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传输规制可以分为三层结构:即物理层的技术规制、代码层的中立规制和内容层的无害规制。物理层是基础层,是信息传递的载体,它包括互联网空间、计算机、传输线路等。对于物理层,只能依据技术规则进行规制,目的在于确保网络信息传输的快速畅通。代码层为互联网的应用层,包括互联网协议、文本传输协议、网站构建、传输平台建设,以及在此基础上运行的各种软件和操作系统等。不同的代码架构,可能形成不同的互联网内容影响机制。网络运营商和政府监管者可以借此实现其不同政策目的。因此,代码层规制应该坚持网络中立原则,依法构建代码框架,应尽量防止大企业或政府机构通过改变代码架构操作网络信息平台。内容层是互联网的核心和本质,位于信息传输的最顶层,它包括传输的文本、数字图像、音乐和电影等。内容规制既要受到技术规制和代码规制的影响,同时又要接受社会道德伦理和法律规制,其基本的治理逻辑在于互联网内容的合法性和无害性。
进入Web2.0和微时代以后,网络内容规制正在由原来的政府直接规制演变为网络运营商、服务企业和普通用户的自律规制。政府和企业的网络规制方式不再适用原来的准入式直接干预,而是转换为通过代码控制、信息认证、技术过滤等方式进行。[20]目前,网络内容规制的常用方法主要采用过滤法、分级法。过滤法是通过软件形式对网络传输内容进行的一种监控,具有内容审查性质,其最大危害在于可能形成对公众言论等表达自由的限制。对于网络色情等有害内容,其治理逻辑应该采用内容分级标准,禁止网站将具有成人色彩的网络内容向未成年人传输。网络运营商、内容服务商等依据分级规制标准,修改网络传输的代码框架。用户登录网络时必须进行身份验证和选择。用户可以设计自己的档案,在档案中设立身份验证框。对于儿童身份登录者,要获取成人档案则必须提供密码验证。[21]
总之,在全球化和无国界的互联网时代,仅仅靠一国政府的网络规制难以实现其政策目的。互联网打开了人类大脑的天窗,使人类步入了无止境的“内容为王”时代。在未来的内容时代,为了确保网络自身的创新机能和发展活力,应该最小限度地减少政府规制。但是,内容时代并不意味着单纯依靠自律规制,一方面,是因为我们无法保证普遍认可的自律规制的自然形成;另一方面,我们更难以确保所有主体都自觉遵守自律规制;再者,由大企业主宰制定的自律规制,很可能成为遏制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桎梏。因此,我们既要正视自律规制的社会效益,也要合理评估自律规制的风险,同时还要考虑补充一定程度的政府规制。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律规制的主动性,最小限度地利用政府规制的补充性,逐渐确立稳定的网络内容规制的治理体系。对于那些目前尚不足以及时灵活应对的新问题、新风险,则应该持以宽容的创新胸怀,调整我们习以为常的规制心态,在认可“思想市场发展必要之恶”的前提下,通过公开透明的规制形成机制,探索纠正“必要之恶”的共同治理结构。
注释
[1]江涌:《传媒业的挑战》,《世界知识》2008年第23期。
[2]劳伦斯·莱斯格:《代码——塑造网络空间的法律》,李旭等译,中信出版社,2004年,第4页。
[3]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第四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
[4]许晓娟、彭志刚:《利益衡平视角下网络管制原则的法理分析》,《科技与法律》2009年第4期。
[5]Frank H.Easterook,Cyberspace and the Law of Horse,1996 U.Chi.Legal Forum 207.
[6]劳伦斯·莱斯格:《代码——塑造网络空间的法律》,李旭等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年,第55—56页。
[7]戴维·申克:《信息烟尘——在信息爆炸中求生存》,黄锫坚等译,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67页。
[8]杨志军,冯朝睿,谢金林:《政府规制网络舆论的缘由、策略及限度研究》,《学习与实践》2011年第8期,第98—109页。
[9]詹姆·斯卡伦:《媒体与权力》,史安斌、董关鹏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22页。
[10]郭小安:《网络民主制中国的功能及限度》,《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4卷第5期,2008年10月,第631—639页。
[11]渡辺真由子「ネット上の性情報に対する規制とメディア·リテラシー教育の在り方の国際比較」『メディア·コミュニケー ション』No.61、2011。
[12]严茜:《美国互联网的内容管制与表达自由的冲突问题》,《新闻界》2009年第4期。
[13]魏小雨:《论侵权法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14]邢璐:《德国网络言论自由保护与立法规制》,《德国研究》2006年第3期。
[15]约翰·密尔:《论自由》,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20页。
[16]T.Barton Carter、Marc A.Franklin、Jay B.Wright:The First Amendment and the Fourth state ,Foundation Press,1985,46.
[17]罗纳德·H·科斯:《商品市场和思想市场》,《论经济学和经济学家》,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78—90页。
[18]汪庆华:《言论自由与国家角色:科斯v.费斯》,《政法论坛》2009年第4期。
[19]方兴东,张静,张笑容:《即时网络时代的传播机制与网络治理》,《现代传播》2011年第5期。
[20]周勃:《Web2.0时代网络文明现状及法律规制》,《理论月刊》2007年第5期。
[21]欧树军:《国外网络色情的法律规管》,《网络传播》2005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