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的全称是“公共规制”。日本政府的解释是:“公共规制一般是指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为实现特定政策目的而对企业和国民活动进行的干预和介入。”[27]规制可分为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两大类,其手段包括许可、认可、行政指导、价格支持等多种形式。关于规制缓和或改革的目的,日本政府文件中列举的理由是:提高国民生活质量,使消费者享受自由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按照市场原理,促进产业结构的转变;在制度层面上协调国际关系;减轻行政事务和国民负担,确保行政运营的公开性和透明性。[28]
规制缓和是从铃木内阁推行行政改革开始的,90年代后作为“平成改革”的主要内容继续推进,直到把“缓和”升格为“改革”。
1981年3月,第二届临时行政调查会成立后(1983年3月解散,简称“二届临调”),就政府机构改革、国有企业民营化及规制缓和等问题,先后向政府提交了五份咨询报告。随后,政府于1982年12月成立第一届临时行政改革推进审议会(1986年6月解散,简称“一届行革审”)。根据二届临调和一届行革审的建议,政府每年都提出行政、财政改革方案,并制定或修改了若干项规制缓和的法律。1987年4月,第二届临时行政改革推进审议会成立后(1990年4月解散,简称“二届行革审”),于1988年12月提出“关于公共规制的缓和”咨询报告,竹下内阁采纳了报告并制定“规制缓和推进纲要”。1990年10月,第三届临时行政改革推进审议会成立(1993年10月解散,简称“三届行革审")。1994年1月,细川内阁成立了行政改革推进本部。7月,村山内阁做出“今后规制缓和的推进”决定,计划在五年内缓和对1228个项目的规制。12月,成立行政改革委员会,规制缓和开始进入具体实施阶段。同年,日本政府首次发表《规制缓和白皮书》。1996年11月,桥本内阁设立了统筹改革的最高决策机构——行政改革会议,12月制定“行政改革日程表”,翌年3月修改规制缓和推进计划,规制缓和进一步加速。1998年1月,规制缓和委员会成立并取代行政改革委员会后,制定了推进规制缓和三年计划。
截至1998年的规制缓和涉及住宅、土地、通讯、流通、金融保险等广泛领域,收到了一定的效果。新的粮食法颁布后,大米的销售由许可制变成登录制,国民不必在指定的米店,而是在普通超市也可以购买了。大规模零售店铺法的修改,放宽了商业、流通业的准入限制,中型百货公司、超市、连锁店的增加以及同业间竞争的加剧,方便了消费者。电业准入标准的放宽及弹性电费的实施,通讯业打破国有垄断后形成的竞争机制,交通线路及运费规制的放宽,不但给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而且带来了实惠。例如,国民可以根据不同的价格和服务,选择不同航空公司的航班或电话公司,而在规制缓和以前的行业垄断、价格划一时期,国民是没有这种选择的自由的。
1999年4月,规制缓和委员会改称规制改革委员会,虽然只是两字之差,但却反映出制度设计者的煞费苦心。当时日本正是银行危机、失业率上升、地方经济发展停滞的时期,鉴于前期的规制缓和工作告一段落,政策的重点开始转移,即不但要缓和或废除某些公共规制,还要建立一种能够支持创业、增加就业的机制,对符合这一方向的民间发展计划,政府将超越现有的制度限制,通过财政补贴和减税等措施予以扶持。小泉内阁成立后,进一步明确了“规制改革”的方针。2001年4月设立的综合规制改革会议,对新时期经济、社会领域的规制改革提出了许多具体实施建议。2004年后,该会议被规制改革、民间开放推进会议取代。
在小泉内阁推行的规制改革中,事前规制向事后确认的行政管理转变是一项重要举措。为了防止垄断、促进竞争,1999年废除了《禁止垄断法》中关于萧条卡特尔、合理化卡特尔适用除外的规定。2002年,提高了违反《禁止垄断法》罚金的数额,并把公正交易委员会划归总理府直接领导。
另一项重要举措是,基于把医疗、福利、教育等一并放入经济社会规制总框架下的考虑,从2003年起在全国推行“结构改革特区”试点。同年4月9日颁布的《结构改革特别区域法》第1条规定:制定法律的目的是通过设立结构改革特别区域,“推进教育、物流、研究开发、农业、社会福利等领域的经济社会结构改革,增强地方活力,提高国民生活,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第2条规定:所谓结构改革特区,“是地方公共团体为发挥地区活力而自发设定的区域”。2007年,日本政府在《结构改革特别区域基本方针》中进一步强调,推行特区制度的基本理念是:“从‘规制必须全国统一’的思考方法转到‘同意适合地区特点的规制’上来,通过符合地区实际的规制改革,找到‘由官到民’‘由国家到地方’的加快规制改革的突破口。”文件还规定,地方经济的再生必须坚持“互补”“自立”“共生”“综合性”和“透明性”五项原则。
这项改革在实施过程中体现了如下特点。其一,关于特区的种类和方式,政府不作参照性提示,完全靠地方公共团体和民间根据本地区的特点设计并提出方案。其二,地方公共团体要对有关事业的运营负全责。其三,根据先行试点的成功经验,向全国推广规制的特例。[29]
截至2007年11月22日,日本政府已经对全国结构改革特区进行了15次审査,“认定”962件,待批特区420件;对地域再生项目进行了8次审査,认定953件。962个特区的都道府县分布情况是:北海道最多,为104件。超过30件的有长野(70件)、东京都(43件)、兵库(37件)、茨城(36件)。不到10件的有德岛(6件)、佐贺(6件)、冲绳(5件)。其他府县为10—30件。开设特区的主体部门分布情况是:市町村单独740件,市町村合作21件,县单独136件,县市町村78件,县际合作2件,其他7件。特区的领域分布是:国际物流22件,产学合作40件,产业活性化64件,IT产业68件,农业111件,城乡交流91件,教育191件,幼保85件,生活福利256件,特色城镇28件,环保节能17件,国际观光交流8件。953个地域再生项目的都道府县分布情况是:北海道、岩手、长野、爱知超过30件,东京都、香川县不到10件,其他为10—30件。立项主体为市町村583件,县市町村315件,县独立41件,其他为横向合作。这些项目一般都结合了当地的资源、地理和人文条件,体现了自己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