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制》第二部分“学校之事”(第20—39章)规定了小学、中学、大学这一单轨制学校系统,规定了实用性的教育内容与班级授课制的教育方法,对海外留学、职业教育等新兴教育领域也做出了具体规定,从而初步形成了近代学校教育体系。
单轨制的学校系统。《学制》规定“学校分为大学、中学、小学三等”(第20章)。小学“是使一般人务必接受初级教育的场所”(第21章),分为普通小学、女子小学、农村小学、贫民小学、小学私塾、幼儿小学(此外还应有残疾人小学)。其中最主要的是普通小学,分上、下二等,下等小学6—9岁,上等小学10—13岁。此外,女子小学除讲授普通小学的课程之外,还教授女子手工艺;农村小学专为偏远农村或教化未开之地的农民而设,教学内容较简略,有的是成年人利用业余时间学习的夜校;贫民小学为生活困难的穷人子弟而设,学校所需费用靠富人的捐款,又称仁惠学校;小学私塾指持有小学教学许可证者在其私宅授课;幼儿小学向6岁以下男女儿童讲授入学前的基础知识。中学“是向小学毕业者讲授普通学科的场所”(第29章),普通中学分为上、下二等,下等中学从14岁到16岁,上等中学从17岁到19岁,就学年限上下各3年,共6年,讲授高于小学水平的一般学问。此外,中学还包括工业学校、商业学校、翻译学校、农业学校、诸民学校(详见后述“职业教育”)。大学“是讲授高尚诸学的专业学校”(第38章),其课程包括理学、化学、法学、医学、数理学。上述系统性、单轨制的学校系统,有别于分散性、双轨制的幕末学校系统。
近代性的教育内容与方法。如果说“学制”所确立的学区制、各类学校等是日本近代教育体制的“硬件”“骨架”的话,那么“学制”以及其后颁布的中小学教则所规定的近代化的教学内容与方法则是“软件”“血肉”,也是近代教育体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就学校教育的内容而言,《学制》规定普通小学的授课内容为:下等小学设拼写法、习字、单词、会话、读本、修身、书牍、文法、算术、养生法、地学概况、理学概况、体育、唱歌,共14门课程。上等小学除以上课程外,另加史学概况、几何学(概况)、绘画概况、博物学概况、化学概况。另外规定,为了扩大教学内容,各学校还可以因地制宜地讲授记簿法、绘图学、政体概况和一、二门外语等。中学的授课内容为:下等中学设国语学、数学(算术)、习字、地理学、史学、外国语学、理学、画学、古语言学、几何学(或代数学)、记簿法、博物学、化学、修身学、测量学(或生理学、政体概况、国情概况)、奏乐,共16门。上等中学的课程有15门,包括国语学、数学、习字、外国语学、理学、画学、古语言学、几何学〔代数学〕、记簿法、化学、修身学、测量学、经济学、重力学概况、动物学(或植物学、地质学、矿山学、生理学概况、天文学概况)。大学的课程分为理学、化学、法学、医学、数理学。近代教育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自然科学内容的增加。从上述大中小学的教学内容来看,自然科学方面的内容显然占相当大比重。因此,《学制》规定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内容也体现着近代特征。
“学制”规定了近代的教学组织方式。首先是实行统一的年级制。文部省1872年9月的《小学教则》将上等、下等小学各自分成8级,每一级的授课时间为6个月,每周6天(星期天除外),每天5课时,一周共30课时。同月公布的《中学教则略》将上等下等中学分成6级,规定每级授课时间6个月,每周25课时至30课时。而且规定小学及中学各级的学生通过统一考试的方式晋升到上一级。其次是采用“班级授课制”。将各级的学生分班进行教学,授课时一般由教师先指示生字高声朗读,让学生按座次朗读后全体学生齐读;然后,教师针对教材的一节内容进行提问,学生先逐个回答并由教师点评正误,最后学生一齐回答问题。这种方法反复进行,以便使学生记住一定的教学内容。班级授课制有与之相关的教室管理规则,对上课、就座、敬礼、下课等环节都有相应的规定,要求学生们严格遵守。这种班级授课的方法源于西方的近代教育制度,由斯克特引进日本,当时成为东京师范学校唯一权威性的教学方法,同时向全国各地推广。进而在授课中采用“问答教学法”,即一问一答的直观教学方法,教师在讲授单词的读法或让学生背诵单词时,利用单词挂图,指示图中所画物品,就该物品的性质、使用方法、食用方法等进行提问,学生则做出回答。这种教学法主要针对小学低年级学生,在当时的西方也是相当先进的,斯克特将其引入日本,并以“问答”课的形式写入东京师范学校制定的《小学教则》。上述近代教学方法,有别于幕府末期采用的个别式、讲解式的教学方法。
“学制”还对海外留学、职业教育等新教育领域做出了详细规定。关于海外留学,《学制》第五部分“海外留学生规则之事”(第58—88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