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46年财产税法(1 / 1)

基于GHQ的指令,以涩泽敬三大藏大臣为首,日本政府开始着手制定财产税等相关法律,并起草相关法律。1946年1月10日,日本政府通过《财产税法案要纲》《法人战时得利税法案要纲》《个人财产增加税法案要纲》。关于财产税,“要纲”设计的起征点为2万日元,税率从15%开始,实行累进税率。超过5000万日元以上,税率为70%。[24](参见表1-2)

表1-2 1946年币原内阁制定的财产税税率

资料来源:大蔵省財政史室編『昭和財政史:終戦から講和まで』17卷、574页。

由于该要纲设计的财产税起征点过低,因此可能导致一般国民承受较大财产税负担。与之相对,要纲对巨额财富所有者设计的税率则相对宽松,因而不利于从根本上消灭大财阀、大地主等有产阶级,也难以发挥社会财富再分配的社会功效。所以,GHQ最终否决了日本政府提出的财产税草案。吉田组阁以后,日本政府不得不根据GHQ的指令精神重新起草财产税法。

1946年11月12日,日本第90次帝国会议通过《财产税法》(法律52号)。11月18日,天皇以敕令形式宣布11月20日开始实施。财产税法规定,纳税人系户籍法上的个人,即指1946年3月3日调查时在日本拥有住所或居住1年以上的人(法律规定的外国人除外);或者调查令执行2年以内拥有住所或居住1年以上的人。根据财产税法,上至天皇、贵族、财阀、官僚,下至平民百姓,各个阶层,所有国民都成了财产税的纳税对象。

财产税法规定,纳税财产以纳税人的所有财产为征税对象,包括房屋、土地、现金、证券、艺术品等。征收范围包括除生活必需品,如衣服、家具、器具、墓地及其他动产外的一切财产。免征范围还包括简易生命保险契约权利、退休金权利等。纳税财产总价以调查期间的财产价格为准,即1946年3月3日零时的所有财产价格,包括扣除债务、公共租金等后的所有剩余金额。对于在1945年11月15日(GHQ对日政府发布备忘录之日)以后,在财产调查期间,已经发生继承或赠与的财产,由继承人或赠与人按照财产数额进行交付。对于调查开始后发生的赠与或继承,其被继承或赠与财产的税额,由赠与人、继承人等负连带纳税责任。对于由于战争或灾害导致死亡或受伤、患病等而获得的补助金等,虽然不予征税,但以1万日元为限,超过部分照常纳税。对于战争受害者和移民归国者,每人只能扣除5000日元的免征财产税额。

财产税法实行累进税制,共同生活的同一家族按照合计总额进行课税。财产税起征点为10万日元,10万日元以下不纳税。由此,广大平民百姓被排除在纳税人之外。对于超过10万日元的财产,税率从25%开始,累进增加。在20万日元以内,税率升幅较快,到17万—20万日元,税率已达50%。由于拥有10万—20万个人财产的中小地主、豪农、商人人数众多,借此扩大了财产税的税源。20万日元以上,税基数额差距逐步拉大,税率则继续上升。到1000万以上,税率则高达90%。(参见表1-3)

表1-3 1946年财产税法的纳税比率(日元)

对于财产税法,大藏大臣石桥湛山曾极力反对,但他在国会发言时依然解释说:“本法案是为确保战后必要之国库收入,且与战时补偿特别税一并,对个人财产依照高额累进税率课征财产税,以减轻战后财政负担,确立财政基础。”“毫无疑问,以财产税来弥补财政支出,从健全财产机制角度看,绝不能说是理想方法,这正如我以前所说,作为政府,不管怎样,因为对国民实施如此程度之财产征税,即使通过征收所得没有达到应有效果,也还是可以直接或间接起到抑制纳税者消费之效果,这一点非常清楚。因此,将财产税作为本年度财政支出一部分财源之理由,也正在于此。”[25]

鉴于此次财产税法实施的广泛性和复杂性,日本政府一改过去的征税方式,推出了自己申报纳税制度,即以根据《临时财产调查令》申报的财产为纳税基础,义务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纳税。在纳税申报书中,必须明确记载自己的财产总额、扣除明细、纳税财产价格和内容等事项。为保证申报纳税制度的顺利实施,对于纳税额超过50万日元的纳税人,其申报书必须在税务署进行公告。对于50万以下的纳税者,则采用第三者通报制,即人们可以自由浏览其申报书内容。自此开始,日本逐渐形成了申报纳税制度。

由于财产税法将个人全部财产计入征税范围,而且税率过高,因此,绝大多数纳税人根本无法用现金交付税额,而只能以实物财产交付。加之战后经济破坏严重,大规模财产交换事实上难以真正展开,这更促进了实物交付的比例。财产税申报期限自1947年2月15日开始,要求申报人必须在一个月内交付完毕。事实上,直到1948年,财产税征收才基本完成,其中现金与实物比例为2:1。

为了确保财产税征收,防止偷税漏税,日本政府设立了漏税举报制度。1948年7月,由于增加了漏税举报者的赏金,一时间举报活动十分活跃。社会上还出现了以专门举报偷税漏税为业的民间秘密侦探社等调查机构。当时的报纸上经常出现“发现漏税奖励10万”(《朝日新闻》1948年8月19日)、“漏税举报”(《朝日新闻》1948年8月21日)等报道。[26]

根据日本《国税厅统计报告书》统计,1946年,全日本超过10万日元的家庭为47.6万户,不足全体国民的3%,其合计总资产为1198.36亿日元。1947年,日本政府共获得411亿日元的财产税收入,而1947年日本全年的财产收入仅为2145亿日元。由于财产申报与核实及其诉讼等一系列问题,实际的财产税征收一直拖到1951年,扣除各种减免税额以及计算追征税额后,日本政府共获得418.24亿日元的财产税。[27]

上至天皇贵族,下至黎民百姓,不管是固定资产,还是流动资产,统统都成为日本财产税法的纳税对象。从25%—90%的高额累进纳税比率,为史上所罕见,其严厉程度甚至高于民主革命时期社会主义国家所实行的赎买政策。这说明实施财产税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彻底消灭大财阀、大地主以及封建贵族阶层。事实上,正是由于财产税法的实施,客观上彻底消灭了自明治维新以来一直存在的贵族阶级和大财阀、大地主阶级。

当时的主税局长平田敬一郎认为,战后日本政府之所以开征财产税,是试图借此获得1000亿日元以上的收入,用以冲抵战时债务,并从根本上遏制通货膨胀。然而,后来由于实施了战时补偿特别税,财产税最终演变为对高额财产所有者课征的特别税,从而事实上起到了财富再分配和经济民主化的作用。[28]虽然财产税征收具有增加国家收入和平衡财政的作用,但是,由于日本政府长期以交付财产税的实物作担保而大量发行国债,并以此充抵一般财政支出,结果财产税事实上并未起到遏制通货膨胀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