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戈尔特在1891年出版的《日本振农策》中指出:“必须减少被过重的地租及负债而困扰的农民的负担,使其能够维持生计;建立农业保险,使其能够对应突如其来的灾害。如此增进其自重自信之精神,得以从事大规模的事业、联合及扩张耕地,设立大型田园。着手该改良事业首先需要资金,然而资金是农民最为缺乏并窘迫之处……故今必须组织农事组合,为农民开辟获得正当余财之路,增加其信用,方便其得到资本。”[37]伊戈尔特准确指出日本农民被高额地租及负债所困扰的现状,认为振兴日本农业的方法在于减轻农民负担,使其能够专心从事农业改良,并建立农事组合为农民提供农业改良资金。与此同时,曾任驻德公使并目睹德国产业组合盛况的品川弥次郎,于1891年出任松方内阁的内务大臣,指令当时任法制局部长的平田东助起草“信用组合法案”并提交予第二届帝国议会审议,但因议会的解散使该法案流产。此后,品川与平田开始到各地宣传、推广产业组合相关知识及内容,于1892年8月全国第一个产业组合、静冈县“挂川信用组合成立”,9月同县“见付报德信用组合”成立,此后各地信用组合如雨后春笋一般出现。1896年农商务省农务局对各地信用组合进行调查后指出,当时全国已有信用组合101个、购买组合21个、生产组合8个、使用组合9个、贩卖组合80,共计219个不同组合。1897年农商务省在信用组合之外,加入贩卖组合、购买组合、生产组合、使用组合,制定了以产业组合为名的法案提交予第十一届帝国议会,但仍未能通过审议。翌年政府对法案进行修改后再次提交予第十四届帝国议会,终于获得上下两院的赞同,于1900年3月6日公布,并于同年9月开始实施。
《产业组合法》规定:“本法中产业组合指,以促进组合成员的产业或经济发达为目的设立的社团法人”,具体包括四种组合:其一,向组合成员提供产业必须资金借贷或存款业务的信用组合;其二,贩卖组合成员所生产物品的贩卖组合;其三,购买产业及生活必需品并向组合成员贩卖的购买组合;其四,加工或使用组合成员所生产物品的生产组合(后改为利用组合)。产业组合法出台后经历了多次修改,其中1909年的第二次修改,不仅允许各种组合的横向联合,并且设立“产业组合中央会”,使产业组合开始走向系统化;产业组合中央会的成立与1910年农会法修订后,帝国农会的成立相呼应,至此农业相关的两个系统性组织——负责信用与经济的产业组合,负责农业改良与技术的农会——确立。
产业组合中具有重要地位的信用组合,承担着向组合成员提供生产及经济发展的必要资金的任务,同时具有向组合成员提供存款业务的机能,可以认为是金融机关,即银行。事实上,产业组合法成立之前,不仅民间存在一定数量的诸如被称为“赖母子讲”“无尽讲”“报德社”等金融机构,政府系农业资金提供机构——劝业银行、农工银行等——也同时存在。1896年1月16日参议院议事速记录第九号中,关于劝业银行及农工银行法案审议有如下记载:“为了促进战后(指甲午战争——笔者注)经济发展及民产增殖,政府着重金融机关的扩张,上次会议曾名言将于日后提交劝业银行法案及农工银行法案,今再次声明……第二,设立劝业银行,作为向增加国家财富的农、工业创业者提供资本的媒介……在此提交的法案中规定,作为中央机关设立劝业银行,资本金一千万元,授予出售十倍资本迄的债券的特权,并以十年为限支付每年百分之五的补偿利息,另作为地方机关在各府县设立农工银行,授予发行其资本五倍迄的地方债券的特权,共支付一千万元国费分配到各府县作为府县财产”,两银行的设立目的、资金分配、特权及政府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非常清晰。由此可知,除民间存在的金融机构之外,1896年起政府设立的劝业银行及农工银行也先后成立,加上1900年产业组合法成立前后出现的信用组合,向需要者提供农业改良与发展及其生活资金借贷的金融机构大量存在。但是必须注意的是,诸如劝业银行及农工银行等政府金融机构,前者致力于向创业者提供资金借贷,后者则更多致力于提供农业改良发展资金;同时两者所面对的群体也更多局限于中产阶层以上,对于小生产者的小额贷款则持消极态度,其原因主要在于小额贷款的烦琐及小生产者或小农的信用程度不明朗。而与其相比,信用组合对小生产者,特别是对小农来讲是非常方便及有效的贷款机关。
