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农业政策屡屡失败的主要原因(1 / 1)

首先,1961年日本《农业基本法》的成立,在日本农业政策史中具有划时代意义。该法的成立标志着日本农业政策体制中宪法的问世,表明今后所有农业政策均将围绕贯彻农基法的基本方针目标而制定实施。农基法的第一章第一条明确指出:“鉴于农业及农业从事者在产业、经济及社会中所应肩负的重要使命,为了顺应国民经济的成长发展以及社会生活的进步向上,为了矫正由于自然、经济、社会的制约对农业产生的不利,为了减少或消除农业与他产业在生产性上存在的差距,国家的农业政策,以提高农业生产性以及增加农业从事者收入、使其生活水准与他产业从事者相同为目标,促进农业的发展以及农业从事者地位的提高。”

由此可见,农基法的基本方针目标在于减少工农业生产率以及工农业从事者收入之间存在的差距,即提高农业的生产率及农民的生活水平。直至1999年《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成立迄,其基本方针目标始终未曾改变。因此,新农基法成立迄的日本农业政策,均围绕实现以上政策目标制定实施,然而为了解决不断出现的新问题不得不屡次进行政策性调整,其具体过程可整理为表12-1。

表12-1 日本农业基本法成立后农业政策方针调整过程

如上表所示,农基法成立后的20世纪60年代起至20世纪末,日本农政方针曾经有过3次较大的调整,即农基法农政向综合农政、综合农政向80年代农政、80年代农政向新农政的调整。对其调整内容及过程可做以下分析。

第一,其调整政策目标的目的仅限于解燃眉之急,并且该调整是通过制定或修改相关子法的方法实施;对农政体系中的纲领性法律、农基法的政策目标在进入新世纪迄未做过相应的修改。这种被动的调整方法使其农政体系缺乏整合性,也是其政策目标无法实现的原因之一。

第二,本书在序论中曾经指出,日本农业目前面临非常困难的问题,其具体包括四个方面内容:农业从业者减少及老龄化,农业生产总量及农业收入的减少,农地面积的减少,农产品自给率降低,相关数字变化已经在表1中给出。从该表中数字可知,不可否认农基法农政的实施过程中,农业总生产额处于不断上升的趋势;但当时农业生产总额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是“选择性扩大”生产的产物。换言之,是由选择市场需求增大、价格稳定的农产品进行扩大生产带来的结果。这种农产品生产的“选择性扩大”正是之后“主要农产品”生产过剩的主要原因之一,其后果是农业生产的“选择性缩小”,即主要农产品的“减段政策”。特别是大米生产调整政策的实施,造成休耕地、弃耕地等非耕农地不断增加,成为日本耕地面积减少的原因之一,给农业带来了更大的问题。

第三,农业构造改革,一直是日本农政体系中的重中之重,其目的在于提高农业生产率。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必须有两部分组成,一是农业的机械化生产,二是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两者缺一不可。然而,表12-1中各时期的政策重点表明,扩大农业经营规模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因此农民对农业生产机械的投资,带来的是经营困难与农产品成本的提高,农民不得不靠农业生产以外的收入维持生活;这也是日本农民兼业现象不断增加,农产品在国际市场及国内市场上缺乏竞争力,乃至农产品自给率下降的原因之一。

另外,1999年7月新农基法的成立,标志着日本农政方针的根本性改革。该法第一条中明确指出,今后将“综合性、计划性地推行有关食品、农业、农村政策”,使其达到“促进国民生活的安定提高及国民经济的健全发展”之目的。新农基法成立后的主要政策实施及其内容调整可整理为表12-2。在此,对新农基法农政做以下两点分析。

表12-2 新农基法成立后日本农业政策及其调整要点

第一,新农基法的施政目标表明,今后的农政将以促进“国民生活的安定提高及国民经济的健全发展”为目标。可以认为该政策将从过去的“为农业及农民而实施”转向“为所有消费者及国民经济而实施”。以“消费者”为主体就必须“保障食品的安全供给”;以“国民经济的健全发展”为主体,就必须“发挥农业的多面性机能”,争取“农业的可持续性发展”,促进“农村的振兴”。以上两个政策目标的实现,必须以保证稳定的国际贸易关系为基础。因此可以说新农基法农政的政策实施重点在于上述“保障食品的安全供给”、“发挥农业的多面性机能”、争取“农业的可持续性发展”、促进“农村的振兴”这四点之上,同时其中每一点均与国际贸易环境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第二,1999年新农基法出台后,日本农政在《2000年度农政基本计划》下实施,然而序章中表1所示数字表明,21世纪新农政并未能使日本农业中存在的四个主要问题出现任何缓解。同时《2010年度农政基本计划》中,除实施“户别收入补偿制度”与提高农产品自给率目标之外,并未出现更大的根本性改变。很难想象如此缺乏新意的政策调整,能够使长期以来困扰日本农业的问题得到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