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NTT规制体系虽然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民营化后形成的规制模式,但自1997年以后,经过电信事业法和NTT法的多次修改,从规制思想到规制内容都已经发生有很大变化。
第一,NTT法继续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日本电信市场主导运营商的法律地位和存在形式。法律第一条、第二条明确规定了股份公司和地域公司各自的职能和业务内容,从而奠定了NTT法的基础性组织结构。NTT作为控股公司拥有NTT东日本和NTT西日本全部股票,行使股东权利,对地域公司进行必要的指导、斡旋及其他援助,推进电信技术的基础性研究,经营上述业务的附带业务及经总务大臣认可的必要业务。NTT东日本和NTT西日本以经营地域电信事业为目的,经营各自区域内电信业务及其附带业务;经总务大臣认可,为实现地域公司目的,可以在规定区域外从事地域通信业务。
第二,NTT法继续贯彻了对基础电信服务的公共性职能的保证机制。相对于1984年公布的NTT法,现行NTT法继续保持了追求电信事业公共性的立法精神。法律第三条规定,“公司及地域公司经营各自事业时,应该经常考虑经营合理性和效率性,在努力确保国民不可欠缺的电话服务在日本全国的普遍、适当、公平且稳定提供的同时,鉴于在今后社会经济发展中电信所应该发挥作用的重要性,通过推进电信技术相关研究及其成果普及,服务于我国电信的创造性发展,借此有利于增进公共福祉”。这里通过对NTT控股公司和东、西NTT地域公司从事电信服务活动的原则性规定,确立了经营合理性与效率性、普遍服务、公平稳定的服务原则以及增进公共福利等公共性原则。与重组前的规定相比较,其重要差别在于,重组后的上述各项原则仅仅立足于NTT控股公司、NTT东日本和NTT西日本,对于已经完全独立的NTT DoCoMo、NTT通信、NTT数据等公司,则不承担上述约束义务,它们虽然与NTT控股公司保持着股份之间的密切联系,但仅仅是受商法约束的法人之间的责任义务关系。
为了保证控股公司和地域公司切实实现电信服务的公共性,在电信事业法中设立专节“基础电信服务支援机关”,具体规定了基础电信服务的支援问题。电信事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提供基础电信服务所需费用超过相应收益时,由支援机关负责填补其超过部分的费用,从而客观上保证了偏远地区和人烟稀少地区普遍服务的实现。NTT改组后,NTT东日本和NTT西日本都承担着普遍服务的义务,但NTT东日本存在盈利,而西日本公司则出现了亏损。为此,日本政府作为临时性措施,允许利用东日本公司的收入补亏西日本公司,时限为3年。
第三,现行的NTT法一定程度上具有推动通信自由化和促进市场竞争的职能。控股公司的确立,对于一贯反对分割的NTT来说,既维持了NTT作为集团公司的整体性,又面对日益激烈的全球电信竞争,便于发挥集团作战优势,制定全方位的国际发展战略。在纯粹控股公司的旗帜下,通过对地域公司和其他竞争性公司的分割分离,一方面保证了基础电信服务的恰当、公平和稳定的供应,保持了庞大的研究队伍和雄厚的技术力量,避免了由于分割可能造成的技术力量分散和技术水平下降等问题的出现。另一方面,从总体上增强了NTT自身的经营自主性。
现行NTT法废除了关于NTT只能经营国内电信业务的法律规定,对于控股公司和地域公司只做出了原则性业务规定,对于NTT集团公司所属的其他公司则没有任何限制性规定。控股公司按照商法法人规制模式,通过控制股份虽然掌握了地域公司及其他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但它只是以股东代表的身份行使该权利,不再需要统筹内部各公司之间的赤字和补助问题。NTT DoCoMo、NTT通信及NTT数据等集团公司成员转化为普通的股份公司,实行完全独立的会计制度,不再受到原来法定经营业务和经营范围等方面制约,也不再进行大规模的内部补助,它们可以自由进入和退出国内和国际市场,灵活开展国际竞争。与此同时,适应使NTT真正走向市场的发展需要,现行法废除了原法第七条“公司可以超越商法第297条规定限制,筹集公司债券”的特权。
