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一词源于日语,其原义来自于英文“Regulation”或“Regulatory Constraint”,含义为有规定的管理或有法规条例的制约。我国学者虽然分别使用“管制”“规制”“监管”等词汇,但对于其对应的英语词汇和日语词汇是没有争议的。为方便行文起见,若无特殊说明,本书在同一内涵层次上使用规制、管制和监管等词。
对于规制的研究,由于人们的出发点和立论角度不同而结论各异,本来无可厚非。然而,现实的规制研究中出现了严重的规制研究泛化现象。从经济学角度讲,似乎所有政府干预和政府行为都变成了政府规制[1];从法学角度看,似乎所有的经济法、市场规则法都变成了市场规制法[2]。对规制定义进行广义的扩张性研究,本来不无道理,但是,如果无限扩展规制的内涵和外延,则不仅无助于真正的规制研究,还可能造成理论上的误区和实践上的困惑。结合规制自身的发展过程看,目前的规制研究泛化现象已经远远超出了规制本身的实践范围。这一方面说明目前的规制研究存在着规制概念的认识误区,同时也反映了某些研究者对国内外规制实践的关注不足。事实上,规制经济学之所以独立成为体系,是源自于施蒂格勒等的实证分析,它是在批判公共利益规制理论的过程中逐步确立的规制理论体系。从规制实践角度看,规制的产生和发展一直围绕着政府对铁路、电力、电信等特定产业展开。因此,规制研究必须以现实的规制实践为对象,不能凭主观想象,泛化规制研究。尽管一些学者在研究实践中也是紧紧围绕上述特定领域展开的,但在其直接的规制定义中却始终未能深入揭示规制本身的内涵和外延。基于此,笔者试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规制概念进行全方位探讨,以期对规制研究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