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日本国立大学法人化及其改革(1 / 1)

日本国立大学起步于1886年建立的帝国大学。战后,在美国占领军指导下,日本政府进行学制改革,在原来帝国大学、官立大学的基础上,按照“一县一国立大学”原则,将各地的旧式学校、师范学校、农业、工业、商业等专门学校重组形成了多所国立大学。截至2016年10月1日,日本现有国立大学86所(其中包括4所仅有研究生院的大学),公立大学88所,私立大学600所,共计774所。

1970年前后,日本社会掀起大学改革之声。前文部大臣永井道雄曾经主张大学公社化,中央教育审议会的“四六报告”和OECD教育调查团报告书《日本的教育政策》也曾提出国立大学独立法人化的建议。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下,日本政府开始大力推动行政、财政改革,缓和政府规制,大学改革作为行政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被列入议事日程。桥本内阁时期,教育改革被列入六大改革内容之一。1998年10月,中央教育审议会提出《关于21世纪大学愿景与今后改革方策》报告,强调21世纪的大学要提高大学的教育研究质量,在确保大学自主性基础上,建立教育研究体系的柔性结构,整备组织运营体制,建立多元性评价体系,实现大学教育研究的个性化。[4]

2002年,经过多次研究论证,小泉内阁最终决定推进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2003年,日本国会通过《国立大学法人法》,并强调国立大学法人化“是明治以来日本大学史上的一大转折点”[5]。2004年4月1日,在日本政府的强力推动下,87所国立大学正式宣布转变为国立大学法人。法人化以后,国立大学作为独立经营实体,脱离国家行政机构系列,被赋予较大程度的人事、组织、财务等权力。文部科学省则作为主管机构,要求各国立大学按照6年为1期,分期制定具体改革目标和推进计划,进一步落实国立大学法人化的成果,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进行绩效评价。2016年,在文部科学省对第一、第二中间期大学改革计划执行评估的基础上,正式开启第三中间期(2016—2021)计划执行。

日本国立大学管理模式来自欧洲,战后又深受美国自由主义管理思想的影响,但基本上是作为自治组织运转的。国立大学的组织结构一般由教育和经营相关的法律体系共同调整。国立大学法人化以后,教育公务员特例法不再适用。在教学层面,主要由学校教育法、大学设置标准、学位规则以及诸多具体标准加以规范。在经营层面,主要由国立大学法人法、地方公立大学独立法人法等调整。在大学内部,一般设有大学章程、学生规范、各学院、学科规则等。国立大学的院系设置基本按照传统学科分类模式进行设置,学科内部又分为学院(学部)和研究生院(大学院)两个层次。

日本宪法第23条明确规定保障学问自由。基于此,战后日本的国立大学基于大学自治理念,一般以教授会为中心开展各项教育研究活动。《学校教育法》(1947)明确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副校长、院长、教授会等设置方式与权限范围。《学校教育法》第93条规定:“大学为审议重要事项,必须设置教授会。”然而,对于何为重要事项,教授会的审议具有多大程度的决定权等,学校教育法没有具体规定。从实践情况看,各级大学基本上沿用惯例,各地大学的具体权限也差异较大。一般来说,许多明确规定校长拥有最终决定权的事项,实践中却往往被教授会予以否决。

战后日本大学的管理模式是以学院教授会为中心的自治模式,教授会在学校运转中具有广泛权力。与国外相比,日本国立大学的人才流动性较低。这一方面与日本企业、政府中流行的终身雇佣制度有关,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国立大学的社会地位等。特别是从事大学管理的校长、副校长、院长等高级管理层人才,一般是从内部选任,大学内部论资排辈现象十分严重。美国的研究型大学一般本科学院规模较小,而以研究生院为中心。与之相比,日本的国立大学一般本科学院规模较大,而研究生院规模较小。对于一些大型国立大学来说,由于学院数量越多,校长往往难以在充分掌握学院情况的基础上发挥领导力,各学院的独立性较高。

国立大学法人化之前,依据《教育公务员特例法》(1949),大学教师作为国家特殊公务员的一种,大学校长直接由政府任命。大学教师等人事权由教师组成的评议会和教授会决定。依据该法,由校长、院长等组成的评议会选举产生新校长。教授会拥有选举院长、聘任教师的实际权力。对于教师聘用和升职等,由教授会设置的领导(院长等)向教授会陈述意见。对于校长或教师,非经评议会的审查结果,不得违反其意图而被转任、降职或免职。

2003年制定的《国立大学法人法》重新定位了国立大学校长、干部会、经营协议会、教育研究评议会、监事、校长选聘会议等机构的权力与义务。伴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急剧变化,日本政府广泛吸收产业界、知识界等意见,不断深化国立大学治理改革。2015年,日本再次修改《学校教育法》和《国立大学法人法》,进一步加强校长等管理层的权力,为改善国立大学治理环境提供制度支持。关于修改学校教育法的目的,文部科学省强调:“促进大学运营中校长领导力的确立等治理改革,在重新调整副校长、教授会等职务和组织规定的同时,采取实现国立大学法人校长选聘透明化等措施。”[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