与历史上的日本电信电话公社、重组前的NTT相比,虽然地域公司依然在市话领域占据绝对优势,但是在其他电信市场领域,已经基本形成了几家公司相互竞争的市场格局。与原来的NTT法继承电电公社垄断性和公共性的立法精神不同的是,除通过NTT保证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等公共性职能外,随着日本普遍服务基金制度的确立,其他公司也开始在一定程度上提供普遍服务基金。但是,作为特殊公司法,NTT法毕竟是特定条件和历史阶段的产物,随着电信市场竞争性的日益增强和自然垄断性减弱,继续对NTT加以改革或废除NTT法将势在必行。
第四,作为特殊公司法的NTT法,其存在的特殊性除上面提到的维护普遍服务和提供恰当、公平、稳定的基础电信服务等公共性外,保持基础电信设施的国有性和主导电信运营商的国家控制的立法精神也蕴含在NTT法的条文之中,这里包括资本规制、人事规制、事业监督等相关内容。
作为政府控股的特殊公司,NTT法第四条规定,“政府平时必须保有相对于公司发行股票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的股票。公司发行股票或进行股票交付必须经总务大臣认可”。“NTT控股公司必须拥有地域公司的全部股票”,地域公司发行新股票、转让社债、募集新股预约权时,必须获得总务大臣的认可。
对于电信领域的外资进入,日本政府则一直持审慎态度。1984年公布的NTT法禁止外国人或外国法人持股。1992年,缓和外资规制,外资持有NTT股份的合计比例为不超过五分之一。与此同时,外国人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监事。1997年2月,迫于全球电信自由化形势,日本政府签署WTO基础电信服务协议,并废除了外资对第一种电信企业进入的限制。2001年,修改NTT法,对外资持股控制由五分之一放松到三分之一。但是,按照总务省令规定,外资对股份控制的议决权,合计不能超过三分之一。与此同时,法律规定总务大臣对NTT股份的议决权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从而确保了日本政府对基础电信服务和基础网络的战略性控制。由此说明,即使是在通信全面自由化的条件下,日本政府通过NTT法的形式,继续保持了政府对主导电信运营商的绝对控制,而没有按照WTO基础电信协议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精神,政府退出直接的电信经营领域。
按照NTT法的规制,总务省代表日本政府行使对NTT的监督管理权力,总务大臣对NTT享有巨大的监督和裁量权力。NTT法规定:“公司的董事及监事的选任及解任的决议,非经总务大臣认可,不发生效力。”为此,总务省组织了一个专门委员会,专门负责对公司领导层进行审查、考核。在每事业年度开始之前,NTT及NTT东日本、NTT西日本必须向总务大臣提出该年度的事业计划,并经总务大臣认可后执行;年度终了后三个月以内,必须向总务大臣提交该年度的借贷对照表、损益计算书及事业报告书。当总务大臣认为实施该法律特别必要时,可以向NTT或地域公司专门指派监事,命令其就特定事项进行监察,并报告监察结果。此外,总务大臣可以对NTT及其地域公司的相关业务下达监督命令,在实施该法律必要的限度内,总务大臣可以要求公司或地域公司就相关业务提交报告。
为了保证政府NTT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NTT法对总务大臣的权力做出了一定限制性规定。对于政府所持有NTT股票处分,法律规定实行国会议决制,即在出售政府持有的NTT股票时,必须以预算形式提出,由国会决定出售的数额和范围。此外,对于涉及股票发行和交换、NTT及地域公司章程变更、合并、分割、剩余金处理、重要设备让渡等重要事项,实行总务大臣与财务大臣协商制度。法律虽然规定了协商机制,但却没有直接确定协商原则和方法,在内阁负责制的体制下,事实上继续维持了首相决策体制。
为了确保公平竞争,针对NTT集团公司内部各公司之间的关系,总务省规定,地域公司与长途通信公司之间不能相互兼任董事,不进行留籍调派人员。控股公司与地域公司不与长途通信公司共同采购原材料。地域公司与其他各公司、NCC之间相互接续的方式和条件应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控股公司与地域公司向NTT通信公司提供有关研究成果信息的公开条件,应与其他电信企业之间的条件相同。(参见表3-8)
表3-8 NTT重组后的主要规制
NTT民营化是日本两次民营化过程中历时最长的一场国有企业改革。日本信息通信产业的发展始终与NTT的组织形式变革紧密相关。建立合理的产业组织结构,促进电信企业之间的公正竞争,是日本电信民营化的根本目标。而能否对NTT准确定位,不仅关系着能否真正建立公正有效的电信竞争秩序,而且直接影响着日本信息通信产业的发展。
