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信规制改革的轨迹(1 / 1)

美国于1934年颁布电信法,在默认电信产业私人垄断经营的同时,制定了严格的电信产业规制,以保护消费者利益,抑制电信企业滥用电信垄断权力。与此不同,日本、英国等绝大多数国家则采取了电信国有化政策。二战后,为了提高电信事业的经营效益,消除由行政机关直接控制电信事业所带来的种种弊端,日本和英国等采取了公有企业的经营模式。在继续保持国有的条件下,引入企业化管理模式,试图借此有效调整电信经营中的企业性与公共性的矛盾。“投资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可以通过国有化来回避,政府具有为沉没资本筹资而无须保证未来投资回报的强制力量,也可以尝试另外一种办法,通过规制,用消费者的政治力量来调节私有制问题,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网络型公用事业都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的条件来运营。”[1]

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国有企业或私营垄断企业的长期经营效益低下,以及垄断者凭借垄断地位对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肆意侵蚀,招致社会各界广泛批评。人们强烈要求打破传统的产业垄断,解除或放松产业规制。以美国、英国、日本为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掀起了民营化和规制改革的潮流。以90年代中期为界,发达国家的电信规制改革可以分为国内通信自由化阶段和国际通信自由化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电信规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打破传统的电信垄断,引入竞争机制。其主要标志是美国的AT&T分割、英国电信的民营化和日本电信电话公社民营化。第一阶段电信规制改革的主要目标在于通过推进国内通信自由化,形成竞争性电信市场。“石油危机后的大变革与其说是私有化,不如说是自由化或重组。如果能将规制限制在具有自然垄断性的基础网络上,而在服务供应上引入竞争,那么效率和创新是能够得到激励的。”[2]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电信规制改革进入第二阶段。该阶段主要任务是适应信息时代产业融合的发展要求,全面开放电信网络市场,推动国内和国际通信自由化,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竞争,建立起真正适合信息时代产业发展的电信规制体制。主要标志是美国通过1996年电信法、英国通过2003年新通信法和1999年以后日本全面修订电信事业法。1996年,美国颁布新电信法。新电信法将竞争作为制定产业规制的基本理念,全面否定了电信市场的自然垄断性,使电信法从规制垄断产业转变为规制竞争产业,从法律上拆除了市场分割的樊篱,将竞争引入到所有电信市场,彻底改变了美国电信市场的结构。“美国规制政策的演化路径既不是圆圈也不是钟摆,而是有方向性的螺旋式发展过程。1996年电信法就是规制、放松规制、再规制的一个很好例子。”[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