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学校教育的外延——社会教育改革政策(1 / 1)

社会教育在日本战败之初就受到重视。文部省1945年11月6日下达的训令《关于振兴社会教育》开篇即强调:“兹与学校教育一道,诚切要求面向一般国民,积极开展社会教育。”[123] 1946年《美国教育使节团报告书》指出:“在日本国民面临当前危机之时,成人教育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因为民主国家的每个公民都负有重大责任。”[124]基于上述认识,日本政府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推进社会教育改革。

一是制定社会教育基本法。1947年《教育基本法》第7条“社会教育”条款规定:“国家及地方政府必须奖励家庭教育、劳动场所及其他社会上实施的教育。国家及地方政府必须通过设置图书馆、博物馆、公民馆等设施,利用学校设施以及其他适当方法,努力实现教育目的。”进而, 1949年6月10日公布《社会教育法》(共6章、57条),对社会教育的“总则”“社会教育团体关系”“社会教育委员”“公民馆”“学校设施的利用”“通信教育”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是建立各级社会教育行政机构。在中央方面,文部省1945年10月15日恢复了社会教育局,1946年9月开始设置社会教育委员(20人),负责有关社会教育的调查、建议等事宜,该委员会于1949年《文部省设置法》公布后改为社会教育审议会。在地方政府中,文部省1946年5月31日下达通知《关于设置都道府县社会教育委员及市町村社会教育委员》,要求都道府县、市町村两级政府均设置社会教育委员,并对各级社会教育委员的选任、职责、运营、人数(都道府县20人)、任期及待遇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以期“实现社会教育的划时代振兴”。[125]进而,1949年的《社会教育法》对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社会教育团体的关系、社会教育委员等做出了具体规定。[126]时任文部大臣高濑庄太郎1949年5月7日在参议院文部委员会上陈述《〈社会教育法〉提案理由》时称:“该法案……目的是为了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在社会教育中的任务。”[127]

三是规定各种社会教育发展途径。

学校是社会教育发展的重要一翼。1947年《学校教育法》规定高中可设置“夜间课程”,大学可设置夜间授课的院系,高中及大学均可实施通信教育,大学可开设公开讲座。[128] 1949年《社会教育法》中规定“学校的管理机构,在不妨碍学校教育的情况下,必须努力将其管理的学校设施用于社会教育”[129],还规定学校等机构应利用“通信教育”进行社会教育。

公民馆是社会教育发展的新生部分。文部省1946年7月5日下达《关于公民馆设置运营》通告,奖励设置町村公民馆,并明确规定公民馆具有“综合推进教化活动与产业指导活动”的性质。[130] 1949年《社会教育法》规定了“公民馆”的目的、设立者、活动、运营方针、职员、运营审议会、特别基本财产、特别会计等。至1949年公布《社会教育法》时,日本全国1万多个町村里,共有4000多个设置了公民馆并开展活动,设置率为40%。[131]

社会教育团体是推行社会教育的重要组织。文部省早在1945年9月的《新日本建设教育方针》中便提倡设立新青少年团体,于是,各地方纷纷设立青年团体,地方青年团的组织率在1950年达到21.1%[132],1951年成立日本青年团协议会(“日青协”)。社会教育团体的重建中排除了国家的干涉与统制。1949年《社会教育法》规定文部大臣及教育委员会根据社会教育团体的要求,向其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建议及必要的物资援助;中央及地方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社会教育团体进行不正当的统制,不得干涉其事业,不得向其提供补助金。[133]

图书馆在社会教育中必不可少。国立国会图书馆于1948年6月5日开馆。1950年4月30日公布的《图书馆法》“规定了图书馆设置运营的必要事项,实现其健全发展,以贡献于国民教育及文化发展”,并具体规定了公立、私立图书馆的相关事项。[134]

总之,日本教育在被占领时期基本恢复到战前最高水平,并建立了“民主”“和平”的新教育制度,从而为日本现代教育的发展打下了基础,规定了制度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