、在园幼儿人数为224653[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