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达国家网络内容规制的实践探索(1 / 1)

对于网络内容规制,大多数发达国家执行网络内容分级制度,并强调业界自律规制。针对互联网上违法内容和不良信息的传播问题,不同国家基于自身的文化特点和现实国情,采取了相应的治理措施,但是,网络违法、犯罪等有害信息仍然难以得到有效改善。根据2006年互联网监视财团(IWF)统计:在互联网关于儿童色情内容的流通中,美国占51.1%,俄罗斯占14.9%,日本占11.7%,西班牙占8.8%,泰国占3.6%,韩国占2.16%,其他占7.5%。[11]

美国是互联网的发祥地,也是贯彻网络内容自由主义相对彻底的国家。1996年,克林顿政府曾经出台《通信端正法》(CDA),试图借此净化互联网内容,保护未成年儿童不受互联网上**语言和图片的侵害。但该法案最终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尽管美国最高法院在CDA违宪判决中强调“欣赏国会立法管制网络有害言论”的做法。但是,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保护特定少数人权利的同时,必须顾及社会其他人的权益,即不违反宪法有关人权保障的规定。此乃美国立国之根本。[12]此后,美国国会曾经推出《儿童色情保护法》(CPPA)、《儿童在线保护法》(COPA)和《儿童互联网保护法》(CIPA)等多部法律,但都未能逃脱违宪裁决的命运。在司法实践中,美国联邦政府一直重视对网络内容,特别是对涉及儿童色情**等有害信息的治理工作。FCC作为独立通信监管机构,一直致力于加强网络内容规制。美国司法部设立了专门打击网络儿童色情犯罪机构,为各州和地方提供相关技术设备和人力支持,协助案件侦破。联邦调查局设立专门项目,调查儿童色情相关网络内容和图像,加强对不法分子的法律震慑和制裁。一些NGO组织、电信运营商、服务商等也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打击网络儿童色情信息。

与美国社会由于过分强调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立法精神相比,德国基本法在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强调“所有的权利要受到一般法律的限制,这些一般法律包括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对公民个人权利的尊重”。德国是发达国家中第一个成功对网络危害性言论进行专门立法的国家。1997年,德国通过《信息和传播服务法》(ICSA),明确规定了网络内容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等对于非法信息、非法言论传播的法律责任。[13]在德国的司法实践中,当网络言论自由与其他利益发生均衡冲突时,德国政府往往采取措施,限制网络言论自由。依据多媒体法,德国设立特定网络警察,以监控危害性内容的传播,禁止制作或传播对儿童有害的网络内容。尤其是对于涉及儿童色情以及法西斯复兴的言论,政府一般会以“公共利益”名义抑制“个人的言论自由”。对于有关纳粹复兴的违法网络内容传播,相关机构或企业有义务进行技术性阻止。对于网络违法言论责任者,可以进行归罪处罚[14]。

与美国、德国对网络内容规制特点相比,日本对网络内容规制则处于中间模式,即在强调政府规制责任的前提下,主要依靠企业或用户的自律规制。2008年,日本政府出台了《青少年网络规制法》,强调在政府支持下,以民间相关机构的自主性、主体性规制行动为基础,在规范互联网相关企业义务的同时,要求监护人、网络利用者共同行动,确保青少年远离有害信息。首先,政府成立互联网青少年有害信息对策与环境整备推进会议,负责制定有关青少年安心、安全利用网络政策的基本计划,由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负责采取必要措施,推进青少年有害信息过滤软件的利用和普及,并对民间团体和企业进行必要的支持。其次,家长或监护人必须依法履行网络内容规制相关的责任和义务。最后,对于互联网相关企业,包括移动电话公司、电脑生产企业、网站管理者等,在向青少年提供相关网络服务时,必须提供相应过滤服务或者为运行过滤功能创造条件。法律规定,2009年4月1日之后,对于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在使用手机和PHS电话进行网络接续时,移动运营商必须附加过滤服务。特定网络管理者,在一定条件下,有努力采取措施防止青少年阅览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