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网络内容规制的程度依据(1 / 1)

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和密尔的《论自由》通过对言论自由的有力辩护,奠定了思想市场理论的基础。“我们永远不能确信我们所力图压制的意见是一个错误的意见,即使我们确信它是一个错误的意见压制它仍然是错误的。”[15]霍姆斯大法官以司法实践论证了思想市场理论的现实性。“我们所期望的至善,唯有通过思想的自由交流才比较容易获得;也就是说,对某种思想是否是真理的最佳检验方法,就是将其置于自由竞争的市场上,让大众决定是否要接受该思想为一真理。”[16]科斯在《商品市场和思想市场》(《美国经济评论》1974年第64期)中曾经批判言论市场和商品市场的逻辑不一致性,并抨击国家对思想自由市场的干预。[17]与之相对,欧文·费斯作为思想市场的现实主义者,则主张国家对思想市场进行积极干预。他以国家对经济市场进行管制的合理性为前提,强调国家在言论市场可能扮演的积极正面的角色。“国家的功能就是成为一个平衡的反作用力,把因为市场而歪曲了的公共讨论给摆正。国家的目的不是去代替市场,也不是去完善市场,而是去补充市场。那些被系统地忽视和轻视的问题应当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我们因此能够听到那些被压制了的和沉默了的声音和观点。”[18]

对于信息时代的互联网内容,由于媒介市场对人的语言和思想的无限放大与延伸,某些非法或有害的自由表达的网络泛滥,足以造成失之毫厘而谬以千里的恶果,甚至可能造成我们永远难以挽回的损失和危害。如果一味放任网络内容市场的绝对自由,那么,事实上我们得到的可能只是那些被主流媒体、强势力量主导的扭曲性结果。因此,应该适当允许国家干预,有时国家干预甚至是必不可少的。

互联网时代,人类信息的沟通和传播虽然已经远远超越了国界,但是传统的民族国家体制下的国界围墙却依然那么坚固。尽管早期的互联网思想家们试图通过乌托邦式的幻想冲破国界网络的藩篱,然而,至今我们仍然难以看到全球统一的规制标准,而只能依据国家自身的发展认知,采取自我认可的治理模式。与发达国家倾向于对网络内容的软约束相比,发展中国家则更加强调网络内容规制的严格性。2012年世界电信联盟迪拜会议,围绕加强网络规制问题,美、欧、日等发达国家与中东、俄罗斯、中国等国形成鲜明对立。对于重新修改的《国际电信规则》,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最终以拒绝签字形式宣告其无效。据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2012年报告指出,阿拉伯之春之后,在47个被调查国家中,20个国家进一步加强了互联网规制。

互联网内容是否需要规制已经没有更多的讨论价值,关键在于如何进行规制。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虽然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可供参考的素材,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国情与网络有害信息的无限制泛滥可能导致的舆论灾难,则是一个必须要加以冷静考量的现实。对于一个尚未建立顺畅泄洪渠道的地区来说,突发洪水造成的冲击和危害可能是毁灭性的。在没有畅通表达渠道的制度环境下,网络自由主义可能导致道德秩序的混乱、社会层级结构的撕裂和政权正统性的丧失。而主流媒体的拙劣表现和商业炒作性更会加剧社会危机的到来。

因此,网络内容的规制程度与民主化进程呈正相关关系。在全球范围内,对于那些尚未完全摆脱意识形态、民族认同、宗教情结等因素影响的国家来说,如果不问具体国情而过分强调网络内容自由,则不仅是不现实的,而且是非常危险的。对于一个民主体制尚未成熟、意见表达机制尚未健全的国度来说,网络意见滥觞不仅可能导致诸多现实生活风险,而且还可能直接冲击政府权威。当然,我们也必须看到,这种现实风险具有一定的社会发展正效应,由此可能衍生为矫正公权力良性运行的刺激动因,成为公共机构不断提高自己的认识能力、执政能力、免疫能力的监督手段,同时也成为打破主流媒体垄断的必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