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教育行政改革的主要措施(1 / 1)

一是颁布《文部省设置法》(1949.5.31),取消中央教育行政统制权。日本政府在颁布该法之前明确宣布:“文部省机构改革的根本方针,是一改以往中央集权的监督行政色彩,成为给予教育、学术、文化等所有方面以指导建议并支持培育的机构。”[69]《文部省设置法》具体规定了文部省的设置、任务、权限等,并特别规定:“文部省在行使其权限时,除法律(包括基于法律的命令)另行规定之外,不行使行政上及运营上的监督。”[70]可见,法律赋予文部省的责任与权限是指导性、建议性的,而非专制性的统治权。

二是建立民主的审议会制度。战后教育民主化改革过程中,政府共设立了两个主要的教育审议机构。一是“协助美国教育使节团的日本教育家委员会”(1946.2),该委员会根据GHQ的指令设立,委员长为东京大学校长南原繁,委员由大学教授、教育行政人员及各种类型的教育机构负责人共29人组成。该委员会的主要目的是协助即将抵日的美国教育使节团研究教育改革方案,1946年2月提交《协助美国教育使节团的日本教育委员会报告书》,就教育敕语、确立教育权、学校体系、教育协会及教育工作者联盟、教育方法、国语等方面的改革提出了建议。二是“教育革新委员会”(1946.8.10—1951.11.8),该委员会隶属于首相,首任委员长为前文部大臣安倍能成,副委员长为南原繁(1947年11月就任委员长),委员由政治、教育、宗教、文化、经济、产业等各界的50名权威人士组成。委员会主要根据《美国教育使节团报告书》向日本政府提出各项具体改革建议。委员会于1946年9月7日召开第1次总会,从1946年12月第一次建议到1951年11月最后一次建议止,先后共召开142次大会,开设21个小委员会,提出35次建议。建议内容涉及教育理念及教育基本法、学制、大学教育、科研人员培养、振兴私学、教育财政、教育行政、教师、社会教育等教育领域,而且其改革建议几乎均被政府贯彻实施。

上述两委员会的委员长、委员基本上是来自各界的民主人士,其提出的教育改革建议具有民主性,而且依靠占领当局的强有力“指导”而得以贯彻实施,因此,两委员会具有鲜明的民主性质。当首相咨询机构“政令咨询委员会”提出修改民主教育制度的总方针,并要求教育审议会进行具体审议时,教育刷新审议会于1951年2月8日发表了准备解散声明《关于设置中央教育审议会的声明》,其中指出:“政令咨询委员会教育改革方案,含有我国教育上许多重要问题,难以即刻表示赞成之意。”[71]表明民主教育界并不赞成政府对教育发展方向的改变。

三是颁布《教育委员会法》(1948.7.15),确立新地方教育行政体系。日本政府在颁布《教育委员会法》前首先明确宣布了地方教育行政分权、独立、民主的三原则:(1)教育委员会是地区教育责任行政机构,独立于一般行政机构,国家只规定教育的基本事项,具体教育内容的实际运营由教育委员会负责;(2)教育委员会的委员一般实行公选,以彻底实现教育行政的民主化;(3)为了确保教育不受不当干扰,保持教育行政机构的自主性,教育委员会作为都道府县及市町村的独立机构,不隶属于知事及市町村长[72]。公布实施的《教育委员会法》第一条即规定:“该法基于教育不服从不当支配、应对全体国民直接负责之自觉,为了根据公正之民意、根据地方实情实施教育行政,设立教育委员会,实现教育本来之目的。”(第1条)《教育委员会法》[73]规定了“总则”“教育委员会组织”“教育委员会职务权限”“杂则”四章,在如下三方面体现了地方教育行政的民主性:

(1)在民主性方面,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7名委员、市町村一级的地方委员会5名委员,教育委员由选举产生,并对教育委员的选举作出了详细规定。(2)在独立性方面,规定教育委员会由都道府县及市(包括特别区)町村设置,管理执行原来由都道府县或都道府县知事、市町村或市町村长管理的教育、学术及文化事务;除1名委员由地方议会从议员中选举产生外,国会议员、地方议会议员、国家公务员及地方政府职员不得兼任教育委员会委员;教育委员会任命的处理教育委员会职务权限内教育事务的教育长,要持有教育职员资格证。(3)在分权方面,规定除特别制定法律之外,文部大臣对都道府县委员会及地方委员会、都道府县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不得进行行政上、运营上的指挥监督;同时规定了地方教育委员会的23项权限,其中包括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废止、管理及运营,校长、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任免、研修,教学课程内容的调查,根据文部大臣制定的标准审定并选用教科书等,该权限原来基本上属于文部省或地方政府。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1948年10月5日举行了首次教育委员会委员选举,同年11月在46个都道府县、26个市(包括5个大市)、16个町、9个村设立了公选的教育委员会。1950年11月10日,在46个都道府县、5个大市、44个市町村、15个新设市举行第2次教育委员会委员选举,至1952年秋全国所有的市町村都设立了教育委员会。[74]

前述《教育基本法》《文部省设置法》《教育委员会法》构成了战后新教育行政的制度框架,其特征是民主、分权、独立,从而改革了战前“君主”“集权”与“干预”型的教育行政。但是,新教育行政体制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即《文部省设置法》中规定的“文部省在行使其权限时,不行使行政上及运营上的监督”(第5条27),《教育委员会法》中规定的“文部大臣对都道府县委员会及地方委员会,都道府县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不得进行行政上及运营上的指挥监督”(第55条),均附有前提条件“除法律(包括基于法律的命令)另行规定之外”[75],这就为政府日后进行“监督”与“干涉”预留了法律空间。另外,1950年《第二次美国教育使节团报告书》中指出:“中央(教育行政)组织文部省应该是自由独立的,不应该与其他任何机构合并。现在由其他省实施的教育职能,应该移交文部省。……教育委员会负责教育计划,其财政必须独立。现在的日本,县议会及市町村议会拥有自由削减教育委员会的预算额的权限。”[76]可见,法律规定的“分权”并未完全付诸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