表5-10 明治末期农户负债状况(单位:千元、百人、%)
大藏省理财银行课于1912(大正元)年编辑的《全国农民负债调查》中,就明治末年日本农民的负债情况做了详细的记录,具体可整理为表 5-10。从表中数字可以看到明治末年日本农民负债状况以及其对各种金融机构的依赖程度,乃至利率状况,同时可以了解上述金融机构在农民生产、生活中所起到的作用及其存在意义。对该表所示数字可解读如下:(1)明治末年负债农民总数达到将近8百万人次,负债总额将近7亿9千万日元。明治末期(1912年)日本人口大约为5130万[38],农业人口大约为总人口65%的3334万左右,单纯计算的话负债农民占农民总数的24%左右;并且从负债总额上看,当年日本政府的地租收入总额大约为7500万日元[39],农民的负债总额是政府地租收入的10倍。(2)农民对金融机关的利用程度可以从借贷额度及人数占比上进行分析。首先从借贷金额占比上看,私人、民间金融机构及普通银行的利用程度最高;从借贷人数上看私人及民间借贷同样最具竞争力,但负债者对传统信用组织(赖母子讲)及当铺的依赖程度同样不容忽视。(3)从无抵押贷款的数量及人数上看,商人借贷及传统信用组合在金额及人数上均占比100%,同时产业组合借贷中的70%以上均为无抵押贷款,可见农民的无抵押贷款基本依赖于商业借贷、传统信用组合及产业组合等金融机构。
(4)从贷款利息上看,10%以下利息的贷款仅占借贷总额的38.9%,占比最高的利息在10%至15%之间,占贷款总额的42.3%,甚至有4.1%的贷款利率在20%以上;另外41%负债农民的贷款利息在10%至15%之间,可以了解到将近一半农民的负债利息在10%至15%之间。同时数字表明,高利息借贷的金融机构是当铺、民间金融及私人借贷,相对低利息借贷的是劝业、农工、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产业组合的贷款利息不仅高于政府系银行,甚至略高于普通银行,虽然其多数贷款为无抵押贷款,但是从其成立性质上看,在帮助“小农”得到资本的意义上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另外劝业银行及农工银行在耕地整理事业中,对耕地整理组合供给低利资金之时的利息为5.4%,因此10%左右利息的负债对农民来讲显然相对较高。1914年11月召开的日本社会政策学会第八次大会上,经济学家津村秀松呼吁:“从我国农业现状上看,首先最为重要的是,充实农业资金,即丰富低利资金的供给。众所周知,这种要求在全国各地的农业会议上提出”[40],可见向农民提供低利资金的问题,当时已经成为社会问题被提起。
综上,明治政府的农业保护政策具有以下特点:其一,明治前期农业保护政策具有明显的前近代性,其延续了江户时期封建领主“御普请”“国役普请”的性质,目的在于维护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保证政府的财政收入。其二,明治中期以后,日本资本主义逐渐步入正轨,但农业部门仍停留在半封建农业经济关系之中,资本主义与农业部门之间的矛盾日趋严重,为此农业政策的重点开始转向农业基础、技术改良之上;日俄战争前后,以农事改良为主要目标,对所有农民以身份等级为序进行系统统治的农政体系确立,国家财政开始直接介入农业生产,虽然该政策如马耶特所指出的那样仍然具有一定的“消极性”及局限性,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具有近代意义的农业保护政策在日俄战争前后开始起步。
【注释】
[1] 原文『日本振農策』。
[2] 服部之総·小西四郎監修『史料近代日本史 農民問題史料 明治農業論集』,創元社, 1955年,第279页。
