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球性大学内部机构设置的改革潮流(1 / 1)

大学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并逐渐扩展到全球性制度体系。各国大学形态虽然各具特色,但对于那些学术性事务,则普遍是由教授组织来决定的。从大学管理的发展历程看,其内部管理模式主要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即自发教学团体阶段、教师学生行会阶段、学院成形阶段、科研教学并重的象牙塔阶段、社会服务多功能阶段。现行各国大学的内部组织结构和治理机制是伴随着每所大学自身的发展特点和社会需要而逐步建立和完善的。马丁·特罗认为,高等教育的入学率一旦超过50%,则高等教育进入普遍服务阶段,此时则强烈要求学士课程教育的质量保证。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由于受经济社会变化和财政紧张等因素影响,新自由主义思想开始盛行,主张通过市场方式配置公共资源和提供公共服务。在大学管理方面,新公共管理运动强调应用现代企业治理理念和手段介入政府与大学之间的关系。尽管各国大学政策内容和进度不尽相同,但是在全球大学治理方面,“政府财政窘迫”“政府干预减少”“大学自治权扩大”“新型组织模式诞生”“机关机能分化”等成为世界大学治理的共同趋势。进入21世纪以后,迫于全球化、信息化的时代发展需要和国际竞争的不断加剧,各国政府和大学自身都在积极探寻大学改革之路。目前,扩大大学自主权,改革大学现行运行机制,调整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体制成为大学改革的最主要议题。

伯顿·克拉克通过分析政府、市场与学术权威之间的博弈关系,提出的“三角协调模型”理论被称为高等教育治理分析框架的雏形[1]。在此基础上年鲍尔和贝瑞特·阿斯克林提出了“权威-目的两分法”,并基于此框架提出了四种理想高等教育治理模式,即洪堡模式、纽曼的自由主义模式、贝纳的社会主义模式、市场模式[2]。金子元久认为:“无论何种类型的大学制度,在新的社会经济环境变化过程中,都在摸索新的改革方向。而其中,政府管理的间接化、政府社会管理机制的调整和大学经营机能强化等构成大学改革的共同倾向。”[3]

美国的大学一般设立有全体教师组成的大学评议会。关于课程设置、学位、人事等相关事项,经过理事会进行权力委任,实质决策大多由大学评议会下设置的各委员会决定。英国在实施《1992年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法》之后,许多专业技术学院也获得了独立颁发学位的大学资格。在1992年以前,大学运营由地方政府、产业界、毕业生代表等组成的理事会(Council)决定。学术等事务则由教师组成的评议会(Senate)决定。1992年以后,政府通过资金支持引导、建立绩效评估机制、质量保障机制和市场竞争机制等手段,加强对大学的管理。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等机构负责对大学进行各种评估,试图建立一个受到监管的高等教育市场。牛津大学与剑桥大学在创办初期形成了以学院为主、大学为辅的管理体制。为了有效促进学校的总体管理,牛津大学与剑桥大学在发展过程中都设立了校务委员会。在法国,2007年8月10日,法国通过《大学自由与责任法》,重新定位了法国高等教育的方向,即到2012年前,法国85所大学全部转型以独立基金为基础的自律形态。2013年7月,法国制定《高等教育研究法》,新设学术评议会。因此,现在法国的大学决策机构一般由三个评议会组成。管理评议会决定大学基本方针、预算、人事等重要事项。学术评议会决定教育课程、研究、教师资格审查等事项。大学研究生活评议会则决定教育基本方针、学位授予、学术支持等政策。各委员会的主要成员是教师。在联邦制的德国,由于各州法律差异而各不相同。一般来说,评议会成员半数以上由教授组成。并决定学校章程、选举校长等。学院评议会则管理各院教育研究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