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规制主义(1 / 1)

与早期的网络自由主义者和有限规制理论不同,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奉行国家规制主义路线。国家规制主义者虽然并不否定网络内容的自由表达价值,但却不承认自由表达权的不可超越性。网络时代内容传播的自由蔓延,致使人们在虚拟性、隐匿性的背景下,突出暴露了弗洛伊德所谓“犯罪潜意识”的一面。人们一方面乐于关心和传播那些极端的、刺激的、甚至是丑陋的社会负面消息,一方面又无限制地放纵自己潜意识中的罪恶,加之新闻媒体基于商业营销目的的无责任炒作和推动,往往形成汹涌的网络洪流,涤**和冲蚀现存的社会伦理、权力结构和社会秩序。桑迪·斯帕克斯(Sandy Sparks)说:“我们所有人,正被拖向信息世界,这趋势不可阻挡。就像有人送来一辆车,但没有人教你怎么开,也没有行车地图。我们正蒙着眼睛往前冲。”[7]

网络作为一个平民化的自由空间,草根群体的原子化分散存在虽然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现实集体行动的可能性,但当经济失利、政治失语的草根群体因为个别事件刺激而引爆时,其网络空间集体行动的冲击波将难以估量[8]。尤其在发展中国家,诸如茉莉花革命、人肉搜索、隐私泄露、媒体攻击、舆论审判等网络性群体事件,不仅冲击公共权力、社会秩序,也严重冲击着人们的心理道德防线。“社会和道德方面通常很难跟上技术革命的迅猛发展。而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在抓住信息时代机遇的同时,却并不总是能意识到和密切关注各种风险,及其为迅猛的技术进步所付出的日渐增长的社会代价。”[9]“如果我们过分夸大网络民主的作用和功能,最终带来的只是民主的幻像和乌托邦。”[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