[3] 马耶特在日本明治农业史上留下了不朽的业绩,其著作《农业保险论》、《日本农民的疲惫及其救治之策》(原为『日本農民ノ疲弊及其救治策』),迄今仍被尊为明治农史研究的第一手史料。关于其赴日时间有多种推测,一说为明治七、八年赴日,明治二十五、六年回国;一说为明治10年赴日,在日期间共17年。因此,马耶特应该是明治初年赴日,明治30年之前离日。
[4] 原文「地租軽減ノ説」。
[5] 江户时期由幕府及藩出资的基础设施整备工程,特别是河川疏通、农田用水整备、道桥建设等工程。
[6] 江户幕府实施的河川、道路修筑等大规模土木工程。该种工程的费用以同一标准向相关地区的公私领主征收,其中幕府负担大约十分之一的费用。
[7] 原文《福岡県土木費に関する渡辺清意見書》,《梧荫文库》井上毅文书(原文,「梧陰文庫」井上毅文書)B—3454,東京大学総合図書館所蔵。
[8] 前出服部之総·小西四郎監修『史料近代日本史 農民問題史料 明治農業論集』,第108页。
[9] 前出服部之総·小西四郎監修『史料近代日本史 農民問題史料 明治農業論集』,第21页。
[10] 同上,第200页。
[11] 本文将涉及的农业补助金及明治时期补助金概念,援用江见康一·盐野谷裕著《长期统计7财政支出》“第五章 补助金的分析”(东洋经济新报社,1966年,第40页)中的补助金概念,即“不仅局限于在预算中被冠以‘补助金’之项目,同时包括在预算中被冠以‘交付金、助成金、补给金、奖励金’等称呼,而实质上与补助金有着同样机能的项目”。
[12] 近代经济学认为,投入工业、农业、运输业等产业部门的产业资本,与投入流通部门的商业资本及用来产生利息的资本有着根本的不同。其最初作为商业资本以用来购买生产手段及劳动力的货币资本的形式出现,其次由于生产手段与劳动力的生产活动创造剩余价值而成为生产资本,而包括该剩余价值的产品被作为商品资本贩卖而得以增值,并再度转化为货币资本。由此可见,产业资本具有通过购买生产手段与劳动力,并利用生产手段与劳动力的生产活动创造剩余价值即利润,进行扩大再生产的性质。
[13] 前出服部之総·小西四郎監修『史料近代日本史 農民問題史料 明治農業論集』,第5页。
[14] 大隈四策以“地租再查之事”(「地租再査ノ事」),“储蓄备荒之事”(「儲蓄備荒ノ事」),“增加纸币偿还额度及决策附随事项”(「紙幣支消ノ額ヲ増シテ之ヲ裁断ニ付スル事」),“节减外交费用之事”(「外国関係ノ用度ヲ節減スル事」)组成。
[15] 前出服部之総·小西四郎監修『史料近代日本史 農民問題史料 明治農業論集』,第118页。
[16] 原文「凶歳租税延納規則」,1877年9月1日太政官第62号布告,国立国会図書館所蔵。
[17] 明治財政史編纂会編『明治財政史 第10巻 預金·恩賞·諸録·罹災救助』,丸善,1905年,第854页。
[18] 原文「備荒儲蓄法」,1880年6月公布。1890年2月法律第5号《备荒储蓄法中改正一件》(「備荒儲蓄法中改正ノ件」)公布,对备荒储蓄法进行了部分修改;1899年3月法律第77号公布,废除了延续了将近20年的备荒储蓄法,开始实施“罹灾救助基金法”(「罹災救助基金法」)。
[19] 「太政官布告第31条」,明治13年6月15日の条,『法令全書』,内閣官報局,国立国会図書館所蔵。
[20] 原文“県治条例中窮民一時救助規則ヲ廃シ更ニ同規則ヲ定ム”。
[21] 1899年《罹灾救助基金法》代替了《备荒储蓄法》开始实施,两者虽然同样具有对国民进行灾害救助的意义,但后者对受灾者进行救助之际,与前者相比更多具有对农户,乃至农民在生产工具及种子费用上的支援,更重要的是含有对受灾农户进行地租补助及借贷的内容。换言之后者具有帮助农民重建生产、生活的意义。与此同时,后者的重点从受灾农民转向所有国民,将重心转向灾害救助之上。该法第二条规定“罹灾救助基金为,当府县全部或部分地区出现重大灾害之际,向受灾者发放的救助基金”,基金可支付的救灾费用为“避难所费用、食物费、被服费、房屋补助费等”,可见其救助重点已经从“受灾农户”转向所有国民。具体法律内容可参考1899年3月22日「官報」(国立国会图书馆藏)。
