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数字时代的内容传播,政府将逐渐演化成为一个自治村落的警察,政府对互联网内容的监管理念、监管原则和监管手段将面临全面变革。作为对违法内容和不良信息进行有效规制的主体之一,政府将逐步减少直接干预,由直接监管转变为参与治理。网络内容治理是指国家、公共团体、私人部门依据各自角色的定位和法定职能划分,共同参与和推进网络内容健康成长的权利行使过程。从网络监管到网络治理,意味着从舆论管控理念向舆论引导、民主自治理念转变,意味着从自上而下的、单一主体的管理框架向平等的、多主体的公共治理框架转变,意味着从内容审查和信息过滤手段向网络自律和共同规制的转变。[19]
第一,重新定位政府的规制职能,明确政府规制的原则、职权、程序和手段。使政府及其相关机构逐步演变为自由市场价值观念下的治安员、巡视员,而不再是入户管理员。政府行为必须具有公开透明性,必须给予被规制者申诉的权利、渠道和机会,而不是利用职权对网络内容进行简单地封堵和删除。这就要求政府及相关公共团体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网络内容认知能力、行政处理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二,充分认识政府自身的网络主体角色。政府本身也是一个网络内容的参与者、创造者和发信者,其政令、公告、行为等往往是通过自身的市场参与行为来影响着网络内容以及人们的思想和娱乐。在依法履行网络监管职能的过程中,政府以政策引导、行政执法、舆论宣传等形式参与内容表达,阐述自己的公共利益主张和社会伦理道德。因此,政府自身的表达行为也必然要接受规制约束和群众监督。
第三,建立畅通的表达渠道,特别是网络渠道的意见表达机制,培育社会舆论监督体制下的公共治理空间。一方面,网络内容吸引了社会各个阶层的积极参与和交流,使他们在增加知性水平和体验消费感受的同时,也获得了现实空间的自我超脱和心理压力释放,有利于推动社会进步和舒缓社会矛盾。另一方面,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虽然带来了诸多新生问题、矛盾和冲突,但没有数据证明这直接导致了犯罪率上升和社会道德滑坡。与此同时,互联网扩大了公民自由表达的渠道和程度,提高了群众监督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形成了对政府行为和公权力滥用的有效制约。因此,网络内容规制的治理逻辑不在于堵塞和抑制,而在于有意识地疏通、规范和开拓。
第四,探索公开、透明、合法的规制形成机制和运行体制。微时代的到来,传统的防火墙体制、封堵程序和删帖手段已经难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因此,探讨网络内容规制的形成途径、方法,构建良性运行的规制体系,成为实现网络环境治理的重要内涵。在参与网络内容治理的过程中,政府可以组织独立的第三者机构,由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和组织责任,以防止政府自身既作为运动员,又作为裁判员,过分干预网络内容自由。应该动员政府、公共团体、企业和个人等各个网络主体,共同参与网络规制的酝酿、讨论、建立和实施,以形成公开、透明的网络内容评估标准,探索违法、有害信息的规制办法,并畅通对评估标准和规制模式的批评渠道,努力形成网络主体自律规制和共同规制相结合的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