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业构造论”的冲击——《农地法》的新理念(1 / 1)

在以上自耕农理念下成立的《农地法》自其开始在国会上审议起,便遇到各种质疑。在此以1952年6月10日农林委员会的审议为例,解析“农地法案”遇到的质疑。当日站在提问台上的是农林委员会理事竹村奈良一,而负责解答的法案提交方是农林省农地局长平川守,两者的攻防如下。

竹村提问:我的问题是关于第三条第二项第五款,规定北海道2公顷、都府县0.3公顷以下者不可获取农地,这对全国来讲是一个重大问题。原因是,例如1950年的2月1日,农林省的统计表示, 0.3公顷以下的农户有143万8722户,至少内地农户的24%为0.3公顷未满的农户。而北海道2公顷未满的农户有11万4482户,也就是说47%农户的耕地在2公顷以下。按此规定,这一群体今后将无法获得新的耕地,如果上述规定实施的话会引起各种问题,请问如何考虑的?

平川回答:想必大家都知道,本法案的目标之一,是实现创建及维持中坚自耕农。为此设定最低面积标准,该标准以下的农户虽然从事农业但并不是主要农业从事者,仅是“饭米农户”[5],收入的大部分从其他职业所得,属于生产自己食用的粮食及其他副业性质的农户。在分配有限的农地问题上,从优先顺序方面考虑,首先排除非常大面积的农户;排除非常小面积的农户及将农业作为副业的农户……原则上讲,仍然要将少量的农地优先分配给中坚的农户,巩固农业的基础是最为重要的……

竹村提问:培育理想规模的农户这一观点确实存在,但问题是,如果按这种观点实施的话,至少应该考虑为什么现在内地0.3公顷以下的农户仍不得不在耕种,他们想成为0.3公顷以上的农户也无法做到……如果想要对这些人进行压缩,是否制定了可以对其进行压缩的对策,并在该对策下对其进行整理的方针……

平川回答:本法案的观点,刚刚也说过,作为对象的农地的数量极少,只有现在的少量租佃地的自耕地化及新开发的少量农地,必须考虑将这些农地分配给怎样的群体。届时的确应该考虑刚刚话题中的零星农户的问题,但与其相比不是更应该考虑靠农业、靠少量耕地面积而无法生活的群体吗?0.3公顷以下的零星农户战后急速增加,但是这些人将来总要在农业部门之外的部门中去考虑对策。作为农地法的观点,难道不应该首先考虑不去从事农业之外的职业的农户吗?

竹村提问:……你说可开垦的土地数量少,关于这一点可能会变成论战不想问你,但是如果看一下地图,你刚刚也承认了,有六七百万公顷土地,这一点先不说,总之不去制定使那些农户成为理想农户的措施,而是禁止,这件事我无论如何都不能认可……

平川回答:大凡常识性考虑的话,现在的平均内地1公顷左右仅仅是一个目标,但是把他作为数学问题问我几公顷最为理想则非常难以回答。作为这个法案无论如何无法积极地决定到底几公顷最为理想,所以反过来考虑了不理想的面积是多少,认为不理想的面积大约是上限3公顷,下限0.3公顷。

竹村提问:你的回答非常可笑……你将非理想农户标准定位在0.3公顷以下的回答我无法认可……[6]

以上农地法审议过程中的舌战内容,主要集中在对农地权利移动的统制限度之上。在野党的竹村提问可总结如下:(1)内地将近占农户总数24%的农户、北海道将近47%的农户将被农地法剥夺再度获得土地的权利,这一点非常不公平;如果该限制被农地法援用的话,是否同时制定了相应的措施以保证该群体获得公平的待遇。(2)内地0.3及北海道2公顷标准的根据是源于怎样的观点。(3)为什么制定限制非理想农户获得土地的规定,而不去制定帮助其成为理想农户的规定。对此农政官僚平川的回答如下:(1)农地法的目标是维持创建理想自耕农,有必要将有限的农地分配给仅靠农业维持生活的农户,而不是分配给将农业作为副业或仅耕种自家食用粮食的农户;以上农户可以从事其他行业的工作。(2)关于农地权力移动下限的设定,不是一个数学问题,因此无法回答几公顷最为理想,但是相反认为非理想自耕农的经营面积是3公顷以上及0.3公顷以下。可以看出,关于理想自耕农的经营规模,农地法案中的认识并不清晰,因此采取了反向思维将0.3公顷以下及3公顷以上定为非理想自耕农,可以推测农地法案希望通过限制过小农获取农地的方法,缓解将会产生的农业人口的压力,向他产业提供劳动力。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农地法中对农地权利移动的限制,直接关系着农业构造及农业经营的发展方向,而该标准的设定依据却不具备坚实的理论依据的支持,不具备任何积极性;这一点应该是农地法案的重要缺陷之一。

基本贯彻了原法案精神的《农地法》,果然实施不久便受到“农业构造论”的挑战。1952年对日媾和条约生效后,日本经济快速发展,1956年度的《经济白书》中出现了名句“应该说,已经不是战后”;充分说明日本经济已经恢复到战前的水平,接踵而来的是经济高度发展期。然而不得不指出的是,在日本战后经济高度发展过程中,工、农业生产力及工、农业从业者收入之间产生巨大差距,农业构造论随之出现。农业构造论指出,工、农业间的不等价交换及其从业者之间收入差距的产生,是零星农耕所致;主张扩大农业经营规模,通过促进农业的集团化、机械化等措施提高农业生产力,借以消除工、农业间差距。而上述农业构造政策的实施,必须以促进农地流转为条件;《农地法》对农业构造的桎梏开始凸显。1961年6月《农业基本法》(简称为“农基法”)成立后,政府开始着手对《农地法》进行修改,1961年10月16日,“农地法部分修改法案”提交第39届国会审议,新农地法于1962年5月11日公布,农基法的“农业构造政策理念”对《农地法》的理念构成了一定的冲击,战后日本农地政策方针出现调整。1962年第一次农地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可见表9-1。

表9-1 1962年《农地法》第一次修订时的主要修订焦点

从以上修订内容中可以看到1962年的第一次农地法修订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新法对第一条的法律目的未做任何修改,可以认为耕者有其田的“自耕农理念”仍然存在于新农地法之中。(2)新农地法中的重大改变之一是在农业从事者中加入了“农业生产法人”项目,也就是说农业经营者不再仅仅是“农户”,可以是具有“农事组合”“联名公司”“合资公司”及“有限公司”形态的法人。农业生产法人条款的增加,充分体现了“农业构造政策”的精神,旨在促进农业的大型化、集团化。(3)新法缓和了对农地权利移动的限制,即在一定条件下取消农地权利移动上限,同时对农业生产法人获取农地权利之际不再设置限制标准。该修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对农地权利移动的统制,旨在促进农地流转、扩大农业经营规模。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自耕农理念”虽然受到“农业构造论”的冲击,但仍然是新法的基本理念,正因为如此,虽然新法中出现农业生产法人的概念,但仍然设置了限制条件,其中包括诸如具有决议权的成员中,土地所有者必须超过半数,租赁土地面积不得超过成员土地面积的一半等限制,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集团农业的发展。不能否认,1962年新农地法中存在的矛盾,或称之为两种理念的并存,给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带来一定的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