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行政基本原则的确立(1 / 1)

一是“法律主义”原则。如前所述,战前的《大日本帝国宪法》中没有教育条款,教育事务由天皇颁布的敕令规定,代表象征国民民主权利的议会无权讨论教育问题,即教育行政的基本原则是“敕令主义”。战后改革首先在1946年的《日本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有关教育问题的各项国民权利:“思想及意志的自由不受侵犯”(第19条),“保障学术自由”(第23条),“全体国民都有依法根据其能力接受同等教育的权利。全体国民都有依法使其子女接受普通教育的义务。义务教育免费。”(第26条)[63]教育条款被写入宪法,标志着民众可以通过议会探讨教育问题。继而,又以法律形式颁布实施了有关教育问题的根本大法《教育基本法》。这一“法律主义”原则确保了教育行政的“民主”性质。

二是“分权”原则。战前的教育行政高度集权,1946年《美国教育使节团报告书》指出“日本的教育制度……是以高度中央集权的19世纪教育制度为基础的。……其本质特征是官僚主义”,“文部省是统治日本思想界的权力中心,该机构的权力有可能像以前那样被恶用,因此我们建议削减其行政管理权”。[64]教育革新委员会1946年12月27日第17次大会上通过有关教育行政改革的决议中建议:“改正以往官僚性的划一主义与形式主义,教育要尊重公正的民意,确保教育自主性与教育行政的地方分权。”[65]

三是“独立”原则。战前的教育行政为内务官僚及军界把持,失去了独立性。1946年《美国教育使节团报告书》指出:“(日本战前)整个制度中的各种重要地位,均被非教育者、未接受专业训练的人占据;许多教育官员由内务大臣或内务省官吏任命并对其负责”,“文部省的职能应该完全脱离内务省。”[66]教育革新委员会1946年12月的教育行政改革决议中建议:“应确保教育自主性……教育行政尽量独立于一般地方行政,由国民自治组织行使。”[67]

上述三项原则的法律保障是1947年《教育基本法》。该法中的“教育行政”条款规定:“教育不服从不正当支配,应对全体国民直接负责。教育行政必须基于这一觉悟,其目标是确立、实现教育目的所必要的各种条件”。(第10条)[68]文部省的中央集权统制、其他中央省的行政干预当属“不正当支配”,均可“不服从”,从而明文规定了教育行政的“分权”“独立”原则;“应对全体国民直接负责”,则更进一步体现了“民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