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金融体制改革(1 / 1)

1986年,英国撒切尔政府以修改证券制度为重点,推行了俗称“大爆炸”的金融改革。1996年桥本龙太郎上台后,也效仿英国推行了“日本版金融大爆炸”。这一改革至2002年基本结束,由此日本的金融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

战后日本的金融规制主要表现在对资金准入的规制、对证券市场的规制和对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规制三个方面。[30]至1993年,已先后实行了外汇兑换自由、缓和公司发行债券限制、自由利率、允许证券公司销售国债等制度改革,但分业限制、禁止混业或兼业的制度尚未从根本上打破,严厉的金融市场准入限制依旧,金融商品开发落后,无法满足信息时代消费者的多样化、简捷化要求。1996年11月,桥本第二次组阁后推行雄心勃勃的六大改革计划,金融改革是重点之一。桥本在金融改革咨询书中指出,改革的目的是“使我国的金融市场成为与纽约、伦敦并驾齐驱的国际金融市场”,“为此,不仅要按照市场原理使金融行政朝着透明的方向转变,而且必须对市场本身进行结构改革”。桥本提出的改革三原则是:其一,通过市场准入、商品和价格的自由化,建立按市场原理运行的自由的市场(Free);其二,制定明确、公开的规则,保护投资者,建立透明而值得信赖的市场(Fair);其三,完备适应全球化的法律制度、会计制度和监督体制,建立国际上最先进的市场。[31]

桥本的改革方案出台后,外汇审议会、金融制度调查会、证券交易审议会、保险审议会等各种政府咨询机构分头行动,研究各领域的改革实施方案,并于1997年6月汇总成报告书。以此为根据,政府制定了实施改革的有关法案,并在1998年获得国会通过。

经过1996年以来的金融体制改革,日本的金融制度发生了以下变化。1998年4月修改外汇法后,普通银行已可以办理个人外汇储蓄业务。同年11月修改证券法,允许成立网上交易证券公司。1993年允许银行、证券、信托以子公司方式混业经营时对其经营领域尚有严格限制,比如银行的窗口销售限于住宅贷款及生命保险,改革后原则上已取消分业限制,2000年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已可以办理生命保险、个人养老保险业务。以1999年批准瑞穗集团成立为开端,解除了战后以来一直实行的金融持股公司限制。2003年起允许开展证券中介业务,银行及便利店均可办理股票预购业务。此外,银行法修改后,跨行代理业务禁令也被取消。

改革给日本金融业带来的变化是多方面的。

第一,金融行政的变化。截至1998年6月,大藏省是金融管理和监督的主管行政部门。1998年6月,成立由总理府管辖的金融监督厅,大藏省民间金融业务检查与监督的管理业务移交该厅,证券交易等监督委员会也划归总理府领导,大藏省下的金融管理机构只保留了金融企划局,负责金融制度的调查与修改。2001年1月省厅机构大改革后,大藏省更名财务省,金融企划局被取消,金融管理业务全部移交给金融厅。由此,金融行政被直接置于首相的领导之下。

第二,金融组织的变化。金融改革引起的金融业并购和重组,改写了战后形成的日本金融地图。由于制度改革和清理不良债权是同时进行的,金融机构在进行整顿的过程中,普遍增强了风险意识和提高自有资本构成的紧迫性,一些经营绩效较差的金融机构不得不寻求合作伙伴,走合并或被兼并的道路。金融持股公司禁令的解除,则为金融机构的重组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能。结果,世纪之交日本金融组织的变动令人眼花缭乱,2002年3月朝日银行加入大和银团后,城市银行的大合并、大重组基本完成,形成了三菱东京、三井住友、UFJ(日本联合)、瑞穗和里索纳等“四大加一小”五个银团,各银团开展的综合业务中,包罗了储蓄、贷款、信托、投资、证券等内容。2005年10月,由于UFJ加入三菱东京银团,又使日本的银行资本更加集中,形成了“三大一小”的新格局。与此同时,保险业的重组也在进行,2004年1月,明治生命和安田生命两大保险公司合并,成立明治安田生命保险相互公司。

第三,制度改革促进了市场竞争和活力,金融服务走向多样化。以往,一个企业从成立到上市需要20年以上时间,但是随着制度上的规制放宽,IT部门等一批风险创新型企业获准上市并迅速发展。与此同时,与大批金融机构的破产相对照,一批新的金融机构却应运而生,其中最抢眼的当属电子银行。例如,2000年10月,三井住友银行和某连锁便利店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日本网上银行。该银行原则上不设窗口服务的营业部,而是利用互联网、电话以及便利店、邮储银行等设施为顾客服务,由于具有存款利息高,手续费便宜、利用方便等优点,已经开拓出自己的市场。面向市场化的金融体制改革通过加剧竞争,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丰富了金融商品的品种,给消费者带来了实惠,同时也加大了市场风险,“活力门”事件就是在这种政策环境下发生的。因此,对金融改革成效的评价,还需要以长期、综合的观点进行耐心观察。

注释

[1]曾国安:《管制、政府管制与经济管制》,《经济评论》2004年第1期。

[2]于雷:《市场规制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页。

[3]施蒂格勒著,潘振民译:《产业组织与政府管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10页。

[4]让·雅克·拉丰、让·梯若尔著,石磊、王永钦译:《政府采购与规制中的激励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页。

[5]Alfred E.Kahn.The Economics of Regulation:Principles and Institutions ,The MIT Press.1988.

[6]Mitnick.B.M.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Regulation.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80.

[7]Philip Selznick.Focusing organizational research on regulation.In R.Noll(ed.),Regulatory Policy and the Social Scienc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Berkeley.1985.

[8]斯蒂芬·布雷耶尔(Stephen Breyer)、保罗·W·麦卡沃伊(Paul W.MacAvoy):“管制与放松管制”,参见《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四卷,中译本,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136页。

[9]植草益著,朱绍文等译:《微观规制经济学》,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第19页。

[10]余晖:《政府与企业:从宏观管理到微观管理》,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页。

[11]于立、肖兴志:《规制理论发展综述》,载《财经问题研究》2001年第1期。

[12]王俊豪:《管制经济学在中国的发展前景》,载《光明日报》2007年8月13日。

[13]王俊豪:《政府规制经济学导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页。

[14]谢地:《政府规制经济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3页。

[15]陈富良:《企业行为与政府规制》,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第5页。

[16]史普博:《管制与市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页。

[17]史普博:《管制与市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45页。

[18]史普博:《管制与市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47页。

[19]维斯库斯等著,陈甬军译:《反垄断与管制经济学》,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第176页。

[20]于立:《规制经济学学科定位中的几个问题》,《产业经济研究》2004年第4期。

[21]植草益著,朱绍文等译:《微观规制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

[22]安东尼·奥格斯(Anthony I.ogus):《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

[23]刘莘:《公共利益概念辨》,中评网,2004年7月9日。http://www.china-review.com/sao.asp?id=3571

[24]戴维·M·纽伯里著,何玉梅译:《网络型产业的重组与规制》,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2年,第4页。

[25]史普博:《管制与市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85页。

[26]史普博:《管制与市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46页。

[27]総務省『規制緩和と推進現状』大蔵省印刷局、1996年、第23頁。

[28]同上、第28—29頁。

[29]橋本寿朗、長谷川信、宮島英昭『現代日本経済济』有斐閣、2006年、第405頁。

[30]橋本寿朗、長谷川信、宮島英昭『現代日本経済济』有斐閣、2006年、第405頁。

[31]三橋規弘等『日本経済入門』日本経済新聞社、2006年、第27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