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NTT法体制下的电信产业规制(1 / 1)

1985年4月1日,日本电信电话公社正式改组为日本电信电话股份公司,简称NTT。NTT的成立,虽然结束了长达100年的民营化争论,但民营化的真正实现并没有随着法律颁布和公司成立而宣告结束。在后来NTT的发展变化过程中,围绕NTT的组织形式和完全民营化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应该说,1985年电电公社民营化改革,虽然结束了一个国有化的时代,但却未能建立起稳定的产业组织结构和合理的电信产业规制体系,而电信领域技术革新的迅猛发展和产业规模的急剧扩大,也注定了民营化时期电信产业规制体系的过渡性特点。

1985年4月1日实施的日本电信电话股份公司法,由23条正文和12条附则组成,且未进行分章规定,其篇幅也远小于原来的日本电信电话公社法。从整体内容来看,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营化和通信自由化的时代特点。其后,随着日本通信自由化和规制缓和的推动,NTT法经过多次修改,其规制体系和具体内容发生了很大变动。在此,仅以1984年民营化改革时的法律蓝本为中心进行探讨。

从法理角度讲,作为拥有全日本基础电信网络和雄厚技术力量的日本最大电信运营商,一方面,作为普通公司,NTT必须接受商法、电信法等法律调整,自由参与电信市场竞争;另一方面,作为特殊公司,还必须接受NTT法的调整,履行NTT法所赋予的普遍服务、价格、事业计划和技术等方面的特殊规制,并单独承担一定程度的公共性服务职能。

第一,NTT法第二条规定了公司的责任和义务。NTT在经营法律规定的业务时,“必须时刻考虑经营活动的合理性和效率性,通过以适当条件向国民公平提供不可欠缺的电话服务,来确保实现该服务在日本全国普遍且稳定供给,与此同时,鉴于电信在今后社会经济发展中所应该发挥的重要作用,应该通过推进电信技术相关的实用化研究和基础研究以及成果普及,致力于日本电信的创造性发展,以资增进公共福祉”。

与民营化前的公社法相比较,NTT法虽然规制理念不尽相同,但在关于努力实现经营的合理性和效率性、确保提供普遍公平的电信服务、增加公共福利方面,却是基本一致的。另外,NTT法体现了电信技术发展的时代要求,消除了原来关于“促进公众电信设备整备和扩充,确保电信为国民提供便利”的条款,而代之以“推进电信技术相关的实用化研究和基础研究以及成果普及”,并着眼于电信事业在未来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试图通过日本电信事业的创造性进步,推动日本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基于此,日本电信电话股份公司投入巨资的研究开发成果,必须无偿向社会公开。

通过第二条关于责任和义务的规定可以看出,虽然公社制废除后,NTT实行了公司制管理,但绝对不能把NTT理解为一个普通的股份公司。与此相反,NTT主要是作为一个特殊公司,其更大层面上承担着促进日本电信事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责任和义务。这不仅体现在NTT法关于基本责任和义务的规定上,而且体现在对NTT具体的事业内容和财务等规制上。

第二,民营化后的NTT和其他股份公司一样,可以公开发行公司股票。公司股票必须采取记名形式,政府、地方公共团体、日本国民或日本国法人都可以持有股票。但NTT法同时规定,“政府平时必须保有公司发行股票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股票”,“公司职员、股东或执行业务官员的半数以上、资本或出资半数以上、或议决权超过半数的外国人或外国法人”不能持股。公司在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附新股认购权的公司债券时,必须获得邮政大臣的认可。在处分政府持有的公司股票时,必须以预算形式向国会提出,在国会通过的限度范围内进行。

第三,NTT作为民营化后的特殊公司,它直接继承了原来公社时期遗留下来的全部电信线路和设备,因此,在其完全实现民营化之前,必然要承受一定意义上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由于NTT在日本电信领域的绝对优势和特定法律地位,它在受到各种规制的同时,也同样享受了一定程度的特殊保护。在公社时期,每次发行债券必须经过邮政大臣认可,其发行额度必须以预算形式经国会批准。民营化以后,NTT作为股份公司,可以根据董事会决定,通过发行债券等形式筹集经营资金,而且无须经邮政大臣批准。此外,与其他普通法人相比,NTT发行额度可以超越商法(明治三十二年法律第48号)第297条的规定限制(以资本金和资本准备金合计额或纯资产额为限)。NTT法规定,债券发行限度“依据资本和准备金总额或依据最终借贷对照表,但不得超过公司现存纯资产额中最小额的四倍”。借此,NTT可以获得其他民间公司所无法得到的发展资金。当然,NTT在享受资本运作方面宽松待遇的同时,政府取消了原来对公社债券、债务的担保以及在财政投融资、借入政府资金及暂时使用国库资金等方面的保护措施。

相对于原来的日本电信电话公社法,NTT法反映了民营化与规制缓和的基本精神,对NTT事业规制较为宽松,明显减少了来自国会、政府(邮政省或大藏省)干预力度。在公社法的相关规定中,有16处涉及国会权力,29处涉及邮政大臣权力,8处涉及大藏大臣权力。而NTT法则只有1处涉及国会权力,18处涉及邮政大臣权力,3处涉及大藏大臣权力。但是,从整体内容上看,邮政省的权力有所增强,许多原来属于国会的权力改由邮政省行使。