以NTT为中心的日本电信改革,通过6次NTT股票公开上市,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产权变革。但是,基于基础电信资源的战略价值及其所承担的公共性职能,现行法律仍然对NTT附加了一定的产权规制,日本政府仍然控制者1/3以上的NTT股份。
在规制性制度创新方面,经过不断调整和改革,日本政府对电信企业的行为规制已经全面缓和,并且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国际接轨。在互联互通、价格、普遍服务等方面,日本电信企业全面借鉴了国际普遍采用的规制模式。但是,在结构性制度创新方面,第一次电信民营化以后,NTT全面继承了日本电信电话公社的全部资源,其组织形式虽然有所变化,但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结构性制度创新。NTT作为日本唯一一个经营市话、长途、移动、网络及增值服务的综合性电信运营商,与按照不同领域分别进入的新兴电信运营商NCC之间展开了“管理下的竞争”。尽管如此,基于促进新兴电信企业发展的政策立场出发,在电信价格认可、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日本电信政策当局在对新兴电信企业给予保护的同时,对NTT实行了过度“管理”,结果直接影响了NTT经营活力的发挥,同时也严重束缚了新兴电信企业的创新能力。
1999年,日本政府对NTT实施了包括集团控股、地域分割、业务分离三个层次的重组。这虽然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邮政省及新兴电信企业长期要求拆分NTT的夙愿。但是,地域分割和业务分离在一定程度上重复了美国已经放弃的1984年AT&T分割模式。特别是长途与本地通信的业务分离,有悖于产业融合发展的时代趋向,人为阻碍了无缝信息服务的实现。重组后形成的NTT集团控股模式继续维持了NTT的整体经营实力,客观上维护了NTT在国际电信竞争中的强大集团优势,但建立公正有效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改革理念再一次被抛弃。
NTT法和NTT集团公司的存在,一方面确保了基础电信服务的提供,为NTT开展国际电信竞争提供了强大的组织基础,但另一方面也抑制了NTT整体活力的发挥,削弱了电信市场的竞争,影响了公平竞争秩序的建立进程。NTT作为日本最大的综合性电信服务运营商,不仅拥有占据绝对优势的电信基础网络,拥有雄厚的技术资源和庞大的产业关联组织,而且成为日本未来基础网络建设的主导力量。
2005年11月,NTT集团公布了“推进NTT集团中期经营战略”行动计划,试图通过推进集团各企业之间多种形式的密切合作,开展固定、移动的一体化服务。该计划的实施,可能重新确立NTT一统天下的绝对垄断地位,进而进一步破坏电信市场的竞争秩序。总务省电信政策管理局认为,在全面调整事业规制的同时,必须对NTT东西地域公司的瓶颈设备实行彻底的职能分离,借此缓和对NTT地域公司业务范围的各种规制。然而,总务省方案遭到了自民党内部通信族议员的强烈反对。因此,围绕NTT未来的组织形式和电信市场结构问题,日本各界仍将继续演绎各种形式的斗争。而对NTT经营方式的处理妥当与否,日本电信市场结构如何,直接影响着日本电信产业的发展水平和未来走向。
注释
[1]日本电信电话公社『電信電話事業史』第一卷、1959年、第239—241頁。
[2]1950年4月23日『衆議院議事録 』。
[3]日本电信电话公社『電信電話事業史』第一卷、1959年、第243—244页。
[4]井上照幸『電電民営化過程の研究』エルコ出版、2000年、第306頁。
[5]情報通信総合研究所编『通信自由化10年の歩みと展望』信息通信综合研究所出版、1996年、第42頁。
[6]KDD是国际电信电话股份公司的简称。1952年日本电信电话公社成立后,剥离国际电信业务,1953年专门成立国际电信电话股份公司。2000年,经过兼并重组,变为现在的KDDI。
[7]宫津纯一郎『NTT改革』NTT出版株式会社、2003年、第107頁。
[8]津山惠子『NTT&KDDI——どうなる通信業界』日本実業出版社、2001年、第42頁。
[9]津山惠子『NTT&KDDI——どうなる通信業界』日本実業出版社、2001年、第4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