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明治时期的农业保护政策论(1 / 1)

德国经济学家保罗·马耶特与伊戈尔特同样,应明治政府之聘赴日[3],于1878(明治11)年5月,成为大藏省的“雇佣外国人”之后,一直就财政经济政策为明治政府献策。赴任后的马耶特立即向政府提交了《削减地租说》[4],建议通过减轻农民的地租负担保护农业。1879(明治12)年,马耶特向大藏省大隈重信提交了《地租补充资金法案》,主张建立对受灾而无法缴纳地租的农民提供补助或设置借贷制度,该建议得到明治政府的支持,于1880年公布了《备荒储蓄法》。1890年马耶特出版了《农业保险论》一书,收载了其关于设立、实施农业保险的多个建议书及其法案。虽然日本农业保险制度迟迟未能出台,最终成立于1939(昭和14)年,比《农业保险论》的出版晚了50年,并且两者内容及其性格上的差异极大,但是仍不可否认,近代日本农业保护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雇佣外国人”的影响。

首先,农业保护政策中的农业补助金论。被伊戈尔特定性为“消极救助”的日本明治初期农业补助金政策,其具体投入方向,更多是用于农业基础设施整备,投入方法同样更多以“旧惯”为依据,因此不可否认该补助金政策具有前近代“御普请”[5]“国役普请”[6]的色彩。1880年福冈县令渡边清向中央政府提交的《渡边清关于福冈县土木费的意见书》[7]中便有如下记载:

维新以来虽所有民政均经改革,唯土木之法一切以旧惯为基准,该现象并非源于旧法之良好,而源于该问题之重要,乃至无法轻易改变之因。然旧惯却源于各藩各自之法,费用之支出,或官费、或民费、或官民分别负担等,不以各州郡区为界,不以工程难易多少为据,不以灌溉之广狭利害为由,仅以藩政之良否及藩财政之富贫为凭而定;当今均属同一政府之下,岂有如此不公平之理……

如该史料所示,明治初期政府的土木工程,包括河川、灌溉工程等农业基础设施相关工程费用的补助政策均“以旧惯为基础”,即始终以江户幕府的相关政策为依据实施,这无疑是伊戈尔特将其定性为“消极救助”的主要原因之一。事实上,国家财政直接介入农业生产,并具有奖励性质的农业补助金制度成立于日俄战争后的明治末期。

其次,农业保护政策中的削减地租论。马耶特的《削减地租说》中指出,如果以纯收益的百分率计算地租的话,日本的地租以地价的百分之三计算全国的地租收入,相对地价农民的收益为地价的百分之七,纯收益应为扣除地租之前的地价的1成,假设此收益的全额作为100的话,日本的地租额是纯收益的3成,该数额是欧洲各先进国家的2至5倍(见表5-1)。马耶特将日本的高额地租评价为“日本开明的障碍”,认为“地租过高使人民完全失去对农业的改良及起业之心,终为农业进步之一大障碍,故政府应奖励农事改良及起业,因改良之增收,又因开垦荒地而增纯收益,一定年限中免其地租”[8]。马耶特的奖励农事改良及削减地租论在明治时期农业保护政策论中占据一席位置。

表5-1 近代日本与欧洲各资本主义国家的地租占土地纯收益比例

最后,农业保护政策中的农业保险论。马耶特的《农业保险论》是其上呈内务卿山县有朋的“日本农民地位改良方策”。书中首先指出近来日本各地农民“的状态颇为衰颓,若举例可见,或暴动以害国安、或生负债纠纷、或卖身、或土地被拍卖……”,认为解决这种问题需要“(1)救济即将破产流离之农民,使其免遭高利债主酷遇之方法;(2)今后使无辜农民不再陷入灾害困境之方法”[9]。前者可以通过政府发行抵押债券的方法将债权转移,由负债者分期偿还,后者则可通过设立农业保险法,对农民的资产及收成给予保护。关于农业保险论,伊戈尔特在《日本振农策》中有同样的倡议,他在对日本农业现场做了详细调研后指出,“明治十九年日本全国……的米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遭受或多或少的损害,该损害最高的竟然达到收成的36%。因此若以今年的损害为标准,每年的保险费应该在每年收成的11%以上”[10]。值得注意的是,两者的农业保险论中均包含了救灾的政策性内容,诸如严重灾害时保险费用的国库补助等措施。