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年农地法修订后,日本农地政策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两种理念,一是耕者有其田的自耕农理念,一是以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生产力为主旨的农业构造政策理念。毋庸置疑,前者不得不限制农地权利的移动,而后者则必须促进农地流转;两种理念上存在的矛盾,使日本农地政策处于尴尬的境地。1962年以后的日本农地政策,不得不在两种理念中寻找平衡;1969年成立的《农业振兴地区整备法》[7](简称为“农振法”),及1980年成立的《农业经营基础强化促进法》[8](简称为“增进法”或“农地三法”[9]),均是农业构造论在农地制度中的具体体现。以上两法与《农地法》一起成为战后日本农地制度、政策的主要法律依据。表9-2是上述农地相关法律自成立起至21世纪开始前的1999年为止的主要修订过程,是两种立法理念的平衡与演变的过程。
对表中的内容可以做以下说明:(1)农地法的主要修订内容。表中所示农地法的4次主要修订中均体现了农业构造论的精神。如上文所述, 1962年的第一次修订主要以改善农业构造为目标,增加了农业生产法人制度,希望通过允许农业生产法人介入农业生产,扩大农业经营规模。而1970年及1980年的第二次及第三次修订,是农振法及增进法成立后的相应修改;主要以促进土地的农业利用及土地流转,扩大农业经营规模为目的。(2)农振法成立后,开展以市町村主导的“农地利用增进事业”,促进一定区域内农用地的集团利用,希望通过扩大被农地法规制的农地的借贷达到农用地的有效利用,扩大农业经营规模。该农地利用增进事业于1980年从农振法框架下独立,以增进法为法律依据的“农地利用增进事业”全面展开。(3) 1990年代末,日本农地相关法律中出现了地方自治的动向,这无疑是受到1995年《地方分权限期法》及1999年《地方分权一揽子法》成立的影响,是农地政策从中央集权向地方分权转化的过程。(4)值得注意的是,农地法的第二次修订,对第一条的立法目的进行了调整,除维持原有自耕农理念之外,加入了“促进土地在农业上的有效利用”条文;然而必须指出,尽管如此农地相关法律中的理念性矛盾仍然存在,农地制度、政策理念仍未能完成从“土地所有”向“土地利用”的转化。
表9-2 21世纪开始前夕《农地法》及相关法律的改订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