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护农业与保护农民的错位(1 / 1)

包括日本人在内的很多人都认为日本是农业保护大国,其农业保护水平极高,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理清这个问题,必须从几个层面对其进行具体分析。首先,国际上对各国农业保护度的衡量标准。1987年经济合作开发机构(OECD)制定了“农业保护指标PSE =生产者支持评价”,用来计算各国的农业保护率。图12-1是该机构公布的2010年各主要国家农业保护率,正中间的曲线是该机构加盟国的平均值。该图所示内容表明,20多年来在世界主要国家中,日本的农业保护水平的确一直处于最高水平。

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该PSE是指“政府补助在农业生产者的农业收入中所占比例”,而政府补助部分不仅包括政府的财政支援,同时包括关税在内的所有政府价格管理造成的农业增产额。由于该计算方法忽略了农产品出口国与进口国立场之差,农产品对不同国家的重要性之差,乃至不同国家的气候、土地条件之差,受到农产品进口国的强烈反对。1993年GAAT《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签订,其中农业保护的“综合性衡量尺度AMS=支持总额评价”出台。该衡量标准将政府补助部分重新界定为“应削减的国内支持总额=黄箱支持政策[3],即市场价格支持+应削减的农业补助金”。该协议对应削减的国内支持总额制定了明确的削减目标,即1995—2000年度迄的6年间,各国的黄箱国内支持总额削减至1986—1988年平均水平的20%。之后2001年11月召开的WTO多哈回合,制定了新的黄箱支持的削减目标,以1995—2000间国内支持平均值为标准,美国削减60%,日本削减70%。如果用该衡量标准衡量日本的农业保护率,则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果。图12-2是多哈回合后,各主要国家的国内支持水平统计。其中浅色部分表示农业生产总额,中间色部分表示多哈回合削减目标,深色部分表示当年黄箱支持(AMS)。对该表中具体数字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日本2004年的黄箱支持水平为7%,仅为多哈回合标准的15%,达到削减85%的水平;2.2004年日本的AMS虽高于美国的5%,但却低于EU的12%。值得注意的是,日本黄箱支持的削减率高于美国的32%及欧盟的54%。

图12-1 OECD 2010年发表《主要国家农业保护指标》(单位:%)

注:引自经济合作开发机构官方网站,http://www.oecd-ilibrary.org。

图12-2 多哈回合后日、美、欧盟黄箱国内支持总额及支持率的变化

注:引自日本农林水产省官方网站, http://www.maff.go.jp/j/kokusai/taigai/wto/pdf/ref _ data.pdf。

其次,对PSE及AMS的具体分析。如上所述,日本的农业保护度,根据不同的衡量标准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必须指出,经济合作机构的PSE值的内容,涵括了政府对农业的所有保护政策的内容;而WTO的AMS值,则将着眼点置于具有歪曲农产品贸易及农业生产自由度的可能性的农业保护政策之上,其意图在于对上述保护政策进行过滤及削减。可见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在允许的范围内采取有效的农业保护政策,以保证本国农业生产的可持续性发展;毫无疑问日本农基法农政实施以来的农业政策,特别是农业保护政策,虽几经改革但对保证农业生产的可持续性发展问题没有起到任何效果。

应该说,日本农业保护政策失败的主要原因是,过去很长一段时期,日本农业保护政策中存在严重错位,其重点被单纯地放在农民保护之上,具体表现为:(1)大米生产调整政策=“减段政策”。该政策并非通过支持农业生产达到保证农民收入之目的,相反采取生产调整政策,通过调整大米生产总量,保证大米市场价格稳定,借以保证农民收入水平。然而,针对以上政策实施造成的减耕后农地利用问题,政府却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导致农地休耕现象严重。(2)扩大农业生产规模政策。实施大规模农业经营是农水省多年的夙愿,但在促进农地流转问题上,却迟迟达不到政策预期的效果。原因仍在于农地法中存在的“耕者有其田”的自耕农理念。为了保证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农地法对农地的所有及使用权均做了相应的规制,导致促进农地流转的政策缺乏整合性,因而达不到政策预期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