[22] 「衆議院議事速記録第40号」,「官報号外 明治三十二年三月三日」,国立国会図書館所蔵。
[23] 古代日本律令体制下的耕地区划制度。方格形土地区划分割方法,耕地以6町(654m)间隔横、竖分割为方形作为1区划;每1区划以1町(109m)为间隔横竖分割为36坪,即1区划为36坪;土地以区划排列,南北方向每1区划称之为“条”(从北边开始1条、1条……),东西方向每1区划称之为“里”(从东边开始1里、2里……)。每一町土地均有地标,即几条几里几町。条里制的成立过程并不明确,但公元6世纪末至7世纪初已经在部分地区出现,公元7世纪后期至8世纪中期,班田收授法的成立使日本土地开垦及耕地整理、水利设施及农道的整备迅速展开,成为日本农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时期。11世纪后期至12世纪前期,由于庄园主及在地领主的介入,条理制出现混乱,12世纪后期开始,庄园及领国为单位的土地统制使条里制走向完全崩溃。
[24] 据土木学会編『明治以前日本土木史』(岩波書店,1936年),江户时期土地改良工程共390件,其中领主施工共240件,商人、町人、矿山主等施工共35件,豪农等农民施工共115件。详细请参照该书第二篇。
[25] 耕地整理意义上的“道路、水渠、田埂、区划的合理分布及组合”,江户时期领主在区划整理问题上态度消极,因此区划整理的多数由豪农在自己所有土地范围内实施。明治前期,区划整理工程数量不断增加,1887年—1896年的明治20年代,被称为“田区改正”(耕地的区划整理)时代,成为区划整理的全盛期。
[26] 前出内閣官報局編『法令全書』,明治39年6月1日の条。
[27] 「1909年3月9日第25回帝国議会衆議院第二回耕地整理法改正法律案委員会議録」,国立国会図書館所蔵,http://hourei.ndl.go.jp/SearchSys/viewShingi.do? i=002512020。
[28] 農業発達史調査会編『日本農業発達史1』,中央公論社,1953年,第227—228页。
[29] 对耕地整理事业借贷资金的银行主要有日本劝业银行、农工银行、北海道拓殖银行,依据银行法借贷方式有抵押及无抵押两种。1910年起大藏省存款部通过日本劝业银行及府县农业银行,对耕地整理事业进行低利融资,在融资问题上对耕地整理工程给予支持。
[30] 原文井上晴丸著『日本資本主義の発展と農業及び農政』,中央公論社,1957年。
[31] “农事实验场”指农业技术的实验、研究、调查、分析、指导机关。明治初期开始,各种农业实验、研究机关出现,但主要农作物,特别是以大米、麦子为重点的实验设施,最早成立于1886(明治19)年,由农商务省农务局委托东京府下有经验的农民(被称为“笃农”),创建了“重要谷菜试作地”。1890年东京府下“农务局临时实验场农事部”成立,接管“重要谷菜试作地”工作。1893(明治26)年官制农事试验场制度成立,“农务局临时试验场”改称为“农事试验场本场”(其麾下有6各支场),成为第一个国立农事试验场。1890年各道府县(地方政府)开始设置农事试验场,与国立试验场同样,从事米麦等主要农产品的品种改良。
[32] 『第十三回帝国議会衆議院議事速記録第十七号』,国立国会図書館所蔵。
[33] 『第十三回帝国議会衆議院議事速記録第十八号』,国会国立図書館所蔵。
[34] 前出農業発達史調査会編『日本農業発達史3』,第376页。
[35] 今村奈良臣著『補助金と農業·農村』,家の光協会,1978年,第83页。
[36] 同上。
[37] 前出服部之総·小西四郎監修『史料近代日本史 農民問題史料 明治農業論集』,第330页。
[38] 数字引自総務省統計局編『第六十七回日本統計年鑑』,総務省統計局,2018年,第37页。
[39] 参照前出斎藤萬吉著『実地経済農業指針 日本農業の経済的変遷』,第353页。
[40] 社会政策学会編『小農保護問題』,農産漁村文化協会,1976年,第16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