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农地改革的影响(1 / 1)

日本农地改革被麦克阿瑟称为“历史上最成功的改革”。即使是麦克阿瑟的反对者,也承认日本农地改革的巨大成就[37]。通过农地改革,不仅使日本农村的贫富差距急剧缩小,而且还打破了战前日本农村长期存在的各种传统陋习和封建制度。

与财产税、解散财阀等不同,农地改革是由日本政府积极推动的一项改革,其根本目的在于消除战后日益严峻的粮食危机和社会不稳定因素。农林大臣松村谦三曾经以主张“完全自耕农主义”而闻名日本,他认为如果不能改革土地制度,稳定农业基础,“不要说粮食增产,即使是思想上、文化上,都恐怕要处于不稳定状态”[38]。在其担任农林大臣以后,开始全面推动自耕农改造路线。1945年10月13日,松村谦三向内阁提出了农地改革纲要。日本政府对松村方案进行修改,将农地所有限度从3町步提高到5町步[39]。12月29日,日本第89届临时帝国议会通过了“农地调整法修正法律案”。

然而,GHQ未能认可日本政府提出的农地改革方案,结果第一次农地改革宣告失败。其后,对日理事会开始研究农地改革计划,并分别审议了苏联代表案和英联邦代表案,经过多次讨论,对日理事会最终采纳了英联邦代表案。6月末,GHQ以口头“劝告”形式向日本政府发出了第二次农地改革的指令。

根据GHQ的指令,经第90次帝国议会通过,10月21日,日本政府公布了《自耕农创设特别措施法》。第二次改革方案大大降低了地主拥有土地的限度,要求不在村地主的全部出租地,在村地主超过1町步(北海道4町步)以上的出租土地,全部由市町村农地委员会予以强制收购。

与农地改革并行,日本政府开始在农村征收财产税。第二次农地改革中的农地收购计划制定日为1947年3月31日,而财产税交付期限为3月15日。由于两者几乎同时进行,因此,在日本各地就出现了竞相交付的问题。根据农地改革规定,考虑到可能被强行收购等情况,许多地主选择用土地来交付财产税。根据农地改革方案,即使不以实物形式交付财产税而继续持有,当其土地以公定价格收购时,地主最后也只能获得禁止转让的票据(农地证券)。由于一些受佃农影响较大的农地委员会存在故意压低土地价格的倾向,因此,市町村农地委员会制定的收购价格往往低于各地评估的财产税价格。此外,由于农地价格采取固定化征收模式,而其他财产则可能随着通货膨胀出现价值增值,因此,一些地主也愿意选择以农地形式交付财产税,借此可以保留其他财产。1950年7月2日,通过农地改革获得的土地总面积为175.7万町步,为全国土地的90.5%,其中以财产税形式交付的土地为17.6万町步,占9.1%,其他9000町步占0.4%。[40]

与解散财阀相类似,正是由于财产税的实施在前,后面的农地改革才得以顺利推动。对于地主阶级来说,不管是被迫交付财产税,还是通过农地改革形式分割所有土地,他们都无法再继续拥有大规模的土地所有权,而区别只在于交付形式和方法。因此,可以说,财产税的实施,对于农地改革的顺利推进,具有直接而明显的促进作用。而伴随着农地改革的逐步推进,曾经长期依靠土地来维持奢靡生活的大地主、大豪农阶级,不得不交出其手中的山林、宅地、证券等财产,从而失去了在农村作为统治阶级的经济基础,这对于从根本上改变日本农村的传统经济结构和社会秩序具有革命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