第四,NTT法继续延续了公社时期经营国内业务的限制模式。NTT法第一条规定:“日本电信电话股份公司(以下称公司)是以经营国内电信事业为目的的股份公司”;“公司经营前款业务外,可以经营与此附带业务及经邮政大臣认可的其他为实现公司目的所必需的业务。”与此同时,《国际电信电话股份公司法》规定:“国际电信电话股份公司是以经营国际公众电信电话业务为目的的股份公司。”与民营化前的经营模式相同,依旧实行国内、国际相分离的经营格局。

然而,与NTT法同时颁布的《电信事业法》,作为规范整个电信产业结构和企业行为的基本法,其中既没有国际、国内的业务划分,也没有地域、固定、移动、卫星和国际等业务的分离标准。作为民营化和规制缓和产物而同时颁布施行的电信事业法和日本电信电话股份公司法,其规制体系之所以存在如此差异,表明立法者有意限制NTT经营业务的扩展,借以实现电信产业细分化的发展格局。在日本邮政省的实际执行过程中,为了培育新兴的电信运营商进入电信市场,促进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邮政省事实上执行了市场细分化的准入规制。但是,这种国内、国际电信市场人为分割的体制,不仅背离了通信自由化的基本理念,也不符合提供国际、国内无缝通信服务的客观发展需要,而且严重阻碍了日本电信产业的全面发展。

第五,相对于原来的公社法,国会和政府对NTT的规制程度虽然有所缓和,但仍保持了一定的干预空间。邮政省作为主管省厅,不仅仅行使事后性的监督权,而且拥有事前性的人事任免决定权。对于NTT的组织形式,NTT法未做详细约束,因此,应该参照商法相关规定执行。与公社法设立第二章经营委员会、第三章干部与职员的规制模式相比,在NTT法体制下,NTT拥有较大经营管理自主权。但是,第九条规定“公司董事及监事的选任及解任的决议,不经邮政大臣的认可,不能发生效力”,从而确立了邮政大臣对NTT人事的最终决定权。此外,NTT法还明确规定“公司由邮政大臣按照该法律规定进行监督。邮政大臣认为存在法律实施的必要时,可以对公司下达业务相关的监督命令”(第十五条)。“邮政大臣为实施该法律,在必要限度内,可以要求公司提供业务相关报告”(第十六条)。为进一步加强对NTT的监察监督,NTT法还设立了监事条款:“公司监事必须在三人以上。邮政大臣认为实施该法律必要时,可以指名监事,使其监察特定事项,并呈报监察结果。监察官基于监察结果,认为必要时,可以向邮政大臣提出建议。”(参见表3-6)

表3-6 民营化前后邮政大臣权力事项的变化表

在业务规制方面,NTT法基于规制缓和的基本理念,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约束。在NTT法中,除了第五条规定在处分公司股份时,必须以预算形式由国会决定外,其他地方没有出现国会的字样,从而摆脱了企业经营的国会多数决定制。对于邮政省对NTT经营活动的管理权限,NTT法规定,对于NTT公司条款的变更、利益处分、合并及解散等决议,必须经过邮政大臣的认可。公司在让渡电信干线及准干线性重要电信设备或提供担保时,必须获得邮政大臣的认可。在每个营业年度开始之前,NTT必须确定该营业年度的事业计划,并报邮政大臣的认可。在营业年度结束三个月以内,必须向邮政大臣提出该营业年度的借贷对照表、损益计划书及其营业报告书。但是,对于NTT向邮政大臣提交的事业计划内容和形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NTT法施行规则第八条中,要求同时添加收支计划书和资金计划书。因此,邮政省在审查添附资料时,具有很大的行政裁量空间。

除此之外,第十七条规定,对涉及股票发行、公司条款变更、利益处分、合并及解散等决议、事业计划、干线及设备让渡等经营活动的认可,邮政大臣必须与大藏大臣协商。但法律没有规定协商原则和方式以及协商不成的处理等内容。由于日本实行议会内阁制政体,各大臣直接对内阁总理负责,因此大臣之间协商制的实质意义是内阁决定制。(参见表3-7)

表3-7 电信事业法与NTT法的规制情况

①1985年,日本通信自由化以后新成立的第一种电信企业称为New Common Carrier,简称NCC。

伴随着NTT的成立和电信自由化的推动,1985年4月1日,NTT、KDD[6]开始作为第一种电信企业运转。自电信事业出现以来的国家电信垄断格局被打破,日本电信市场开始进入全面竞争的新时代。1985年民营化之初,在第一种电信企业领域,只有NTT和KDD两家,而一般第二种电信企业也仅有83家,共计85家。此后,在长途、国际、移动、卫星、市话以及各种电信增值服务方面,大量的新兴电信企业进入通信领域,电信市场不断扩大,电信服务方式日益多样化,电信服务价格也不断下降。到1997年,日本电信市场初步形成了政府管理下的细分化市场竞争格局。

