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产业组织规制的非对称性(1 / 1)

在电信规制改革的过程中,基于电信企业经营管理体制的差异,各国的电信产业组织政策则有所区别。美国电信法全面贯彻竞争性的立法精神,其电信产业组织的规制程度最弱,因而美国电信企业之间的竞争程度最高。然而,基于贝尔系统的特殊地位和本地电信市场的自然垄断性,美国电信法和FCC对于可能造成市场垄断的电信企业和经营领域,仍然实施了一定程度的非对称规制措施。与此不同,英国和日本两国的电信市场虽然已经引入了竞争机制,但是,由于BT和NTT等传统国有电信企业依然具有强大的市场支配能力,因此,两国政府在确保稳定提供基础电信服务和促进有效电信竞争的前提下,对于主导性电信企业也实行了严格的非对称规制。

1996年美国电信法打破了电信市场、无线市场、有限电视网络和互联网市场的樊篱,从此,各种电信、电视、网络厂商可以相互进入原来被人为分割的媒介市场。但是,为确保本地电信市场的开放,避免在位本地垄断性公司滥用垄断特权,新电信法依然确立了一定程度的非对称规制。对于非贝尔系统的本地电话公司来说,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进入长途电话市场。而各地方贝尔公司则只能进入不在其垄断范围内的其他地区的长途电话市场。当其试图进入在其垄断地区内的长途电信市场时,必须在获得批准后三年内,以一个独立子公司的名义进行。但是,在其垄断地区内,本地电话公司可以进入其他服务市场,如商业性移动电话服务等。本地电话公司进入视频服务市场时,只能将本地电话公司作为一个有线电视公司来运营,或者将电信公司作为一个无线电缆公司来运营,或者按联邦通信委员会的指令,将电信公司作为一个公开视频服务公司来对待。

在英国,按照2002年欧盟规制框架要求,2003年通信法对于处于支配地位的主导运营商,特别是批发市场的主导运营商,附加以确保公正有效接入的义务,其中包括如非歧视、透明性、价格控制和会计分离等条件,以限制其滥用垄断地位,阻碍竞争发展。判断主导性电信运营商的标准是看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能力,即主要考察运营商的市场影响能力、业务收入与市场规模的对比关系、对最终用户接续手段的控制能力、运营商的融资能力及在有关市场提供产品与服务的经验等。2003年通信法规定,对于具有重大市场支配力量的运营商,以25%的市场份额为临界点,监管部门保持上下浮动的权利。在认定过程和程序上,要求监管部门必须恪守公正和谨慎的原则。一旦运营商被认定为具有重大市场支配力量,其网间结算政策将受到影响。

与美英不同,日本基于电信市场中固定运营商和移动运营商的市场比例份额,推行非对称规制。在特定区域内,对于拥有的固定电话线路数超过所有固定电话线路数1/2的第一类指定电信设备的企业,在与其他电信企业的电信设备接续时,负有制定有关接续费用、技术条件以及其他接续条件的接续条款的义务,并且必须报经总务大臣认可。在一定区域内,对于拥有的移动通信末端设备超过该区域总数1/4的第二类指定电信设备的企业,在与其他电信企业的电信设备接续时,其负有制定有关接续费用和接续条件条款的义务,并在实施该条款之前呈报总务大臣。非依据申报的接续条款,不得缔结或变更与第二类指定电信设备接续相关的协定。对于与第一类指定电信设备或第二类指定电信设备进行的接续,考虑拥有第一类指定电信设备和第二类电信设备的电信企业的市场份额及其可能的市场支配力或影响力,法律对接续条款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具体规范,并提出了内容恰当明确、公开透明、平等非歧视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