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个人”教育理念的法制化(1 / 1)

占领初期,日本教育专家委员会、占领当局、日本政府均指出了战前教育目的中“个人”的缺失。日本教育专家委员会1946年2月报告书中指出:“过去的《教育敕语》……不承认个人与人类的价值。”[55] 1946年3月的《美国教育使节团报告书》指出:“忠诚心与爱国心未必是所有国民所不期望的,问题是如何以合理的代价加以确保。以绝对服从和盲目自我牺牲来确保,未免代价太高了。”[56]时任文部大臣的高桥诚一郎(1947年1月31日就任)也承认:“我国过去的教育不顾及个人的自由与主动性,置重点于所谓‘皇国民炼成’,强调培养狭隘的国民性。”[57]

基于上述反省,1947年《教育基本法》在第一条“教育目的”中首先规定:“教育的目标必须是完善人格、培养和平国家及社会的建设者,培养爱好真理和正义、尊重个人价值、注重劳动与责任、充满独立自主精神的身心健康的国民。”[58]

可见,新教育体制规定的教育目的首先是“为个人”(即“完善人格”“尊重个人价值”),从而根本上改变了战前以“皇国”为最终目的的教育理念,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与此同时,新教育目的也兼顾“为国家”(即“培养和平国家与社会的建设者”“……的国民”),从而避免了极端强调“为个人”;进而,在“个人”与“国家”这一双重教育目的中,新教育理念的原则显然是“个人”为主、“国家”次之。以上三个层面所构成的教育目的,是现代教育体制的“灵魂”与“根本”,它符合人类现代化历程中的民主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