对于NTT来说,一方面,由于民营化和通信自由化的实行,NTT获得了一定程度的经营自主权,可以自由进行电信服务领域的投资,而且摆脱了工资总额制的束缚。但是,现行的电信事业法和NTT法对NTT实行非对称性规制,NTT必须承担普遍服务、电信技术基础研究、实用研究及开发普及等义务。另一方面,NTT经营国内电信业务的法定性规定,严格限制了NTT作为大企业集团发挥技术和资源等综合优势,提供无缝服务的可能性。作为主管省厅的邮政省,为顺利贯彻推进通信自由化政策,致力于建立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在积极鼓励新兴企业进入电信市场的同时,在价格等方面给予了一定的政策保护,以保证新进入电信企业可以开展与NTT的有效竞争。

电电公社时代,公社按照营业、利用、建设、维护、服务等职能进行组织划分,从本部到各地的电信局、电信部也组成相应组织形式,业务运营按照职能系列,由上到下进行传达,形成了职能型管理模式。公社总部下设11个电信局,再下基本以县为单位设立49个电信部,然后下设电话局,约计1300个,再加上冲绳县和都市管理部等下设的管辖局,共计1700个。电电公社的经营体制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准行政特点,在当时电话安装供不应求的客观情况下,该组织模式有利于集中力量统一配置资源,迅速解决电话安装延误问题,但是这种组织形式不利于开展多样化信息通信服务。

1985年4月1日,随着电电公社变成NTT,其内部组织结构也进行了相应调整。11月29日,NTT引入事业部制,在社长之下设立事业本部和事业部。1991年,根据高度通信服务发展要求,进一步调整事业部结构,并增设电报事业本部、打包通信事业本部、图像通信事业本部、移动通信事业本部。1988年7月,分离数据业务,组成NTT数据。1992年,调整事业部制,实施长途、市话彻底分离的组织改革。7月,成立NTT移动通信网股份公司,将汽车电话、手机、船舶电话、飞机公众电话及无线传呼业务划归NTT移动。1993年,为了保证及时开发和提供各种服务,以原来的高度网络化推进本部为中心,将硬件、软件开发、改良、维持管理等及客户开发系统、设备投资等进行合并,设立生产服务本部,与原来的营业本部、法人营业本部、研究开发本部一起构成四本部经营体制。1995年,适应高度信息化社会发展的需要,增设多媒体推进本部。

在地方公司与总部的关系上,民营化以后,首先,在总社之下按照地域设立11个总支社,实行地域事业部责任制,其下基本以县为单位,设立69个支社(其中大城市设立个数较多)。1989年4月1日,继续调整组织结构,将原来的“11总支社69支社制”变为“48支社体制”,电话局变为支店或营业所,市外电话局和电话号码咨询指导局变成信息指导中心,其后又进一步压缩编制,减少中间环节和支店数量,而且不再使用自1903年以来一直延续的电话局名称。其基本出发点就是要彻底消除原来公社时期的政府色彩,同时标志着由原来的以电话为主体的经营体制向综合性通信服务体制转化。

1985年电电民营化以后,NTT充分利用长期积蓄的技术、人才和经营资源等优势,积极开发多种经营,扩大经营领域。经过10年的建设,NTT逐渐形成了拥有子公司、关联企业131家,销售额超过6万亿日元的企业集团。NTT集团主要包括电信关联企业、电信工程和不动产等48家,集团辅助企业35家,资源扩展企业15家,信息化发展企业33家。其中除NTT数据、NTT移动从公正竞争的立场出发,分别予以独立外,其他都规模较小。131家公司共计拥有职员5万人。1995年4月,随着NTT数据的上市,NTT获得了470亿日元的收入。

然而,民营化以后,由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大量新兴电信企业的进入,自1987年起,NTT的营业收益和经常收益开始下降。NTT经过长期的创收努力和合理化运动,直到1996年才开始实现增收增益。1985年民营化之初,公司拥有职工313600人,到1994年底,共拥有职工194700人,减少118900人,将近三分之一。但是,NTT职工的平均年龄却在逐年上升。

民营化的基本标志是政府出售所持股票和企业上市,民营化实施以后,日本政府和NTT在进行组织改造的同时,积极酝酿股票出售事宜。到1998年决定NTT重组之前,日本政府共三次公开出售NTT股票,由此,日本政府获得了10万亿日元以上的收入。电电公社成立时,作为政府全额出资的公有企业,其基本金为188亿日元。1985年4月1日,NTT宣布成立,政府持有全部股份,合计资本金为7800亿日元。1987年1月,第一次出售195万股,其股票价格为119.7万日元。NTT股票迅速高涨,4月达到每股318万日元。第二次出售之后股票价格逐渐回落,到1988年10月第三次出售时,股价降为190万日元。于是政府改变原定计划,减少出售45万,第三次共计出售150万股。其后股票价格一直低迷,特别是在里库路特事件影响下,股票价格更加不振。于是政府放弃原定1989年进行第四次出售股票计划。1990年3月,电信审议会提出关于NTT分割分离的报告之后,股票跌至110万日元。此后,股票出售问题被无限延期,而且股票价格的大幅下降直接影响了NTT改革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